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矚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定選任辯護人施裕琛律師被告郭陳潘上列被告等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6756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7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定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幫助犯一○三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行為罪,處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幫助犯一○三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行為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郭陳潘無罪。
事實
一、郭定係址設雲林縣莿桐鄉○○村○○路0○00號「 晉鴻 貿易商行」(下稱晉鴻商行)、「 晉瀧 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晉瀧公司)、「 福瀧 油脂有限公司」(下稱福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101年1月起至103年5月止,明知其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向越南( 郭定之 不知情之子 郭錫通 在越南,受郭定之指示向越南之「TRIHUNGPRODUCINGTRADINGIM-EXPORTCO.,LTD《下稱越南TRI公司》」、「KHANHLONGTRADINGCO.,LTD《下稱越南KHANH公司》」、「DNTNSX-TMTUANTHANH《下稱越南DNTN公司》」等三家公司訂購油品)及香港POYUENLARDCO(下稱香港POYUEN公司)所進口之油品(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係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 郭定知 悉101年1月至7月止向其經營之晉鴻商行、晉瀧公
司、福瀧公司購買上開飼料油之 鑫好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鑫好公司)負責人 吳容合 (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將轉售其飼料油給製造食用油品之廠商,而該等廠商將使用上開飼料油製造食用油品販賣,以詐騙購買者,竟基於縱該等廠商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造食用油品販賣並詐欺購買者,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將其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向越南及香港所進口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以豬油名義,將如附表二所示數量、金額之油品,接續販賣予鑫好公司,而吳容合亦知悉郭定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所進口之油品並非由豬脂肪熬煮之豬油原油,而係供飼料使用之魚油等油品,仍以鑫好公司名義向 郭定所 經營之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採買之(詳如附表二所示),並將所採買之油品,委由不知情之 陳俊誥 (係欣佑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佑公司》司機)依吳容合之指示,假冒豬油,直接載運至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義公司),或載運回欣佑公司,再依吳容合之指示以混油攙偽或假冒之方式,以油車運送至正義公司,而正義公司之 何育仁 、 胡金 忞(均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亦知悉鑫好公司並無可熬煮豬油原油之工廠,知悉鑫好公司所提供之油品並非由豬脂肪熬煮之豬油原油,仍採買之(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並將其以攙偽或假冒之方式加工製成正義「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等產品,並接續將「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產品銷售給全國大賣場等商店販賣及餐廳等購買者(如附表二之二所示),於101年
2月起至101年8月18日止,使眾多之購買者因而陷於錯誤,誤以為「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未含飼料油而均係可供人食用之豬油而購買之,正義公司何育仁、 胡金忞 以此方式詐騙購買「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之購買者。郭定以上開方式幫助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為上開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而詐欺取財之行為。
㈡郭定知悉103年1月至4月止向其經營之晉鴻商行、福瀧公
司購買上開飼料油之鑫好公司,將轉售其飼料油給製造食用油品之廠商,而該等廠商將用上開飼料油製造食用油品販賣,以詐騙購買者,竟基於縱該等廠商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造食用油品販賣並詐欺購買者,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將其以晉鴻商行、福瀧公司名義向越南及香港所進口如附表一之三所示之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以豬油名義,將如附表三所示數量、金額之油品,接續販賣予鑫好公司,而吳容合亦知悉郭定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所進口之油品並非由豬脂肪熬煮之豬油原油,而係供飼料使用之魚油等油品,仍以鑫好公司名義向郭定所經營之晉鴻商行、福瀧公司採買之(詳如附表三所示),並將所採買之油品,委由不知情之陳俊誥,依吳容合之指示,假冒豬油,直接載運至正義公司或 強冠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冠公司),或載運回欣佑公司,再依吳容合之指示以混油攙偽或假冒之方式,以油車運送至正義公司、強冠公司,正義公司之何育仁、胡金忞亦知悉鑫好公司並無可熬煮豬油原油之工廠,且知悉鑫好公司所提供之油品並非可供人食用之油品,仍採買之(詳如附表三之一所示),強冠公司 葉文祥 、 戴啟川 亦知悉鑫好公司所提供之油品並非可供人食用之油品,仍採買之(詳如附表三之二所示),正義公司將向鑫好公司所採買之油品,以攙偽或假冒之方式加工製成正義「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並接續將「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產品銷售給全國大賣場等商店販賣及餐廳等購買者(如附表三之三所示),於103年2月起至103年5月29日止,使眾多之購買者因而陷於錯誤,誤以為「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未含飼料油均係可供人食用之豬油而購買之;強冠公司將向鑫好公司購買之油品以攙偽或假冒之方式加工製成強冠「全統香豬油」、「精製豬油」,並接續將「全統香豬油」銷售給全國食品廠商等購買者(詳如附表三之四所示),及將「精製豬油」產品銷售給餐飲業及烘培業者,於103年3月起至103年4月間某日止,使眾多之購買者因而陷於錯誤,誤以為「全統香豬油」、「精製豬油」未含飼料油均係可供人食用之豬油而購買之,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強冠公司葉文祥、戴啟川以上開方式詐騙上開購買者,郭定以上開方式幫助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強冠公司葉文祥、戴啟川為上開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而詐欺取財之行為。㈢郭定知悉101年1月至103年5月止向其經營之晉鴻商行、
晉瀧公司、福瀧公司購買上開飼料油之 北海 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海公司)及 協慶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協慶公司),將用上開飼料油製造食用油品之產品販賣,以詐騙購買者,竟基於縱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以攙偽或假冒之方式製造食用油品販賣並詐欺購買者,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將其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向越南及香港所進口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所示之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將如附表四所示數量或金額之油品,接續販賣予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 呂青 協、 呂黃麗華 (均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而 呂青協 及呂黃麗華亦知悉郭定以晉瀧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所進口之油品係飼料油,仍以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名義向郭定所經營之晉瀧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採買之,並將所採買之油品(詳如附表四所示),放置在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位在臺南市○○○路00號廠區之編號15及16油糟,且將上開編號15及16之油糟內之油品抽至其他供製作食用油使用之油槽,加以精製之,以攙偽或假冒方式加工製成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豬油等產品(即「新萬香豬油」、「白可丁香豬油」、「香豬油」(含古早味香豬油)、「精製油」、「好油道」),並接續將該等豬油產品銷售予食品加工廠、雜糧行等購買者(詳如附表四之一所示),於101年2月起至103年6月12日止,使眾多之購買者因而陷於錯誤,誤以為「新萬香豬油」、「白可丁香豬油」、「香豬油」(含古早味香豬油)、「精製油」、「好油道」未含飼料油均係可供人食用之豬油而購買之,北海公司及強冠公司呂青協及呂黃麗華以此方式詐騙前述購買者。郭定以上開方式幫助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呂青協、呂黃麗華為上開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而詐欺取財之行為。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暨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為簡化本案判決,茲將本案相關卷宗簡稱如下:
(一)偵查卷部分:
1.雲林地檢署103年度他字第1460號偵查卷宗簡稱為:他卷一、他卷二。
2.雲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6756號偵查卷宗簡稱為:偵56卷
一、偵56卷二。
3.雲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7206號偵查卷宗簡稱為:偵06卷。
(二)本院卷宗部分
1.本院103年度聲羈字第162號刑事一般卷宗簡稱為:聲羈卷。
2.本院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刑事一般卷宗簡稱為:本院卷一
一、本院卷二、本院卷三、本院卷四、本院卷五、本院卷六、本院卷七、本院卷八、本院卷九、本院卷十、本院卷十一、本院卷甲一至本院卷甲二、本院卷乙一至本院卷乙四、本院卷丙一至本院卷丙十(下稱本院卷甲一至本院卷甲二、本院卷乙一至本院卷乙四、本院卷丙一至本院卷丙十)、本院附件卷一至十六(下稱附件卷一至十六,高雄國稅局函附件)、本院附件卷十七(下稱附件卷十七,新光銀行函附件)。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
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下列所引被告郭定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言詞及書面陳述),被告郭定及其辯護人對證據能力未爭執或沒有意見或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卷《下稱本院卷》一第68頁正反面、第72頁正反面、第108頁正面、本院卷三第120頁正面、本院卷四第60頁正反面、第61頁反面至第62頁正面、卷八第40至68頁、卷十一第176至178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逐一提示予公訴人、被告郭定及被告郭定之辯護人表示意見,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十一第30至66頁、第178至
