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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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桃簡字第9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俊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2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俊華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廖俊華明知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20日晚間9時許,在臺北市信義區某夜店內,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新臺幣1,000元之價格,購買如附表編號1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乾燥植物1包後而持有之,又欲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菸斗施用該包毒品,致該菸斗沾附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物質(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部分罪嫌部分,因偵查機關對廖俊華採尿後未鑑驗有無施用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代謝物,尚無從認定其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嗣於110年11月23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15樓之5居處,為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前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俊華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5至19頁、第87、88頁),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DJ000-0000號、DJ000-0000-0號〉(見偵卷第9、11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0年12月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1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見偵卷第49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見偵卷第55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63至68頁)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㈠按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
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論及被告亦持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沾附有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物質之菸斗部分,惟被告於警詢供稱:伊購得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乾燥植物後,曾撥一些放在菸斗裡燃燒,並吸食所產生煙霧等語(見偵卷第17頁),堪認附表編號2所示菸斗內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物質,應來自於附表編號1所示乾燥植物,此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就被告因持有附表編號1乾燥植物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具有單純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禁令,非法持
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除助長毒品泛濫風氣,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持有毒品之目的非為轉讓、販賣,且係供己施用,且種類僅1種,數量亦不多,犯罪情節相對較輕,並犯後又能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與其自 陳國中 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司機、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㈢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乾燥植物1包,經送鑑驗,結果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足認該乾燥植物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無訛,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菸斗1個,鑑驗後檢出沾附有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物質,以及盛裝上開乾燥植物之包裝袋,均因以現行之技術,難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本案其餘扣案物,並無積極證據顯示與被告本案犯行有所關聯,自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威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育燕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與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乾燥植物1包含第二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毛重1.28公克2菸斗1個沾附有第二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