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
原   告  詹慈涵
被   告  潘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貳拾柒元,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臺中市○區○○路○○○巷中邑一品社區17
之35號之住戶,原告為同社區17之28號12樓之住戶。被告於
民國106年3月7日起,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在附表所示之
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言詞內容,公然侮辱原告,及散
布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貶損原告之名譽及人格,被告自
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固有於上開時、地,為上開言詞,惟原告平
常就會挑釁被告,取笑被告嫁兩個先生、跟別人借錢,且會
罵被告瘋子,不讓被告使用社區廁所,原告如果不罵我,我
就不會罵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1.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地,辱罵、影射原告如附表
所示言詞之事實,有原告提出錄得被告所為附表行為之影音
檔案隨身碟為證,業經本院當庭勘驗內容核與原告主張上開
事實相符,有本院106年12月15日勘驗筆錄可參(見本院卷
第23頁背面至24頁背面),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有為附表所示
行為,應屬事實。
2.按所謂之侮辱,係指侮弄辱罵。申言之,凡以粗鄙之言語、
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
為屬之,任何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足使他
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均屬侮辱
。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
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狀(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0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所
言如附表編號1「瘋女人」、編號2「雞埋嘴」、編號3「
說你是垃圾」、編號5「不知道見笑」、編號6「垃圾鬼」
、編號7「妳就像垃圾一樣」、編號8「討客兄」、編號9
「討客兄」(臺語)等語,客觀上顯屬負面評價之字眼,有
嘲諷、輕視、使人難堪之意思,依社會通念及一般人之認知
,為足以貶抑他人人格、名譽之語詞無疑。而依原告所提供
之影音檔案及勘驗筆錄所載,可知該言語具有針對性,當使
原告感受其人格遭受攻擊,使其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
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貶抑原告之人格。是被告在如附表所
示之時、地,針對原告所言之「瘋女人」、「雞埋嘴」、「
說你是垃圾」、「不知道見笑」、「垃圾鬼」、「妳就像垃
圾一樣」、「討客兄」(臺語),自係針對原告侮辱之話語

3.至於侵害名譽權之行為,當不以直接之方法為限,倘以間接
之方法,例如藉字裡行間之意義使他人因該影射而受名譽之
損害,亦屬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號裁判要旨亦可
參照)。被告所言如附表編號4「如果你看他(按:指警衛
)被人家辭工作,你如果捨不得,你不會去跟他一起比較有
伴,住在一起比較有伴,對不對?...好像妳老公跑掉一樣..
.在那裡捨不得...笑死人了...」、編號2「愛那個男人(
按:指警衛)愛到要死,...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之內
容,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含有「影射」原告為已婚婦女卻有
不正常之男女關係、私生活紊亂的意思,有輕侮、鄙視對方
之意,足使原告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原告在
社會上之評價,自屬妨害名譽。
4.再按公然2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狀況為己足,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
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
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
,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己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
司法院釋字第14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查:本件案發地點為
兩造所居住之位於臺中市○區○○路○○○巷中邑一品社區之
中庭或出入大廳,非屬密閉空間,被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地
點辱罵原告上揭言語時,該社區中庭或出入大廳乃一開放空
間且一般人皆可自由來往進出之公共場所,屬隨時可能有不
特定人或多數人增加之地方,應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聞
共見之場所無訛,而得認已達於公然之程度。
5.至被告雖辯稱係原告平常就會挑釁被告,被告始為如附表所
示云云,但縱原告言語致被告不快或名譽權受損,被告仍應
以合法理性之途徑解決本件紛爭,而不得任意以辱罵或影射
他人方式發洩自身情緒,故本件被告上開抗辯,並不足使本
院認當時有何阻卻其侵權行為違法性之事由存在,自無從為
對其有利之認定。被告仍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6.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有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言詞
,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其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
(二)惟慰撫金數額之認定,除依被害人所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痛苦
程度及所造成之影響予以衡量外,尚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
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各種情形以資核定。本院審酌原告係高職