202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認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 郭定矢 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於偵查中辯稱:不知道鑫好的油都載去哪裡,我都跟他們講是飼料油,不知道他們載去做豬油;沒有賣北海及協慶油脂,發票給他們用,他們說5%的稅他們要繳,我們是要銷這些發票而己,因為有進項,沒有銷項;(問:為何你的油會在北海公司的油槽?)那是我跟他們借了二個油槽讓 阿雄 《 馮聖雄 》能夠直接從那邊載貨 云云 (見他卷一第212頁、第213頁、他卷二第35頁);於審理時辦稱:沒有以豬油名義賣給鑫好公司,並不知道鑫好公司向其買的飼料油是要轉賣給正義公司做食品用油,不知道其賣的飼料油給鑫好公司下游廠商後,他們會去摻真正的豬油,用豬油名義賣給食品業者;(問:是否於102年12月至103年5月即起訴書附件二所示,有販賣油品給協慶公司及北海公司?)我這個油是寄在北海,發票算是他在用,我是油給阿雄,他叫馮聖雄,我油是給他載,因為他在南部載給人家比較近。(問:你油有賣給這二家公司嗎?)沒有,我是寄在他那裡,要給阿雄載,…。(問:為何你會開發票?)因為他需要發票,阿雄在賣飼料,養豬戶沒有在收發票,他沒有在用發票,所以北海那個老闆 阿協 說他需要發票。(問:這個油最後去那裡了?)阿雄賣去給養豬戶了,他包去賣給養豬戶;並不知道北海、協慶公司是要做成食品用油賣給食品業者云云(本院卷一第30頁正反面、第31頁反面、卷十一第213至214頁)。被告郭定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略以:關於被告郭定被訴販賣飼料油給吳容合去轉售正義的部分,依卷內的證明可以確定,吳容合跟陳俊誥,他們明知郭定的油是飼料油,而且是不能食用的,吳容合還有一個混油的動作,所以被告就這個部分他到底是不是共犯,他的重點應該在於說被告對於混油以及後續的處理到底被告知不知情?共犯的結構裡面,對於利潤的分配應該是一個很重要的事項,可是郭定他就是單純賺單價的錢,而他所定的單價其實在市場上跟一般的飼料油相比,又沒有特別奇怪的價格,所以從利潤分配來看,郭定他並沒有獲得非常巨大的暴利,他為什麼要去做這個違法的事情,郭定應該沒有跟吳容合有共犯的情形。另外陳俊誥雖然說送正義不過的油,他會退回去給郭定,而且費用給郭定負擔,我們認為如果那個油已經混過別人的東西了,就究竟要如何退貨,這個退貨的部分顯然是不實的。從全部卷證看來,郭定的公司其實是非常欠缺銷項的發票,在這種情形,他怎麼會不跟人家要發票呢?所以陳俊誥說這個運費、退貨的部分,運費付現金不要發票,我們認為這部分的陳述跟郭定公司的經濟狀況情形也不相符合;關於被告郭定被訴販賣飼料油給北海、協慶的部分,起訴書的附表關於發票屬於真實交易部分,從整個偵查筆錄的過程看來,當時被告人在羈押中,他沒有任何帳冊資料,他怎麼可能有辦法當庭跟檢察官指述說這9筆是真實的交易,那9筆是檢察官當時挑出來的,而挑出來的理由是那9筆不是整數,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其實對於那9筆是真實交易與否,對被告而言那根本沒有經過真實的確認過;證人 蔡孟坤 ,他曾經證述說,他有印象最後一次是在103年8月他曾經開過15、16號油槽的油門去做精製的動作,可是103年8月當時被告的油已經不在北海、協慶了,所以那裡面不是被告的油,在103年8月之前,蔡孟坤是否有把被告的油混進去精製,我們認為這個有疑點,因為蔡孟坤去開油門的時候,那個時候油桶的油是不是被告的油也難以確定,另外依照其他證人的證述,統一也有到16號油槽去拿飼料油,到底被告的油是否有流入使用,在證據上有很大的疑問。如果 鈞院 認為被告跟北海、協慶之間有真實的交易,因為北海、協慶公司他本身也有做飼料油品的販售,這個油是流入飼料或流入食用這部分我們認為也欠缺證據的支持。本件有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起訴的主軸是說用飼料油摻到食用油裡面去賣,他是一個摻偽假冒跟詐欺的行為,可是食用油、飼料油種種在起訴書或這陣子的時事所出現的各種油品的分類,他並不是在食品衛生管理法裡面所規範的,他來自於海關進口稅則,海關進口稅則他去訂明說,如果是食用油,稅則是多少?如果是飼料油,稅則是多少?我們認為海關進口稅則的油品分類是依進口人的主觀意圖,而食品衛生管理法的油品分類,他應該是在於油的品質,我們認為不能直接這樣套用,綜觀這個案發當時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於食用油品的規範,他只是依照該法的17條,去授權主管機關訂的一個食用油脂衛生標準,這個標準裡面,他也只有規範成品,他說最後流入市場給人吃的食品,他必需酸價在5%以下,而對於原料他就完全沒有規範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217至220頁)。經查:
㈠被告郭定係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於101年1月起至103年5月止,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名義向越南之越南TRI公司、越南KHANH公司、越南DNTN公司及香港POYUEN公司進口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
二、附表一之三所示之油品,上開油品係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等事實,業據被告 郭定供 述在卷(見他卷一第107頁、第128頁正反面、第207頁、本院卷一第29頁正面、第68頁反面、本院卷甲一第55頁),核與被告郭陳潘之供述(見他卷一第218頁反面、第222至223頁、本院卷甲一第45頁反面)及證人 郭盛榮 之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106頁),並有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所示進口報單影本在卷可參,而該進口報單之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等欄有記載FISHOIL(USEFORANIMALFOOD)等(如附表一之
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該欄位所示),因可認定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所示之油品均為飼料油,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關於「犯罪事實欄一、㈠及㈡」部分:
⒈被告郭定於101年1月至7月及103年1月至4月有以晉鴻
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將上開進口之飼料油販賣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數量、金額予鑫好公司等事實,業據被告郭定供述在卷(見他卷二第34頁、本院卷十一第212頁),而鑫好公司亦於上開期間與被告郭定接洽而向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購買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數量、金額之油品等情,亦經證人吳容合之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甲一第39頁正面、本院卷四第243頁反面),並有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發票或專案調檔統一發票清單(下稱清單)在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⒉鑫好公司將附表二及附表三與被告郭定接洽而向晉鴻商行、
晉瀧公司、福瀧公司所購買之油品,以豬油名義透過不知情證人陳俊誥之欣佑公司之油車運至正義公司及強冠公司,而轉售給正義公司(如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三之一)及強冠公司(如附表三之二)之事實,業據證人吳容合證述(見本院卷甲一第40頁反面、第41頁正面、第155頁正反面、本院卷四第243頁正反面、第244頁反面至第245頁反面)及證人陳俊誥證述(見他卷一第131頁反面至第132頁正面、偵卷一第25頁、本院卷四第204頁正面、第208頁正面、第210頁反面、第220頁正面)在卷,並有如附表二之一附註及附表三之一附註、附表三之二附註所示資料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⒊鑫好公司將附表二及附表三與被告郭定接洽而向晉鴻商行、
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所購買之油品,係直接運送至正義公司、強冠公司,或是先運至欣佑公司經混油後即摻其他公司之油品,才被運至正義公司及強冠公司等情,業據證人陳俊誥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四第221頁反面至第222頁反面),且從附表二、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三、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之油品流向,鑫好公司與被告郭定接洽而向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購買油品之數量,與鑫好公司轉賣至正義公司或強冠公司之油品數量,均非一致,顯然鑫好公司與被告郭定接洽而向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所購買之油品,會摻雜鑫好公司向其他公司所購買之油品,始轉售至正義公司、強冠公司之事實,亦可認定。
⒋正義公司於101年及103年間確實有向鑫好公司購買如附表
二之一及附表三之一所示之品名為豬油之事實,業據證人何育仁證述(見本院卷甲一第218頁正面、第220頁正反面、本院卷六第48至51頁、第56頁)及證人胡金忞證述(見本院卷甲一第238頁正面、第241頁反面、本院卷六第70至71頁、第77頁、第79頁)在卷,並有附表八編號1至9之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三之一所示之發票、清單及正義公司過磅記錄單(下稱過磅單)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⒌正義公司於101年及103年間向鑫好公司購買如附表二之一
及附表三之一所示之油品,係以「豬油原油」為買賣標的而與鑫好公司簽立合約書,有附表八編號1至9之正義公司採購合約書影本在卷,而正義公司精製課則以豬油為請購項目,而向鑫好公司下訂購單之事實,有正義公司請購單11張(見本院卷甲二第2頁反面至第4頁反面、第53頁反面、第56頁正反面、第58頁正反面、第59頁正面)及附表二之一所示正義公司訂購單(下稱訂購單)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⒍強冠公司由該公司副總經理即證人戴啟川於103年間負責與
鑫好公司負責人即證人吳容合接洽,向鑫好公司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27.5元購買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豬油原料油之事實,業據證人葉文祥證述(見本院卷甲一第226頁反面、第227頁正反面、本院卷六第400頁、第402頁)及證人戴啟川證述(見本院卷六第377頁、第380至382頁)在卷,並有附表三之二所示清單在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亦可認定。
⒎正義公司向鑫好公司購買上開油品後,將上開油品加工製成
「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等豬油產品,並將「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等豬油產品銷售如附表二之二、附表三之三之購買者之事實,業據證人何育仁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六第47至48頁),並有附表二之二及附表三之三之清單在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又附表二之二、附表三之三之購買者,如係通路商亦會將「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販賣予眾多之購買者之事實,亦可認定。又正義公司將上開飼料油品加工製成上開豬油產品,自屬食品攙偽或假冒之行為。
⒏又「維力清香油」產品標示內容物為軟質棕油、精製豬油、
芥花油,有「維力清香油」產品標示1紙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甲一第196頁),又「正義香豬油」之標示分純豬油、調合油,如果純豬油就會寫百分之百純豬油,如果是豬油跟牛油混合的,成分就會寫豬油、牛油等情,業據證人何育仁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六第63頁),是附表二之二及附表三之三之購買者及眾多之購買「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之購買者,衡情如知悉「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含飼料油將不會購買,是上開購買者均因而陷於錯誤,誤以為「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未含飼料油而均係可供人食用之豬油而購買之,因而受騙之事實,亦可認定。
⒐強冠公司向鑫好公司購買上開油品後,將上開油品加工製成
「全統香豬油」、「精製豬油」產品,並將「全統香豬油」產品銷售如附表三之四之購買者及將「精製豬油」產品銷售給餐飲業與烘培業者等事實,業據證人葉文祥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六第404至407頁)。又強冠公司將上開飼料油品加工製成上開豬油產品,自屬食品攙偽或假冒之行為。
⒑又「全統香豬油」產品標示內容物為精製豬油、熬製豬油、
精製棕櫚油,而「精製豬油」內容物為精製豬油等情,有「全統香豬油」、「精製豬油」產品標示各1紙在卷足參(見卷六第425頁、卷十一第89頁),是附表三之四之購買者及眾多之購買「全統香豬油」、「精製豬油」之購買者,衡情如知悉「全統香豬油」、「精製豬油」含飼料油將不會購買,是上開購買者均因而陷於錯誤,誤以為「全統香豬油」、「精製豬油」未含飼料油而均係可供人食用之豬油而購買之,因而受騙之事實,亦可認定。
⒒關於上開正犯詐欺行為終了日之認定:
