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8號原告 李盈進 (歿)被告 嚴心秀 關係人 陳乃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7日111年度訴字第458號命陳乃榮為原告李盈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查原告於本件審理期間之民國111年12月4日死亡,本院前查明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 李婉菁廖宥璁廖宥瑋 均聲明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 李河楊碧蓮 均已死亡;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兄弟姊妹 李妙文李紫涵 均聲明拋棄繼承, 蔡玉玲 則出養他人,僅陳乃榮無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原告及蔡玉玲、陳乃榮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職權查詢拋棄繼承公告資料、原告之二親等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訴卷一第337、411頁,本院訴卷二第11、15、19至27頁),遂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以裁定命陳乃榮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陳乃榮嗣聲明拋棄繼承,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於112年8月16日備查,有該院公告附卷可參(本院訴卷二第37頁),足認陳乃榮溯及於繼承開始時非原告之繼承人,無從承受本件訴訟。原裁定命陳乃榮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容有未洽,爰由本院將原裁定自為廢棄,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彭淑苑
法官周美玲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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