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5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續字第二三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其他不良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本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減刑條件,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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