證人即北海公司員工蔡孟坤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你所工作的地點是現場圖一或現場圖二?)是現場圖一的精製室。(問:你所稱的粗油是指什麼油?)新鮮的脂肪初步榨製後的油。(問:你所稱的半成品油是指什麼油?)脫膠、降酸、脫色後的油就是半成品油。(問:什麼樣的油會經過脫膠、降酸、脫色的過程?)原油及粗油。(問:半成品油接下來的製程為何?)半成品油之後就會經過精製室的精製脫臭成為成品油,成品油就是一般人可以食用的食用油。(問:一個月會有幾次將編號1、2、15、16槽內的油送到精製室內精製?)我們精製室大約一個月會啟動一次,在此之前原油及半成品油就先存放於室外的油槽內等語(見本院卷乙三第116頁正反面),由此可知北海公司將原油送至精製室製成食用油品,約一個月時間將送至精製室之原油使用完畢,再將成品進行包裝出貨販賣完畢,應超過一個月時間,是犯罪事實欄一、㈢正犯從購進原油製造食用油品並販賣完畢之時間,並無法明確知悉,此部分應有利被告之認定,即認定於犯罪事實欄一、㈢正犯於進油後約一個月即製造並販賣完畢。而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正犯購進原油精製成食用油品,再將成品包裝出貨販賣完畢之時間,並無法明確知悉,依上開推論亦應超過一個月時間,此部分應有利被告之認定,即認定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正犯於進油後約一個月即製造並販賣完畢,是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正犯詐欺等行為終了日分別為101年8月18日及103年5月29日。
⒓本院應審究的是被告郭定是否知悉其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
、福瀧公司名義販賣予鑫好公司之飼料油,將會被轉售製造食用油品之廠商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造食用豬油油品販賣而詐騙購買者?⑴證人即另案被告吳容合之供述部分:
①證人吳容合於103年10月7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
南地院)訊問時供述:(問:正義公司向你買的油都是食用油?)是。(問:你向晉鴻公司買何種油?)也是正義公司要求規格的食用油,與久豐公司相同。(問:你是否確定久豐公司、晉鴻公司有賣食用油?)因為我要的規格,他們都可以交貨,我就認定他們有賣食用油。(問:請具體回答久豐公司、晉鴻公司是否有賣食用油?) 邱飛龍 、郭定都有跟我提過他們賣的都是食用級的油,也有飼料級的油。通常賣食用級的油都賣飼料級的油,因為食用油本來就可以當飼料油使用。(問:你賣給正義公司的食用油,就是向久豐公司、晉鴻公司買的?)是等語(見本院甲一卷第39頁反面至第41頁正面)。
②證人吳容合於103年10月17日在警詢(臺南市調查處)時之
供述:(問:據查,晉鴻商行登記營業項目為非食用動植物油脂批發、福瀧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動物飼料批發、晉瀧公司營業項目為蔬菜批發,而久豐公司營業項目為動物飼料批發,均非食油品批發業者,為何你還會向郭定及邱飛龍訂購食用豬油?)因為我曾主動向郭定和邱飛龍詢問,他們有無在販售食用豬油,他們表示有在販售,我才會向郭定及邱飛龍訂購食用豬油販售給正義公司等語(見本院甲一卷第155頁反面)。
③證人吳容合於103年10月31日在臺南地院訊問時之供述:我
向久豐公司、晉鴻商行等買的油品單價是以食用油計價,規格也是正義公司提供的食用油規格等語(見本院卷甲一第29頁正面)。
⑵證人陳俊誥之證述部分:
①證人陳俊誥於103年10月7日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問:
吳容合都叫你的車做什麼?)載運豬油。(問:去哪裡載運豬油?)我只知道「西螺郭」、「久豐」,另外還有「屏東九如」。(問:吳容合都多久叫你出車1次?)不一定,要看吳容合叫車的狀況。(問:吳容合叫你的車載運豬油至何處?)正義公司。(問:你去正義公司以前,會先跟正義公司的何人聯繫?)沒有,直接進去,然後報吳容合的名字,說鑫好公司的油來了,請下來檢驗等語(見他卷一第131頁反面)。
②證人陳俊誥於103年10月31日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問:
你與晉瀧的郭定,你都叫他 郭伯 ,是他請你將油送去強冠?)不是。是鑫好的吳容合要我送去強冠與正義,他說郭伯賣的是豬油請我過去。(問:郭定是否曾告訴過你他的油是什麼?)豬油。我們交貨都說是豬油等語(見偵56卷一第25頁、第28頁)。
③證人陳俊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問:你載晉鴻的飼料油去
正義、強冠公司被退貨幾次?驗不過的有幾次?從101年到
103年,在正義被退過幾次?在強冠被退過幾次?)沒有記。(問:1年大概有幾次?)應該有2、3次。(問:正義退貨大概有幾次?)應該有2、3次。(問:1年有2、3次喔?)對。(問:驗不過要退貨,你那個貨是直接載回去給晉鴻,還是載回去你貨運行?)載回去晉鴻。(問:馬上當天回去晉鴻?)對。(問:驗不過是直接跟吳容合聯絡,還是跟郭定聯絡?)吳容合。(問:載回去給晉鴻怎麼處理?)下到它的油槽。(問:你載回去晉鴻,你有跟郭定講說這是正義退貨的嗎?)沒有。(問:那怎麼講?)都是他們在聯絡,不是我聯絡。(問:誰跟誰?)吳容合跟郭定在聯絡,要退回,吳容合在正義會直接跟我說他們已經說好了。(問:你載回去晉鴻那邊就直接卸貨?)對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27頁反面至228頁反面)。
⑶正義公司與鑫好公司於101年間及103年間有簽立如附表八
編號1至9所示之油脂採購合約,正義公司係要向鑫好公司採購豬油原油等情,亦有如附表八編號1至9所示之油脂採購合約在卷可參。
⑷又鑫好公司向被告郭定所經營之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
公司購進如附表二、三之飼料油,被告郭定應要了解鑫好公司所經營事項為何及鑫好公司之客戶為何,是否能收到其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出售予鑫好公司之油品款項,且鑫好公司公司登記資料之所營事業資料即記載有食用油脂批發業,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鑫好公司」1紙在卷參(見本院卷四第301頁),再依證人陳俊誥上開證述有遭正義公司或強冠公司退貨,會退回晉鴻商行即被告 郭定處 ,如僅係出售飼料用油,豈會驗不過而退貨?是被告郭定知悉鑫好公司向其購買如附表二、三之飼料油係要轉售予正義公司、強冠公司等情,應可認定。
⑸綜上,再佐以附表五103年1月至5月部分(被告郭定以晉
鴻商行、晉瀧公司名義出售油品予進威公司部分)及附表三(被告郭定以晉鴻商行、福瀧公司名義出售油品予鑫好公司部分)價格,被告郭定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名義販賣予進威公司之價值均顯然低於販賣於鑫好公司,而進威公司與被告郭定接洽而向晉鴻商行、晉瀧公司購買油品主要作飼料用(如下不另為無罪部分所示),是被告郭定知悉鑫好公司於
101年1月至7月間及103年1月至4月間向其訂購油品,係要充作豬油販賣,並將轉賣予鑫好公司下游廠商正義公司、強冠公司而製成豬油產品販售等情,應可認定。被告郭定上開所辯理由及辯護人上開為被告郭定辯護理由,均難憑採。
⒔證人吳容合與被告郭定接洽而向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
公司購買之油品,被告郭定所開立如附表二及三所示發票品名均記載為動物油脂,而證人吳容合以鑫好公司名義販賣予正義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三之一所示發票之品名則記載為豬油,而正義公司於101年及103年間、強冠公司於103年間均係向鑫好公司購賣豬油原油等情,如前所述,而證人吳容合曾任職正義公司,證人吳容合應知道正義公司係在生產食用油,且被告郭定並沒有熬油廠,其向被告郭定訂貨時,有跟被告郭定講是正義或強冠公司要的食用豬油等情,業據證人吳容合於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四第236頁反面、第240頁正面、第244頁正面、第245頁反面),而證人何育仁於審理時證述:正義公司向鑫好公司採購時,有向鑫好公司表示這些豬油原油是要做成給人吃的產品等語(見本院卷六第56頁),雖證人吳容合向被告郭定訂購係食用豬油,然被告郭定卻以其所經營之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開立品名「動物油脂」之發票,而非品名豬油之發票,顯然證人吳容合應知悉以鑫好公司名義向被告郭定所經營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購買之油品並非豬油,卻以豬油名義販賣予正義公司、強冠公司,而正義公司、強冠公司係向鑫好公司訂購食用豬油,證人吳容合亦可知悉轉售向被告郭定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販售之油品至正義公司、強冠公司,將被製造成食用之豬油產品銷售等情,此部分之事實亦可認定。
⒕正義公司於101年及103年間有派人跟鑫好公司吳容合至屏
東九如 林金晃 的地下工廠訪廠等情,業據證人何育仁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六第54頁),而正義公司之訪廠人員即證人胡金忞於101年、103年去屏東九如訪廠時,均知悉屏東九如這個廠並沒有工廠登記證等情,業據證人胡金忞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六第75頁),而證人林金晃於103年10月6日在臺南地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其從沒賣過吳容合的油品;(問:你的工廠有無設立登記?)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甲一卷第233頁反面、第234頁正面);於同日在臺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證述:至少有二年沒賣過吳容合油品;(問:你的工廠有無設立登記?)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甲一第235頁反面、第236頁正面),從上可知證人何育仁、胡金忞應知悉鑫好公司並無熬製豬油之工廠,且知悉證人吳容合帶領正義公司人員參訪之證人林金晃在屏東九如之工廠,亦是未登記之地下工廠,又正義公司係國內食用油品製造大廠,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仍對沒有熬製豬油工廠之鑫好公司採購,顯見證人何育仁、胡金忞應知悉鑫好公司所供應之油品並非係熬製豬油,可能為來路不明之油品,縱是飼料油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事實,應可認定。
⒖強冠公司負責人即證人葉文祥於103年9月12日檢察官訊問
時供述:(問:國內豬油採購有合格廠商嗎?)有。但不多。有東原行、東原製油,該公司有工廠登記證。(問:其他的豬油供應商呢?)不清楚。(問:當初為何向地下油行購買豬油?)戴啟川買的時候可能有他的考量、需求,我也知道確實我們公司有這樣豬油的需求,而合格廠商可以提供的豬油量不多。(問:向地下油行買豬油,有無風險?)有一點。(問:什麼風險?)無法完全掌握他的人性。如果油品有動手腳,我們無法去掌控。(問:油品很瞭解?)是。(問:有無想過以你們的標準,而且又是向地下油行採購豬油,進入你們公司的油品可能被摻混嗎?)我有想過,但我們認為我們的儀器可以控制在符合採購的標準內等語(見本院卷丙九第189頁正面至第190頁正面)。強冠公司副總經理即證人戴啟川於103年9月3日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問:有跟郭烈成購買油品嗎?)有。(問:為何你們公司採購郭烈成的油品時,結果單據是開其他公司的單據?)因為郭烈成沒有發票,我們公司的會計必須要有進項憑證。(問:「治富」、「禾鈜」的發票都是郭烈成去找的?)是。(問:郭烈成用上述二家人頭公司來跟你們交易,你也知道?)是等語(見本院卷丙九第134頁正反面、第135頁反面)。
再佐以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進出廠油脂化驗記錄表(見本院卷丙二第28頁反面、第31頁正面、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正面)、附表三之二所示之清單顯示,強冠公司於103年1月至3月間均有向另案被告郭烈成及鑫好公司採購豬油油品(向鑫好公司係採購豬油,如前所述)等情,由上可知強冠公司葉文祥、戴啟川應知悉其公司之油品來源部分是來自地下工廠,而仍向該地下工廠採購,並於103年1月至3月以每公斤27.5元向鑫好公司採購,鑫好公司該期間所供應之油品部分係來自被告郭定以晉鴻商行、福瀧公司名義所販售之飼料油,均如前所述,應可認定證人葉文祥、戴啟川應知悉該期間向鑫好公司所採購之油品並非熬煮之豬油,可能係來路不明之油品,縱是飼料油亦不違背其等本意等情。
⒗辯護人另以上開為被告郭定辯護部分。查:於101年至10
2年間之食品衛生管理法或103年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均定義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即用能供人食用始為食品,包含其原料。再參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11月14日FDA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三、「…如原料為非供食用,則因其來源、產製流程及可能所含污染物質之風險均未知,故無法以訂定後端成品應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亦無法依後端檢驗結果取信於消費者,或反證該產品雖使用非法原料仍可安全食用。」有該函在卷可參(見偵06卷第50至51頁),可見要製作食用之產品販賣,其原料當然也要能供人食用,即本案之油品產品並非只有在油品之酸價在5%以下而已,而係其原料亦要能供人食用始能供作食品原料,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尚難憑採。
⒘被告郭定所為犯罪事實欄一、㈠㈡行為係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郭定所為犯罪事實欄一、㈠㈡行為,僅係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販賣飼料油予鑫好公司轉售予正義公司、強冠公司,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及強冠公司葉文祥、戴啟川,再將上開飼料油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成上開所謂豬油產品販賣予上開購買者以詐騙之,被告郭定上開行為係參與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強冠公司葉文祥、戴啟川上開所為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郭定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則依上開說明,應認其係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⒙綜上,被告 郭定有 為犯罪事實㈠㈡之犯行,應可認定。
