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2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余穎杰被告林家誼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穎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余穎杰因被告林家誼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1年刑保字第2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交保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3罪)、1年2月(5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被告後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690號判決將原判決所宣告之刑及定應執行刑均撤銷,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3罪)、1年1月(5罪)確定,末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且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17日出境後,迄今未再入境,現亦經新竹地檢署另案通緝中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690號判決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各1紙、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新竹地檢署竹檢云執緝憲緝字第1858號通緝書影本各1份(見本院卷第31頁、第32頁、第9頁至第29頁、第51頁至第68頁、第35頁、第33頁、第37頁、第43頁、第39頁、第45頁、第41頁、第79頁、第49頁)等在卷為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76頁、第107頁),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則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蕭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