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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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適用之法規及裁判意旨:㈠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是受刑人所犯各罪有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者,得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經受刑人請求而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自應依上述規定裁定之。
㈢復按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之規
定,已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是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陳建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而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在最先確定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罪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且依附表編號5至8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
㈡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亦有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上揭說明,本院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品行,以及先前曾定應執行刑之刑期等因素,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㈣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雖原合於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其餘各罪不得易科罰金,則本案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附表:受刑人「陳建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23日│100年8月22日│101年4月10日│├───────┼───────────┼───────────┼───────────┤│偵查機關│臺南地檢│臺南地檢│臺南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60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603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64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8號│101年度訴字第108號│108年度訴緝字第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28日│101年5月28日│109年1月31日│├─┼─────┼───────────┼───────────┼───────────┤│確│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71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712號│108年度訴緝字第62號││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13日│101年8月13日│109年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695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84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至4,經臺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8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臺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319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7月(5次)│有期徒刑7年8月(9次)│├──────┼───────────┼───────────┼───────────┤│犯罪日期│101年4月10日│101年1月5日至101年1月│101年3月26日至101年4月││││16日│5日│├──────┼───────────┼───────────┼───────────┤│偵查機關│臺南地檢│臺南地檢│臺南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64號│101年度偵字第4982號等│101年度偵字第4982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62號│109年度訴緝字第3號│109年度訴緝字第3號││實│││109年度訴緝字第4號│109年度訴緝字第4號││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31日│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4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62號│109年度訴緝字第3號│109年度訴緝字第3號││決│││109年度訴緝字第4號│109年度訴緝字第4號││├────┼───────────┼───────────┼───────────┤││確定日期│109年2月27日│109年6月9日│109年6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61號│││109年度執字第2985號├───────────────────────┤│├───────────┤編號5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編號1至4,經臺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8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臺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319號)││└──────┴───────────┴───────────────────────┘┌──────┬───────────┬───────────┬───────────┐│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8月(5次)││├──────┼───────────┼───────────┼───────────┤│犯罪日期│101年4月10日│101年4月5日至101年4月│││││10日││├──────┼───────────┼───────────┼───────────┤│偵查機關│臺南地檢│臺南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982號等│101年度偵字第4982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訴緝字第3號│109年度訴緝字第3號│││實││109年度訴緝字第4號│109年度訴緝字第4號│││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4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訴緝字第3號│109年度訴緝字第3號│││決││109年度訴緝字第4號│109年度訴緝字第4號│││├────┼───────────┼───────────┼───────────┤││確定日期│109年6月9日│109年6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61號│││├───────────────────────┤│││編號5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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