㈢關於「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
⒈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自101年起有開立發票予北
海公司及協慶公司等情,業據被告郭定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乙二第8頁正反面、第11頁反面、本院卷一第30頁正面),核與被告郭陳潘證述(見本院卷乙二第8頁正反面、第11頁反面)及證人呂青協證述相符(見本院卷乙三第181頁正面、本院五第31頁反面),並有附表四所示之發票、清單在卷可參,足認附表四所示之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於
101年1月至103年5月有開立發票予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事實,應可認定。
⒉證人呂青協證述:…有拿他(指被告郭定)的發票去開狀等
語(見本院卷五第33頁反面),而證人呂黃麗華亦證述:因為我們只是拿郭定的發票去銀行開信用狀,…等語(見本院卷七第47頁),再參以附表四編號1、2、5、8及11至57所示之相關證據及清單,應可認定附表四編號1、2、5、
8及編號11至57所示發票,均係由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於附表四編號1、2、5、8及11至57所示之銀行以國內信用狀方式融資付款給附表四編號1、2、5、8及11至57所示之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等事實。
⒊被告郭定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進口之飼料
油部分,於101年1月起至103年5月止,確實有運至北海公司廠區,並放入編號15及16號油糟,理由如下:
⑴證人呂黃麗華於審理時證述:粗油是在○○○路00號,就
北海的地址;(問:你們有幾個油槽借給郭定?)2個。(問:這2個油槽是在北海廠區或是在協慶廠區?)在北海。
(問:在北海廠區,有2個?)對。(問:各幾噸?)我不知道,應該是120左右吧,我不是很清楚。(問:兩個都12
0噸左右的?)應該是。(問:你在101年到103年都是這樣嗎?)應該都是這樣。(問:101年到103年這個郭定跟你們借的油糟有無編號?)油糟編號應該是15、16號等語(見本院卷七第43至44頁)。
⑵證人呂青協於審理時證述:我有兩個油槽借他;(問:郭定
放在你那邊的油是怎麼從哪來的?)從港口。(問:從哪一個港口?)應該是高雄港。(問:是誰去運送載回?)拖車。(問:放在你那邊的油是什麼油)飼料油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正面)。
⑶被告郭定亦供述:(問:是否於102年12月至103年5月即
起訴書附件二所示,有販賣油品給協慶企業有限公司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我這個油是寄在北海,…。(問:你油有賣給這二家公司嗎?)沒有,我是寄在他那裡,…。(問:…這油是從越南、香港進口的嗎?)對,放在台南北海的油槽,他有二個油槽要給我用,是15、16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0頁正面)。
⑷綜上,再佐以北海公司廠區現場圖1紙(見本院卷乙一第18
9頁正面),足認被告郭定於101年1月至103年5月有將上開從越南及香港進口之飼料油部分,運至北海公司在臺南市○○○路00號廠區,並放入編號15及16號油糟等情。
⒋被告郭定於101年1月至103年5月均有收到北海公司或協
慶公司如附表四編號1、2、5、8及11至57以開信用狀方式支付上開油品款項,理由如下:
⑴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於101年至103年為開發國內信用狀而
向臺灣土地銀行北臺南分行申請授信,有臺灣土地銀行北臺南分行函及函附之授信申請書、授信核覆書各4份在卷(見本卷九第7頁、第73至75頁、第319至321頁、本院卷十第
425至427頁、第489至491頁)及附表四所示臺灣土地銀行相關證據在卷可參;協慶公司於101年至103年為開發國內信用狀,亦向 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高雄中正分行申請授信,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函及函附之協慶公司授信案件資料在卷(見本院卷六第139至158頁、第191至205頁、第227至
257頁)及附表四所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相關證據在卷可參;協慶公司於101年至103年為開發國內信用狀,亦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營分行申請國內信用狀授信,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函及函附之協慶公司徵授信資料在卷(含附表四所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相關證據,見本院卷十一第127頁、第12
9頁、本院附件卷十七第7至405頁)。⑵被告郭定所負責之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有與北海
公司及協慶公司簽立如附表四所示之買賣合約書或買賣契約書,並由北海公司或協慶公司以附表四所示銀行之國內信用狀作為付款條件,被告郭定所負責之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2、5、8及11至57所示之發票,並持信用狀應檢附之單據(如臺灣土地銀行為匯票付款申請及發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為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及發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為匯票付款申請書及發票),依信用狀請求開狀銀行付款,而取得如附表四編號1、2、5、8及11至57所示款項等事實,有如附表四編號1、2、5、8及11至57所示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參。
⑶綜上,被告郭定確實有取得北海及協慶公司如附表四編號1
、2、5、8及11至57所示匯款或入帳款項之事實,應可認定。
⑷至於被告郭定辯稱與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不實發票部分:
①證人呂黃麗華於103年10月14日第一次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
述:(問:為什麼你們公司的進項發票會出現晉鴻的發票?)因為我們的進項很多都是沒有發票,而且很多也是用現金買貨,最長只能半個月結,所以我們資金需求很大。因為晉鴻他進口飼料油賣給養豬戶或其他我不清楚的對象,他的客戶並不需要發票,因為我們有資金需求,所以跟晉鴻借發票拿去申請信用狀。(問:你們向誰申請信用狀?)土銀、遠東銀行及新光銀行。(問:跟郭定借發票有什麼代價?)我們付他5%的稅金。另外郭定在南部有一個業務在幫他賣油,他也會叫貨櫃把油送到我們公司的專用油槽寄放,我們每個貨櫃抽取2仟元為代價,當他在南部要出貨時,那位南部業務馮先生會來載。(問:平常跟郭定除了5%稅金及寄放費用外,有無其他資金往來?)開狀待押匯貨款由銀行付款給郭定後,這些資金有時候他會先拿去用,等他有收貨款的時候再逐筆拿來歸還,因為他的經濟狀況也不好等語(見本卷乙一第第152頁正反面)。於103年10月17日之第二次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問:103年10月14日筆錄稱有買發票向銀行貸款,是哪些銀行貸款?)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遠東銀行高雄中正分行、新光銀行新營分行,新光銀行額度
700萬元、遠東銀行1200萬,新光跟遠東都是協慶貸款,土銀北海跟協慶都有貸款…。(問:北海及協慶向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三間公司所取得的進項發票全部都沒有真實交易嗎?)對。都是請他們開發票,請銀行開LC。因為我們自己有辦法進貨不需要透過他們三間公司。(問:從什麼時候開始請上開三間公司虛開發票來向銀行開LC?)我忘記了。(問:從一開始拿假發票的目的就是用來向銀行開LC?)對。因為我們買東西都是以現金交易,所以我們有資金的需求,我們的油品從製作到收到錢,不可能馬上拿到錢,所以我們有很大的資金需求,然後才會想到這種方式,我們唯一可以取得資金的來源就是向銀行借錢。(問:但是銀行的錢是直接匯到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與你所稱你們自己有資金需求矛盾?)我先生跟這三家公司負責人郭定交情很好,郭定的經濟狀況也不好,信用狀下來的錢,不是全部由我們使用,有些郭定也會拿去用等語。(見本院卷乙三第7頁正反面)。於審理時證述:(問:能否說說為什是不實的交易?)因為我們只是拿郭定的發票去銀行開信用狀,做資金的週轉…等語(見本院卷七第47頁)。
②證人呂青協於103年10月1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問
:為何晉鴻要向你借用油槽?)因為晉鴻的負責人郭定與我的私交很好,所以就把我的15、16號油槽借給他用,由一個叫馮聖雄的人幫郭定把15、16號油槽內的油賣掉,一個20噸的貨櫃的油量我可以收取2千元的抽油費用。(問:為何需要向晉鴻、晉瀧、福瀧買發票?)因為我這兩家公司需要有進項的紀錄,而且我需要銀行開信用狀讓我週轉,所以才需要向晉鴻、晉瀧、福瀧購買發票等語(見本院乙三第180頁反面、第181頁正面)。於103年10月17日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你與郭定如何約定開國內信用狀的事情?)看郭定進多少油量可以開出多少的發票就給我,應該是說郭定可以把多少發票開給我,我就可以去開狀。(問:就你太太所告知你,你們與郭定之間合作開國內銀行的信用狀流程為何?)就是郭定開發票給我們,我就去銀行開狀,開狀之後,錢先給郭太太處理,這筆錢是我要用。(問:為何你稱錢先給郭太太處理,但這筆錢你要用?)因為銀行會把錢撥給郭太太,由郭太太先把錢領出來,由郭定把錢送過來。(問:是否因為你有資金的需求才會依上述開立信用狀的模式向銀行貸款?)是。(問:依信用狀撥款給郭太太之後,郭太太要去銀行把現金領出來?)這個他們怎麼處理我就不知道了,但我知道他們會拿來,郭定幾乎每個星期都會來北海找我們。(問:銀行依你所開立的信用狀撥款給郭太太之後,會把她所領出來的錢全部都交給你們?)不會,有時候他們有需要會先挪去用,他們經常會來就會順便把錢帶過來,至於他們有無將全部款項交給我們,應該有吧等語(見本院卷乙三第23頁正反面)。於審理時證述:(問:你借郭定油槽有沒有什麼代價?)有。(問:什麼代價?)有說2千元,但是他不曾給我。(問:問題就是銀行撥款給晉鴻、晉瀧、福瀧公司行號之後,這些款項的債務,就是北海或是協慶公司的,是嗎?)對。(問:這些款項誰去還?)我去還。北海跟協慶去還的。(問:你沒有實際交易,為什麼是你去還?)因為那些錢他拿去,他的錢要還我之後,我才可以去還錢。(問:你剛才講他錢還你,就是馮聖雄來取油的時候把現金交給你,是不是?)是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2頁反面、第30頁正面)。
③證人馮聖雄於103年11月10日之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
郭定說他有寄放飼料油在北海公司,如果我要送油給臺南、高雄的養豬戶,就直接去北海公司載飼料油,我都是直接就過去北海公司載飼料油,他們的油槽就在地磅旁邊,呂先生或呂太太有跟我說從15、16號油槽抽油,抽完油之後由呂先生或呂太太幫我過磅,並給我磅單,我再載去給養豬戶,之後我去雲林會直接拿現金跟郭定結算…等語(見本院卷乙四第151頁正反面)。
④被告郭定供述:(問:北海、協慶台南廠有二個油槽提供給
你們公司?)對。(問:費用如何算?)我一個櫃給他2,00
0元。(問:怎麼是用櫃來算?)貨櫃。因為那個貨櫃就是一車來,抽下去那個油桶。(問:放多久都是2,000元?)對,但是我們進出很快,因為我們放在那裡,馮聖雄就會去拿了。(問:2000元如何付款?)都現金給他。(問:誰給他?)都是我拿給他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06頁正反面)。
⑤綜上,依證人呂黃麗華、呂青協上開供述內容,北海公司及
協慶公司均需資金週轉,而取得被告郭定之不實發票向銀行申請信用狀,然取得之資金卻係由被告郭定在使用,且由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負擔開信用狀之貸款及利息,此即與證人呂黃麗華、呂青協上開供述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需資金週轉情形不符,又證人呂青協證述借被告郭定2個油糟,卻又證述未收到借油糟之補貼款項,又與被告郭定供述都有付2,00
0元借油糟之款項不符,倘若果真是借用油糟豈會有此不一致之陳述,又證人呂青協證述上開信用狀款項,被告郭定會把錢帶過來,又證述由馮聖雄來取油時,把現金還給證人呂青協,前後已有不一,顯然證人呂黃麗華、呂青協證述持被告郭定之不實發票開信用狀等情及被告郭定上開辯稱與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不實發票云云,均尚難憑採。
⒌關於北海公司廠區編號15及16油槽並非借予被告郭定使用,而係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在使用,理由如下:
⑴證人呂黃麗華證述:粗油是在○○○路00號,就是北海的地
址。食用的部分,都在開發五路12號,這是在協慶等語(見本院卷七第43頁)。
⑵證人呂青協於103年10月15日偵查中證述:我的1號油糟(
指北海的廠區)是專門放置進口牛油等語(見本院卷乙三第
180頁正面)。於審理時證述:(問:你有50個油槽,裡面其中一個、最多兩個是放郭定的油,對不對?)對。(問:這兩個油槽會互通嗎?)不會。我裡面全部有四顆油槽是單獨油槽,不會跟我裡面的油槽做到連結。(問:哪四個?)