畢業,之前從事會計工作,已15年未就業,名下有所得,有
財產;另被告未曾就學,之前於自助餐店炒菜,目前無業,
每個月領有補助3,600元,名下無財產、無所得等情,業據
兩造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9頁背面),並有本院依職權所
調取兩造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
參,暨本案衝突發生之緣由、過程、被告行為之情節(即如
附表所示被告辱罵言詞之內容、次數及時間久暫等實際加害
之情形)、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對原告名譽之影響
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4萬元為適當;逾
此範圍之請求,尚嫌過高,不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
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為衡平被告之利益
,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00元(即一審裁判費3,2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命兩造按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陳麗靜
附表:
┌──┬────┬─────┬────────────────────┬─────┐
│編號│被告行為│被告行為地│被告言詞內容如下:│備註:│
││時間│點均在臺中│(此為監視錄影畫面都可以看到被告的身影)│檔名/│
│││市南區復興││錄音檔時間│
│││路207巷中│││
│││邑一品社區│││
├──┼────┼─────┼────────────────────┼─────┤
│1│106年3月│出入大廳│被告:你給我咖注意呀..「瘋女人」...│AA3.7_08/│
││7日││(有看到被告進入門的身影,也確實是被告的│00:40~│
││││聲音。)│00:46│
├──┼────┼─────┼────────────────────┼─────┤
│2│106年7月│中庭│被告:會生話呀,你要我女兒的電話而已,就│AA7月19日/│
││19日││說我整天再講,唉呦...你的話...古早│01:40~│
││││人說這是「雞埋嘴」就是這樣來的,古│02:00│
││││早人很會罵人喔..││
├──┼────┼─────┼────────────────────┼─────┤
│3│106年8月│中庭│被告:我哪像你喔常常就叫警察來,像妳老公│AA8月3日/│
││3日││叫我瘋女人,我就沒去叫警察來,只是│01:18~│
││││「說你是垃圾」,你就馬上去叫,唉..│01:40│
││││...││
├──┼────┼─────┼────────────────────┼─────┤
│4│106年9月│出入大廳│被告:如果你看他(按:指警衛)被人家辭工│AA9月1日/│
││1日││作,你如果捨不得,你不會去跟他一起│01:23~│
││││比較有伴,住在一起比較有伴,對不對│01:48│
││││?...好像妳老公跑掉一樣...在那裡捨││
││││不得...笑死人了...││
├──┼────┼─────┼────────────────────┼─────┤
│5│106年9月│出入大廳│原告:你罵誰?│AA9月4日/│
││4日││被告:妳為了那個男人(按:指警衛?)跟我│00:56~│
││││吵架,妳很會呀!│01:40│
││││「不知道見笑」,有孩子有老公還這樣││
││││...有孩子有老公才好,為了那個人跟││
││││我吵架有比較好?講給別人聽,只會讓││
││││別人笑...妳要像我辦桌辦個五桌,做││
││││個功德比較好。││
├──┼────┼─────┼────────────────────┼─────┤
│6│106年9月│出入大廳│被告:妳快要嫁三個了,│AA9月14日/│
││14日││原告:早晚會有報應啦!│04:30~│
││││被告:妳快要嫁三個了,別人嫁二個,妳要嫁│05:25│
││││三個了,可能不止喔,十幾個也不一定││
││││。那個死了,換另外一個,妳看我老公││
││││死了,我有去外面討嗎?沒有像妳這麼││
││││「垃圾鬼」,撿人家這樣。││
││││原告:妳說誰垃圾鬼?講清楚!││
││││被告:我說妳,我說那個!││
││││原告:說個清楚!││
││││被告:不要在這裡靠夭啦!││
││││原告:靠夭是怎麼樣...││
││││被告:快要中了。││
││││原告:妳講話憑良心,我跟妳說喔,誰是垃圾││
││││鬼?││
││││被告:那是別人要,如果我是男生,我不要妳││
││││這一種的。││
││││原告:我跟妳講啦,妳早晚會為了這句話得到││
││││報應,我絕對會告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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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6年10│出入大廳│被告:「妳就像垃圾一樣」,不知道要怎麼死│AA10月2日/│
││月2日││。妳的罪孽真重,我跟妳無冤無仇,妳看那個│00:35~│
││││廁所要怎麼看?那個害人的人跟妳比較合,不│00:55│
││││會害人的人,當然跟妳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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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6年10│出入大廳│被告:妳快要嫁五個了,要嫁五個了..要五個│AA10月8日/│
││月8日││了,妳老公如果這樣(手指頭往下比)│03:52~│
││││,妳就要嫁五個了,外面討一討就五個│04:30│
││││了!││
││││原告:妳最好是講話有證據,我跟妳講!││
││││被告:照的人都會「討客兄」!我跟妳講!││
││││原告:誰在討客兄?妳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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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6年10│出入大廳│被告:嫁人還去「討客兄」....嫁兩個老公都│AA10月9日/│
││月9日││沒在見肖?可憐喔,嫁兩個丈夫都沒要緊。│00:25~│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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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0│出入大廳│被告:愛那個男人(按:指警衛)愛到要死,│AA10月11日│
││月11日││...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00:34~│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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