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941號再抗告人 蔣順榮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79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蔣順榮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920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79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再抗告人復具狀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忠義法官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