15、16、17、1號,通通不會連結到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3頁反面、第24頁正面)。
⑶證人蔡孟坤之證述部分:①於103年10月14日第一次警詢時
供述:…,老闆呂青協會叫載原油的司機直接輸入編號1、
2、15、16號的油槽內等語(見本院卷乙一第167頁反面)。②於103年10月14日第二次警詢時供述:(問:據你所知,北海公司購入的原油有哪幾種?)有豬、牛油。(問:編號1、2、15、16號油槽的豬、牛油如何運作?)打入編號
12、13、14號的油槽,經過脫膠、脫色、降酸等處理後製成半成品,然後存放在3、4、5、6、7、8、9、10、11號油槽,等脫臭製成精製油,再存放進入臺南市○○區○○○路00號的編號22至40號的油槽…。(問:編號1至12號的油槽,有無固定存放何種《豬、雞、牛》油種?)編號1、
2、15、16號是存放原油,編號3、4、5、6、7、8、
9、10、11號是存放脫色後還未精緻之前的油。(問:你有無實際操作由編號1、2、15、16號的油槽,將油精緻成成品?)有,編號1、2、15、16號出油孔的開關打開,接幫浦打入編號12、13、14號攪拌槽,再製成精緻油。(問:編號1、2、15、16號的油槽你確認為何種油?)都是購入的原油,沒有經過油炸階段的油,油槽內的原油種類是由老闆呂青協指示放入,相同的油種會放同一個槽。(問:依你所知,編號1、2、15、16號的油槽最後存放的何種油?)我印象中,最後約於103年8月間,編號1是存放牛油,編號
2是豬油,編號15是豬油,編號16是豬油等語(見本院卷乙一第168頁反面至第169頁反面)。③於103年10月14日第一次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問:你所工作的地點是現場圖一或現場圖二?)是現場圖一的精製室。(問:請說明你的工作流程?)我以現場圖一來說明,油罐車載運進北海的原油會注入編號1、2、15、16,今年9月以前,牛油原油是進入1號槽,編號2、15、16是進入老闆所稱的豬油原油,編號3、4、5、6、7、8、9、10、11是在放置半成品油或粗油的儲油槽,編號12、13、14是攪拌槽。(問:是否曾經有油罐車將室外的油槽內的油載運離開?)我沒有看過,我看到的是油罐車將原油注入我剛才所說的編號1、2、
15、16槽內。(問:一個月會有幾次將編號1、2、15、16槽內的油送到精製室內精製?)我們精製室大約一個月會啟動一次,在此之前原油及半成品油就先存放於室外的油槽內。(問:你是否曾經看過油罐車將編號15、16號油槽內的油抽走?)沒有,因為那個是沒有製作過的原油等語(見本院乙三第116頁正面至第117頁正面)。④於103年10月14日第二次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原油置放在編號1、2、
15、16號油槽後,是否會經過脫膠、降酸、脫色等處理?)編號1、2、15、16號內的原油抽入編號12、13、14的攪拌桶內,也可以經過脫膠、降酸、脫色的處理,就變成半成品油,就會放入編號3、4、5、6、7、8、9、10、11號油槽內等語(見本院乙三第119頁反面)。⑤於103年11月
7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從哪邊的紀錄可以看出你們將1、2、15、16油槽內的原油輸送到攪拌槽作為半成品油?)沒有特別紀錄,是老闆口頭指示,我們就用軟管接上這四個油槽的出油口開啟馬達後,就會把1、2、15、16號油槽內的油抽到12、13、14號油槽內攪拌,進一步作成半成品油。(問:你的印象中大約多久的時間,呂青協或是 蕭文憲 會要求你將1、2、15、16號油槽內的油抽到12、13、14號油槽內作成半成品油?)不一定,1、2天或2、3天,一次大約是作30噸左右等語(見本院卷乙四第137頁反面)。
⑷證人 許文彬 於103年10月14日之第一次警詢時供述:(問:
《提示北海公司廠區平面圖》是否正確?上面圖示數字編號代表何意?)數字1至17是油槽,A、B、C也是油槽。(問:數字1至17是置何種油?)1至3油槽是外面油罐車載進來的油。4至9油槽是放半成品油品。10、11、15、16油槽是存放原(粗)油。12、13、14油槽是攪拌用的。17油槽是放廢水等語(見本院卷乙一第171頁正面)。
⑸①證人即 陳榮煌 【即統一公司飼料原料採購組長】於103年
10月12日之第一次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統一公司飼料部有向北海公司採購飼料用豬油?)是,大約7、8年前就開始買了,我是3年前才任職採購。(問:今年北海所賣給你們公司飼料級豬油的量有多少?)依照採購入庫數量金額統計表,今年1月至9月底為止總共451噸660公斤。(問:你們向北海公司採購的飼料級豬油的價格為何?)從採購入庫數量金額統計表從34至37.5元不等,今年總共分4批採購,送貨時間則是根據統一公司的生產需求分批叫貨,每次送貨到統一廠內就會跟著北海所開立的發票等語(見本院乙二第171至172頁);②證人 何克烈 於103年10月22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是大貨車司機。(問:你與北海油脂有何關係?)我曾經幫北海油脂載運飼料油到永康區中正路的統一公司廠區內,載運好幾年。(問:呂青協或其太太聯絡你到北海公司載運油品到統一公司,除電話告知你之後,接著如何?)我會在出貨日的上班時間到保安工業區的北海公司,到北海公司後,呂青協或呂太太會告知我飼料用油在哪一槽,我就會用我車上的油管接上油槽的出口,把油抽到我的貨車上,我會計算時間,因為大約3分鐘就可以抽取1噸的油,如果當天要抽的油是12噸,就大約計算抽油所需的時間就停止,之後再去過磅,過磅後就會出現磅單,磅單是一式三聯,北海公司保存一聯,我帶走兩聯。(問:《提示北海公司現場圖一》你曾經從哪些油槽抽取油品運送到統一公司?)由16號油槽及原料處理區的A槽。(問:你如何從16號油槽內抽取油品?)16號油槽有管路出口,我只要接上我車上的油管就直接可抽取16油槽的油。(問:你從何時開始抽取16號油槽的油?)至少有5年以上了,從16號油槽抽出的油就是北海要我送往統一公司的等語(見本院卷乙三第63頁正面至第64頁正反面)。可見北海公司廠區之編號16號油槽內之油品,於101年至103年間均係北海公司支配並販賣,且係以飼料油販賣等情。
⑹北海公司廠區編號1油槽為330公噸、編號2及3均為100
公噸、編號15及16均120公噸、編號10、11、17為60公噸等情,有北海公司廠區油槽分配圖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乙一第189頁正面)。
⑺綜上,北海公司廠區編號1油槽放置牛油原油,而編號17油
槽放置廢水,只有編號2、3、10、11、15及16油槽可放豬油原油,而編號2、3、10、11容量均比編號15及16小,而證人呂青協又證述並未向被告郭定收到借予被告郭定編號15及16油槽之補貼款,如前所述,又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係專門生產香豬油產品(如下所述),定需相當多之豬油原油放置,豈會將編號15及16較大油槽借被告郭定使用而未收得借油糟之款項?另證人蔡孟坤上開證述有將編號1、2、15及16油槽之油品抽到12、13、14號油槽內攪拌,作成半成品油,是北海公司編號15及16之油槽應係北海公司自行使用等情,應可認定。至於證人呂青協、呂黃麗華證述將編號15及16油槽借被告郭定使用,尚難憑採。另證人馮聖雄證述有向北海公司取油,此亦屬證人馮聖雄與北海公司之交易情形,尚難據此認定北海公司編號15及16油槽係借被告郭定使用,而採為有利被告郭定之認定。又證人蔡孟坤亦證述其約一個月會將15、16油糟內之油抽至精製室精製成食用油成品,如前所述,因此被告郭定之辯護人上開之辯解尚難採為有利被告郭定之認定。另證人呂黃麗華手寫筆記記錄雖記錄「晉鴻郭先生」及進出貨、庫存情形,有該筆記記錄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乙一第157頁正反面),然觀之該記錄102年12月庫41389k,即與附表四編號49發票上數量201477公斤不符,而103年1月10日進貨65785k,亦與附表四編號50發票上數量64785公斤不符,該記錄是否為事後製作以呼應證人呂黃麗華、被告郭定所述北海公司廠區編號15及16油槽係借予被告郭定使用,並非無疑,是該記錄1紙尚難憑採。
⒍關於被告郭定不利己之供述部分:
⑴被告郭定之供述部分:①於103年11月5日之檢察官訊問時
供述:(問:《提示附件一所示之附表及發票共8張,請郭定於上簽名押日期確認於該附表【即附表四編號49至57所示發票明細】》附件一所示係由國稅局查得之發票紀錄《102年12月31日至103年5月》是否為郭定將上開油品賣給被告呂青協使用發票紀錄?)是。沒錯等語(見偵56卷一第59頁)。(問:是不是由呂青協以前開發票向銀行以信用狀之方式為支付買受不可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之價金?)是。(問:郭定與呂青協之交易方式,是否以今日所述為正確?)是。(問:郭定於103年10月13日在南檢為不實證述之原因?)當初是怕會害到呂青協他們,所以才只說跟他們借二個油槽等語(見偵56卷一第59至60頁)。②於103年11月13日之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提示北海油脂、協慶企業102年1月至103年5月實際交易進項來源【即檢察官上開提示附件一所示之附表】》此9筆是否晉鴻貿易、晉瀧貿易、福瀧油脂三間公司與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限公司的實際交易紀錄?)對。(問:《提示協慶企業有限公司
102.12.31、103.1.20、103.4.20、103.5.2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103.3.10、103.3.17、103.3.25計7張發票》這幾張都是有實際交易的發票嗎?)對。(問:賣給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的這9筆油品來源?)我從香港 寶源 公司購買動植物混合油,那是無法食用的,然後聯絡拖車去高雄港口載運。(問: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呂青協、呂黃麗華知道你們的油從哪裡來的嗎?)對,他們也知道那是動植物混合油,知道不能食用。(問:你們的油都是載去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的哪一號油槽?)都放在15、16號油槽等語(見偵56卷一第99至100頁)。
⑵證人即被告郭陳潘證述部分:①於103年11月5日之檢察官
訊問時證述:(問:是不是由呂青協以前開發票向銀行以信用狀之方式為支付買受不可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之價金?)是。用開狀的方式給我的。(問:郭定與呂青協之交易方式,是否以今日所述為正確?)是等語(見偵56卷一第59至60頁)。②於103年11月13日之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提示北海油脂、協慶企業102年1月至103年5月實際交易進項來源》此9筆是否晉鴻貿易、晉瀧貿易、福瀧油脂三間公司與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限公司的實際交易紀錄?)對。(問:《提示協慶企業有限公司102.12.31、103.1.20、103.4.20、103.5.2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103.3.10、103.3.17、103.3.25計7張發票》這幾張都是有實際交易的發票嗎?)對。(問:賣給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的這9筆油品來源?)是我聯絡一間吉利拖車公司固定去高雄港幫我們拖去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的油槽內等語(見偵56卷一第99頁)。
⑶由上可知,被告郭定亦曾供述上開9張發票即附表四編號49
至57所示與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係有實際交易的,核與證人即被告郭陳潘之證述相符,且有附表四編號49至57所示之相關證據可佐,因認被告郭定此部分供述及證人郭陳潘此部分證述,應可採信。是被告郭定之辯護人上開之辯解,尚難憑採。
⒎由上可知,被告郭定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
進口之飼料油有交付予北海公司或協慶公司,而被告郭定亦收到北海公司或協慶公司以信用狀支付如附表四編號1、2、5、8及11至57所示之匯款或入帳款項,北海公司員工即證人蔡孟坤亦證述有將被告郭定進入北海公司廠區編號15及16油槽抽出作成半成品,且被告郭定及證人即被告郭陳潘均供述附表四編號49至57均有實際交易,因而可以認定附表四編號1、2、5、8及11至57所示均有實際交易等事實。又附表四編號3、4、6、7、9、10之清單所示年月、金額,係從國稅局所調得之資料,從臺灣土地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之北海公司或協慶公司信用狀資料並未發現該等清單之發票有向上開銀行申請信用狀支付款項,惟北海公司、協慶公司及被告郭定所負責之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當時均屬正常營運公司,而該清單之明細金額皆屬未達百萬之發票,依其等之交易情形,該清單之明細金額均屬較小額之交易,又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尚時係正常經營之商行、公司,虛開發票係屬違法行為,晉鴻商行、晉瀧公司應無虛開發票之可能,應可認定該6筆之發票,應屬正常交易,即被告郭定應有販賣進口之飼料油品予北海公司或協慶公司,北海公司或協慶公司則以不明方式支付款項等事實。
是被告郭定上開之辯解,尚難憑採。
⒏綜上,附表四所示均有實際交易,應可認定。
⒐依附表四所示均有實際交易,再佐以證人蔡孟坤上開證述,
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已有將向被告郭定購買之油品即放置在編號15及16油槽內之飼料油,加以抽取並作成半成品,應可認定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於101年1月至103年5月向被告郭定購買之飼料油應有用於製成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相關香豬油產品(如下所述)等事實。是被告郭定之辯護人上開之辯解,尚難憑採。依上開⒌⑸證人陳榮煌、何克烈之證述,可知北海公司有於103年1月至9月有販賣飼料油451660公斤予統一公司,並有從北海廠區編號16油糟取油品,運送至統一公司等情,惟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從附表四編號49至57之向被告郭定所經營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購買之飼料油有717982公斤,此外北海公司於103年5月至8月進口非食用油共584640公斤,合計共0000000公斤,有附表四編號49至59所示之發票及北海公司、協慶公司進口非食用油明細1紙在卷足參(見本院卷乙四第7頁反面),可知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於103年所使用之飼料油,扣除上開販賣予統一公司451660公斤外,尚有850962公斤可使用,其去向是顯然就是用作製造食用油品,尚難因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有從北海公司編號16油槽取油販賣予統一公司,即認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未將向被告郭定所經營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購進之飼料油用於製作食用油品之原料,而採為有利被告郭定之認定。
⒑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於101年至103年之豬油產品有「新萬
香豬油」、「白可丁香豬油」、「香豬油」(含古早味香豬油)、「精製油」、「好油道」等產品,並將上開豬油產品銷售如附表四之一所示之購買者及食品加工廠、雜糧行等事實,業據證人呂黃麗華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七第44頁、第46至47頁、第50至51頁),並據證人即北海公司業務 劉德平 證述(見本院卷乙三第142頁反面、第143頁正面)、證人即北海公司下游廠商唯興食品公司負責人 黃見助 證述(見本院卷乙二第21頁正面、第25頁反面、第26頁正面)、證人即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採購人員 唐崇勝 證述(見本院卷乙二第28頁正反面、第66頁正反面)、證人即(大大大)師傅股份有限公司採購人員 蔡秀雲 證述(見本院卷乙二第114頁反面、第120頁反面至第122頁正面)、證人即菖駿企業社實際負責人 謝一俠 證述(本院卷乙二第130頁反面)、證人即根香農產行負責訂油品之人員 李美娜 證述(見本院乙二第133頁反面、第134頁正面、第142頁正面)在卷可參,並有附表四之一所示清單在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⒒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向被告郭定所經營晉鴻商行、晉瀧公司
、福瀧公司購買如附表四所示之油品後,有將上開油品來加工製成半成品,如前所述,是北海及協慶公司之上開豬油產品,應有將向被告郭定所所經營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購買如附表四之油品用於製造上開豬油產品等事實,亦可認定。又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將上開飼料油品加工製成上開豬油產品,自屬食品攙偽或假冒之行為。
⒓又「新萬香豬油」即新萬香傳統豬油之產品標示【品名:調
