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672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呂承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王志良 之遺產管理人)間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