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755號聲請人 李美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17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7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49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5月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另聲請人再次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111年度台聲字第1770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書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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