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49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2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雖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所提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1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不足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吳青蓉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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