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簡字第193號
原   告 高雄市梓官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清山
訴訟代理人  謝佳頴
被   告  黃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參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萬零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
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
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
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
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貳拾玖元、新
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7年8月29日向原告分別借款新
臺幣(下同)4萬元、36萬元,借款期間自107年8月29日
至112年8月29日,約定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
標準」機動計息(於借款時為百分之1.29),貸款逾期而未
依約清償時,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
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息,且以上列
同標準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如無特別約定,亦
以上開約定計息及計收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尚
積欠20,229元及188,148元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農業發展基金
貸款約定書、帳務查詢資料、催收紀錄表、催繳通知書、台
幣存放款利率列印資料、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等件為證(
本院卷第17頁至第34頁),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麗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