合香豬油、內容物:熬製豬油、精製豬油、精製雞油、精製牛油】新萬香好油道產品標示【品名:新萬香好油道、內容物:熬製豬油、精製雞油】北海「香豬油」產品標示【品名:香豬油、內容物:熬製豬油、精製豬油、精製牛油、精製雞油】北海「精製油」產品標示【品名:精製油、內容物:精製豬油、精製牛油、精製雞油】北海香豬油(鐵桶,白可丁)產品標示【品名:香豬油、內容物:熬製豬油、精製豬油、精製牛油、精製雞油】古早味香豬油產品標標示【品名:香豬油、內容物:熬製豬油、精製豬油、精製雞油、精製牛油】,有上開產品標品9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十一第10
9、111、113、115、117、119、121、123、125頁),是附表四之一之購買者及眾多之購買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豬油產品之購買者,衡情如知悉「新萬香豬油」、「白可丁香豬油」、「香豬油」(含古早味香豬油)、「精製油」、「好油道」含飼料油將不會購買,是上開購買者均因而陷於錯誤,誤以為「新萬香豬油」、「白可丁香豬油」、「香豬油」(含古早味香豬油)、「精製油」、「好油道」未含飼料油而均係可供人食用之豬油而購買之,因而受騙之事實,亦可認定。
⒔關於犯罪事實欄一、㈢正犯詐欺等行為終了日,如前所認定
,即正犯於進油後約一個月即製造並販賣完畢,是犯罪事實欄一、㈢正犯詐欺等行為終了日為103年6月12日。
⒕證人呂青協、呂黃麗華亦知悉向被告郭定所經營晉鴻商行、
晉瀧公司、福瀧公司購買如附表四所示之油品而放在北海公司廠區編號15及16號油糟係飼料油等情,業據證人呂青協證述(見本院卷五第14頁)及證人呂黃麗華證述(見本院卷乙三第162頁正面),足認證人呂青協、呂黃麗華應知悉向被告郭定所經營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購買如附表四所示之油品係飼料油之事實,亦可認定。
⒖被告郭定供述其與證人呂青協係10幾年的朋友(見偵56卷一
第100頁),再佐以協慶公司公司登記資料顯示為食用油脂製造業、食用油脂批發業等事項及北海公司公司登記資料顯示為各種動植物油脂等農產品製造、加工及買賣、牛油、豬油等動物油脂之製造加工及買賣等事項,有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2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302頁、303頁),可知被告郭定應知悉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向其所經營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購買如附表四所示之油品,將會製成豬油產品販售等情,應可認定。被告郭定上開之辯解尚難憑採。
⒗被告郭定所為犯罪事實欄一、㈢行為係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查:被告郭定所為犯罪事實欄一、㈢行為,僅係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販賣飼料油予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呂青協及呂黃麗華再將上開飼料油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成上開豬油產品販賣予上開購買者以詐騙之,被告郭定上開行為係參與呂青協及呂黃麗華上開所為之構成要以外之行為,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郭定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則依前述判例意旨,應認其係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⒘綜上,被告郭定有為犯罪事實欄一、㈢之犯行應可認定。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明確,被告郭定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新舊法比較部分: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
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以正犯已經犯罪為要件,故幫助犯並非其幫助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犯罪,必其幫助行為或其影響力持續至正犯實施犯罪始行成立,有關追訴權時效,告訴期間等,亦自正犯完成犯罪時開始進行,至於法律之變更是否於行為後,有無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新舊法比較適用,亦應以該時點為準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刑法部分:
被告郭定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行為後(被告郭定之行為及正犯之行為,均認定為接續犯,如後述),關於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郭定最後幫助行為日即最後販賣飼料油予鑫好公司日期為101年7月15日,鑫好公司供油至正義公司為101年7月18日,正犯最後之行為日為101年8月18日(如前所認定約一個月製造並販賣完畢);關於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郭定最後幫助行為日即最後販賣飼料油予鑫好公司日期為103年4月27日,鑫好公司供油至正義公司為103年4月29日,正犯最後之行為日為103年5月29日(如前所認定約一個月製造並販賣完畢);關於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被告郭定最後幫助行為日即最後販賣飼料油予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日期為103年5月12日,正犯最後之行為日為103年6月12日(如前所認定約一個月製造並販賣完畢),是被告郭定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幫助行為,所幫助之正犯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
0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郭定,是被告郭定所為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犯行,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處斷。
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
被告郭定上開犯罪事實欄㈡、㈢,被告郭定最後幫助行為日分別為103年4月27日、103年5月12日,而犯罪事實欄一、㈡㈢正犯之最後行為日分別為103年5月29日及103年6月12日,如前所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於10
3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即103年2月5日修正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有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為「有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款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郭定,是被告郭定此部分犯行,應適用其所幫助正犯之行為終了時之舊法即103年2月5日修正施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103年2月5日修正前,舊法名稱為食品衛生管理法,該法於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全文60條(同法第15條、第49條於同年月21日生效),並修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及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有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於該法102年6月19日修正前並無此條項之規定(不以「致危害人體健康者」為必要)。是被告郭定所為犯罪事實欄一、㈠之犯行時,並無食品衛生管理法之適用。而被告郭定所為犯罪事實欄一、㈡㈢之犯行均為接續犯(如下述)之一罪,應以其幫助正犯之行為終了時,而適用
103年2月5日修正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㈡關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正犯涉犯罪名部分,如下所述:
⒈關於詐欺取財罪部分:
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上開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強冠公司葉文祥、戴啟川均可知悉鑫好公司吳容合所交付之如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三之一、三之二之原料油為飼料油,仍購買之並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成上開豬油產品,即以該飼料油加入豬油原油製造豬油產品或直接以該飼料油製造不含豬油之產品,並將所製造之產品以豬油產品名義而未標示含飼料油來販賣給如前所述之購買者,而上述購買者均係受騙而購買,其等自該當於刑法詐欺取財罪。而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呂青協、呂黃麗華可知悉其等向被告郭定所經營之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購買如附表四所示金額之油品為飼料油,仍將該油品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成上開豬油產品,即以該飼料油加入豬油原油製造豬油產品或直接以該飼料油製造不含豬油之產品,並將所製造之產品以豬油產品名義而未標示含飼料油來販賣給如前所述之購買者,而上述購買者均係受騙而購買,其等自該當於刑法詐欺取財罪。
⒉關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部分:
按「攙偽」(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攙偽)即「不純」,亦即在真實的成分外,另加入未經標示的其他成分混充;「假冒」(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
1項第7款規定假冒)即「以假冒真」,缺少所宣稱的成分(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強冠公司葉文祥、戴啟川向鑫好公司購買來自被告郭定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出售之飼料油,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呂青協、呂黃麗華購買來自被告郭定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出售之飼料油,均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造上開豬油產品販賣,自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7款之「攙偽」或「假冒」要件,而有同法第49條第1項罪之適用(上開正犯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造上開豬油產品販賣,因販賣之危害性大於製造,其等製造行為應為販賣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該項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前於103年2月5日修正施行,於103年2月5修正施行前法規名稱為食品衛生管理法,而食品衛生管理法業於
102年6月19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0條(修法前為40條),依該次修正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食品攙偽或假冒行為,屬犯罪行為,而不再以修法前第34條第1項所定「致危害人體健康者」為必要。而犯罪事實欄一、㈡及㈢正犯使用被告郭定所經營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之飼料油,經攙偽或假冒製造成所謂豬油產品,並無證據明該豬油產品有「致危害人體健康」之情形,犯罪事實欄一、㈡及㈢正犯自無法符合103年2月5日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有「致危害人體健康」之構成要件,而無該法條第2項之適用。
⒊關於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關於犯罪事實欄一、㈠正犯之行
為時間為101年間,當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有第31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一、違反第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5條規定。」同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而犯罪事實欄一、㈠正犯使用被告郭定所經營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之飼料油,經攙偽或假冒製造成所謂豬油產品,並無證據明該豬油產品有「致危害人體健康」之情形,犯罪事實欄一、㈠正犯自不構成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第1項規定。
⒋是犯罪事實欄一、㈠,就被告郭定之行為,正犯所犯罪名應
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經新舊法比較,如上所述)。犯罪事實欄一、㈡正犯所犯罪名應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就被告郭定之行為,正犯應適用103年6月18日修正施行(於同年月20日生效)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如上所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就被告郭定之行為,正犯應適用103年2月
5日修正施行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如上所述)。犯罪事實欄一、㈢正犯所犯罪名應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就被告郭定之行為,正犯應適用103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如上所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就被告郭定之行為,正犯應適用103年2月5日修正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如上所述)。
㈢是核被告郭定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欄一、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犯103年2月5日修正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有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行為罪。被告郭定犯罪事實欄一、㈠㈡及㈢所幫助之對象不同,而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時間差距一年多,是被告郭定所為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之犯行,應認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且接續於犯罪事實欄
