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間本院96年度促字第8920號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49,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有44,05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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