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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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38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東彥李瑞真李正輝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對李瑞真、李正輝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須數人負同一債務,而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東彥、李瑞真、李正輝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依聲請意旨及所提出釋明債權存在之原因事實觀之,債務人李東彥與李瑞真間及債務人李東彥與李正輝間係分別為不同信用卡契約之正附卡申請人,縱正附卡申請人依定型化契約就該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然,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及民法第272條規定,正附卡持卡人所負連帶清償責任應僅限於該申請書所載之正附卡申請人就該次申請之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要難據此推論債務人李東彥、李瑞真、李正輝全體應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則聲請人聲請債務人李東彥、李瑞真、李正輝連帶給付全部債務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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