一、㈠㈡㈢所示時間販賣油品,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為包括之一罪之接續犯(正犯亦同)。被告郭定犯罪事實欄一、㈡㈢所為,均以1個行為犯上開2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犯103年2月5日修正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有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行為罪處斷。被告郭定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一個接續幫助正犯犯詐欺取財罪之行為,侵害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被害人之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郭定犯罪事實欄一、㈡㈢所為,幫助正犯犯修正前(103年2月5日修正施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有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行為罪,均係一個接續幫助正犯之行為,侵害犯罪事實欄一、㈡㈢所示被害人之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郭定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至於檢察官起訴被告郭定關於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僅起訴附表四編號49至57部分,因此部分與未起訴如附表四編號1至48部分,有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關於附表四編號1至48部分,本院自應一併審理。另檢察官起訴被告郭定關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㈡及犯罪事實欄一、㈢關於附表四編號49至57部分,均認係集合犯,且認被告郭定與此部分正犯均係共同正犯,且涉犯詐欺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均容有未洽,又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僅係犯罪型態不同而已,尚不生變更法條之問題,均併此敘明。另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關於被告郭定部分與起訴被告郭定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㈣按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第2項
定有明文。被告郭定上開3次犯行均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郭定於本案前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記錄表可憑,被告郭定明知其進口之油品為飼料油,且知悉鑫好公司吳容合向其購買飼料油品,將轉售食品業者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之食用油品,亦知悉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呂青協、呂黃麗華向其購買飼料油品,將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油品,竟為謀取利益,先後出售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予鑫好公司轉售正義公司及強冠公司,及予北海公司、協慶公司,幫助正義公司、強冠公司、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之食用油品,並詐欺購買上開攙偽或假冒油品之購買者,造成購買者受有損害,其期間均非短,被害之購買者為數眾多,所生損害相當嚴重,所為確屬不該,又其犯後未坦承犯行,為幫助犯,並考量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之犯罪情節、期間,及該3次犯行販賣飼料油之數量【犯罪事實欄一、㈠約48萬公斤、犯罪事實欄一、㈡約19萬公斤、犯罪事實欄一、㈢約400萬公斤】均甚多,因而幫助正犯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用油品數量均甚鉅,所造成之危害相當大,暨參酌被告郭定自述現在在種菜,教育程度國小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十一第215頁、他卷一第20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罰金部分均併依刑法第42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沒收部分之說明:如附表九所示之扣案物,均非本案被告郭定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郭定與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之1之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進威公司)實際負責人 蘇清煌 ,共同基於詐欺、食品攙偽及假冒、製造妨害衛生飲食物品或縱有詐欺、食品攙偽及假冒、製造妨害衛生飲食物品亦不違其本意之犯意聯絡,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之名義,自101年間某日起至103年9月間某日止,以每公斤23元至32元不等之價格,先向越南之越南TRI公司、越南KHANH公司、越南DNTN公司及香港POYUEN公司等
4家公司進口數量不詳,僅能充作養殖業之飼料用油(魚油或動植物混合油),再以豬油或其他食用油原料(售價為每公斤21.5元至34元不等)名義轉售進威公司(販賣內容詳起訴書附件三《如附表五所示》),並直接從上述飼料油入關之高雄港或由上開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之油槽,以油罐車載運至上開進威公司所經營之工廠,再由進威公司摻偽製造成不含豬油內容之豬油產品、劣質油品,或加入上開油品之食用產品,致欲購買上開產品者陷於錯誤,而製造為假豬油或劣質油品販賣,或轉賣予食品業者加工為食品販賣予消費者食用,亦認被告郭定亦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郭定有將其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之名義向越南之越南TRI公司、越南KHANH公司、越南DNTN公司及香港POYUEN公司等4家公司進口數量不詳,僅能充作養殖業之飼料用油,以豬油或其他食用油原料名義轉售予進威公司(販賣內容詳起訴書附件三《如附表五所示》),並提出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開立予進威公司之發票為其主要論據。惟查:被告郭定有將其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之名義向越南之越南TRI公司、越南KHANH公司、越南DNTN公司及香港POYUEN公司等4家公司進口之飼料油,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販賣予進威公司之事實,業據被告郭定坦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9頁正面、第30頁反面、第69頁正反面),核與證人即進威公司實際負責人蘇清煌證述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39頁反面至第40頁正面),並有如附表五所示之發票(102年2月20日及102年
2月21日除外)、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一第134頁正面至第155頁正面、第156頁正面至第159頁正面、本院卷三第35頁反面至第36頁正面、第97頁反面至第98頁反面、第105頁反面),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然依證人蘇清煌於審理時證述:進威公司只有做飼料油,沒有做食用油,飼料油賣給飼料廠,向被告郭定買進的油直接轉賣給飼料廠,並沒有把油賣給強冠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5頁反面至36頁正面),而進威公司公司登記資料之所營事業資料記載「飼料批發業等」,並沒有「食用油脂製造業」、「食用油脂批發業」之記載,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進威公司」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304頁),再依檢察官此部分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郭定有罪之確信,依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應逕為被告郭定有利之認定,此部分本應諭知被告郭定無罪,惟檢察官認為此部分與前開犯罪事實欄經本院判決被告郭定有罪之部分,有集合犯包括一罪之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陳潘為上開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之經辦會計人員,明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與上開北海及協慶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里○○路
0段000巷00弄0號之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東原公司)及址設臺中市之東原行(負責人 蔡淑卿 )等公司、商號並無實際進、銷貨交易之事實,竟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以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4月30日止,在無實際銷貨之情形下,陸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交與北海及協慶公司(虛開發票內容詳附件四《如附表六》)、東原公司、東原行(虛開發票內容詳附件五《如附表六之一所示》)等公司、商號營業人作為進貨憑證使用,並經該等營業人持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北海及協慶公司、東原公司、東原行等公司、商號,逃漏營業稅,足生損害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郭陳潘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郭陳潘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無非係以①被告郭陳潘之自白及供述。②證人即東原行、東原公司負責人蔡淑卿於偵查中之證述。③證人即東原行、東原公司實際負責人 葉明謀 於偵查中之證述。④證人即葉明謀之子 葉勇志 於偵查中之證述。⑤證人即北海及協慶公司負責人呂黃麗華之供述。⑥證人即北海及協慶公司實際負責人呂青協之供述。⑦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等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⑧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單。⑨晉鴻商行及晉瀧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⑩被告郭定之供述等為其論據。
四、經查:㈠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與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如附
件四之發票(即附表四編號26、27、29至48)均有實際交易往來,如前所述,公訴人所舉證人呂青協、呂黃麗華之證述起訴書附件四均不實發票等語,均尚難憑採。
㈡強冠公司於101年至103年有向東原行、東原公司購買之食
用豬油原料之油品,業據證人葉文祥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六第400頁、404頁),而強冠公司付款方式,均係匯入東原公司設在中國信託彰化分行、台中商銀鹿港分行及第一銀行太平分行帳戶,此有強冠公司函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十一第85、87頁)。
㈢依附表七所示強冠公司匯款入東原公司前後,東原公司均有
匯款至晉鴻商行或晉瀧公司,除附表七編號6及11係於強冠公司匯款之前一日先由東原公司匯款至晉鴻商行外,其餘均於強冠公司匯款東原公司當日或其後日期,由東原公司匯款至晉鴻商行或晉瀧公司,又強冠公司匯款入東原公司係支付購買油品款項,且依附表七編號3、5、16、18、23、26、
27、32、33、34、37、38、40之轉入轉出顯示,強冠公司付款東原公司,東原公司將該款項部分轉出予晉鴻商行,又以匯款支付貨款已係一般商業交易模式,因認強冠公司向東原行、東原公司所購入之油品,應與被告郭定所經營之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有關。
㈣又被告郭定有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進口如
附表一之一至一之三所示之飼料油,如前所述,可見被告郭定所經營之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於101年至103年間有如附表一之一至一之三所示之飼料油可供販賣。又如附表六之一所示之發票品名均記載動物油脂,被告郭定所供述與鑫好公司有實際交易之發票品名記載相同,及經本院認定有實際交易之附表四所示發票(編號3、4、6、7、9、10除外)品名亦記載動物油脂,可見如附表六之一所示之發票並非虛開。
㈤綜上,再佐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在葉明謀處(東原公
司實際負責人)扣得晉瀧公司進口海運提單1份,亦有該提單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丙六第81頁正反面),該提單之提單號碼與附表一之三編號12之進口報單相符,又提單屬進口提貨之重要文件,所有權人當不致輕易交予他人,再參以上開附表七之強冠公司與東原公司之貨款支付情形,及東原公司與被告郭定所負責之晉鴻商行、晉瀧公司資金轉入情形,因可認定被告郭定所經營之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於附表六之一即起訴書附件五所示發票均有與東原行、東原公司實際交易。至於證人葉明謀證述:(問:為什麼跟晉鴻、晉瀧還有福瀧買魚油?)因為我這邊沒有進貨發票,他們有多出來的發票,因就是跟他們買發票回來;與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沒有實際交易,起訴書附件五均是不實發票等語(見他卷二第22頁、本院卷七第68、69頁),及證人蔡淑卿證述:晉鴻的部分他們有東西賣給養豬場也沒有發票,所以他發票有很多,我發票沒有,所以我跟他拿發票;(問:那為什麼郭定那邊會開發票給你們?)因為豬油,農產品是免稅,沒有發票的,因為我的進項發票不夠,我的發票不夠,他那邊有多發票,所以就跟他們拿發票來用等語(見他卷二第8頁、本院卷七第75頁),證人 葉志勇 證述:(公司與晉鴻有無在合作?)是發票上的來往而已,我們發票如果不夠的話,就跟他們要等語(見他卷一第150頁),上開證人之證述,並無法解釋附表七之資金流向,及晉瀧公司提單在葉明謀處扣押之情形,此顯係因食安風暴後,東原行及東原公司實際負責人葉明謀、蔡淑卿及其子葉勇志為恐因東原公司、東原行向被告郭定購買被告郭定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進口之飼料油遭查察,所為不實證述,均尚難憑採。
㈥至於公訴人所舉之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等所開立
之統一發票影本、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單、晉鴻商行及晉瀧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僅能證明確實有起訴書附件四、五之發票開立及申報情形,並無法證明起訴書附件四、五之發票係不實發票。
㈦被告郭陳潘雖自白有開立起訴書附件四、五之不實發票等語
,及被告郭定供述沒有賣油給東原行、東原公司、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等語,惟被告郭陳潘之自白、被告郭定之供述均與上開客觀事實不符,均無法採信。
㈧又附表七所示東原公司匯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之金額合計
大於起訴書附件五之發票金額合計,依一般商業交易情形,每筆匯款金額未必等同每張發票金額,尚難據此認定起訴書附件五之發票,有虛開不實之情形。
㈨綜上,起訴書附件四及附件五之發票,尚難認有虛開不實之
情形,被告郭陳潘自難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
五、本件公訴人就被告郭陳潘被訴上開犯行所為之證明並未達使本院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詳上開不另為無罪部分二),自應對被告郭陳潘為無罪之諭知。
