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矚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定選任辯護人施裕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定之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本院受命法官處分自民國103年11月14日起羈押3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又本院於104年1月23日裁定被告於取具並繳納新臺幣20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惟迄今被告仍未能具保,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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