六、關於退併辦部分: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就其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事實函請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能就函請併辦之事實為裁判(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檢察官於本案繫屬中以103年度偵字第72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本院卷一第86頁正面至第93頁反面),就被告郭陳潘被訴同一事實,移請本院併案審理。惟被告郭陳潘被起訴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如前所述,則檢察官併辦意旨書關於被告郭陳潘部分,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103年2月5日修正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55條、第51條第5、7款、第42條第5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103年2月5日修正施行)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附表一之一:101年度進口油品部分┌──┬───────┬────┬────────────────┬─────┬────────┬────┬───────┬─────────────┐│編號│進口日期│進口商│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等│淨重(公斤│完稅價格(元、未│換算每公│進口公司│附註:資料來源進口報單、進││││││)│含營業稅)│斤價格││口報單出處│├──┼───────┼────┼────────────────┼─────┼────────┼────┼───────┼─────────────┤│1│101年1月8日│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3,046,649│30.46│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72頁正面│├──┼───────┼────┼────────────────┼─────┼────────┼────┼───────┼─────────────┤│2│101年1月8日│晉鴻商行│FISHFAT(USEFORANIMALFOOD)│100,000│3,046,649│30.46│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83頁正面│├──┼───────┼────┼────────────────┼─────┼────────┼────┼───────┼─────────────┤│3│101年1月16日│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708,835│27.08│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73頁正面│├──┼───────┼────┼────────────────┼─────┼────────┼────┼───────┼─────────────┤│4│101年1月16日│晉鴻商行│FISHFATUSEFORANIMALFOOD│100,000│2,708,835│27.08│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84頁正面│├──┼───────┼────┼────────────────┼─────┼────────┼────┼───────┼─────────────┤│5│101年2月20日│晉鴻商行│FISHFATUSEFORANIMALFOOD│100,000│2,921,794│29.21│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92頁正面│├──┼───────┼────┼────────────────┼─────┼────────┼────┼───────┼─────────────┤│6│101年2月26日│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924,762│29.24│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79頁正面│├──┼───────┼────┼────────────────┼─────┼────────┼────┼───────┼─────────────┤│7│101年2月26日│晉鴻商行│FISHFATUSEFORANIMALFOOD│100,000│2,924,762│29.24│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91頁正面│├──┼───────┼────┼────────────────┼─────┼────────┼────┼───────┼─────────────┤│8│101年3月5日│福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95,000│4,930,775│25.28│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68頁正面│├──┼───────┼────┼────────────────┼─────┼────────┼────┼───────┼─────────────┤│9│101年3月12日│晉瀧公司│FISHFATUSEFORANIMALFOODOIL│100,000│2,759,582│27.59│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71頁正面│├──┼───────┼────┼────────────────┼─────┼────────┼────┼───────┼─────────────┤│10│101年3月30日│晉鴻商行│FISHFATUSEFORANIMAL│100,000│2,763,786│27.63│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87頁正面│├──┼───────┼────┼────────────────┼─────┼────────┼────┼───────┼─────────────┤│11│101年3月30日│晉鴻商行│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674,632│26.74│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01頁正面│├──┼───────┼────┼────────────────┼─────┼────────┼────┼───────┼─────────────┤│12│101年3月30日│福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97,500│2,462,890│25.26│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21頁正面│├──┼───────┼────┼────────────────┼─────┼────────┼────┼───────┼─────────────┤│13│101年3月30日│福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97,500│2,462,890│25.26│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22頁正面│├──┼───────┼────┼────────────────┼─────┼────────┼────┼───────┼─────────────┤│14│101年3月30日│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674,632│26.74│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37頁正面│├──┼───────┼────┼────────────────┼─────┼────────┼────┼───────┼─────────────┤│15│101年4月13日│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759,115│27.59│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38頁正面│├──┼───────┼────┼────────────────┼─────┼────────┼────┼───────┼─────────────┤│16│101年4月13日│福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97,500│2,545,506│26.10│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70頁正面│├──┼───────┼────┼────────────────┼─────┼────────┼────┼───────┼─────────────┤│17│101年4月13日│福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670,112│26.70│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93頁正面│├──┼───────┼────┼────────────────┼─────┼────────┼────┼───────┼─────────────┤│18│101年4月23日│福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39,000│1,042,049│26.71│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64頁正面│├──┼───────┼────┼────────────────┼─────┼────────┼────┼───────┼─────────────┤│19│101年4月23日│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97,500│2,605,122│26.71│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80頁正面│├──┼───────┼────┼────────────────┼─────┼────────┼────┼───────┼─────────────┤│20│101年5月6日│晉鴻商行│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728,061│27.28│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85頁正面│├──┼───────┼────┼────────────────┼─────┼────────┼────┼───────┼─────────────┤│21│101年6月2日│晉鴻商行│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740,999│27.40│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41頁正面│├──┼───────┼────┼────────────────┼─────┼────────┼────┼───────┼─────────────┤│22│101年6月29日│晉鴻商行│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615,519│26.15│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94頁正面│├──┼───────┼────┼────────────────┼─────┼────────┼────┼───────┼─────────────┤│23│101年6月30日│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615,519│26.15│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29頁正面│├──┼───────┼────┼────────────────┼─────┼────────┼────┼───────┼─────────────┤│24│101年7月11日│晉鴻商行│FISHOIL(USEFORANIMALFOOD)│19,000│489,169│25.74│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43頁正面│├──┼───────┼────┼────────────────┼─────┼────────┼────┼───────┼─────────────┤│25│101年7月14日│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606,369│26.06│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28頁正面│├──┼───────┼────┼────────────────┼─────┼────────┼────┼───────┼─────────────┤│26│101年7月26日│福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429,506│24.29│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19頁正面│├──┼───────┼────┼────────────────┼─────┼────────┼────┼───────┼─────────────┤│27│101年7月28日│晉鴻商行│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429,506│24.29│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86頁正面│├──┼───────┼────┼────────────────┼─────┼────────┼────┼───────┼─────────────┤│28│101年8月4日│晉鴻商行│FISHFAT(USEFORANIMALFOOD)│100,000│2,444,062│24.44│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88頁正面│├──┼───────┼────┼────────────────┼─────┼────────┼────┼───────┼─────────────┤│29│101年8月10日│福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550,325│25.50│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20頁正面│├──┼───────┼────┼────────────────┼─────┼────────┼────┼───────┼─────────────┤│30│101年8月16日│福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426,676│24.26│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24頁正面│├──┼───────┼────┼────────────────┼─────┼────────┼────┼───────┼─────────────┤│31│101年8月25日│晉鴻商行│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428,293│24.28│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03頁正面│├──┼───────┼────┼────────────────┼─────┼────────┼────┼───────┼─────────────┤│32│101年8月25日│晉鴻商行│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428,293│24.28│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04頁正面│├──┼───────┼────┼────────────────┼─────┼────────┼────┼───────┼─────────────┤│33│101年9月2日│晉鴻商行│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412,407│24.12│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06頁正面│├──┼───────┼────┼────────────────┼─────┼────────┼────┼───────┼─────────────┤│34│101年9月2日│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412,407│24.12│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39頁正面│├──┼───────┼────┼────────────────┼─────┼────────┼────┼───────┼─────────────┤│35│101年9月6日│晉鴻商行│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412,407│24.12│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83頁正面│├──┼───────┼────┼────────────────┼─────┼────────┼────┼───────┼─────────────┤│36│101年9月6日│晉鴻商行│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412,407│24.12│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07頁正面│├──┼───────┼────┼────────────────┼─────┼────────┼────┼───────┼─────────────┤│37│101年9月13日│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403,568│24.03│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30頁正面│├──┼───────┼────┼────────────────┼─────┼────────┼────┼───────┼─────────────┤│38│101年9月13日│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403,568│24.03│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31頁正面│├──┼───────┼────┼────────────────┼─────┼────────┼────┼───────┼─────────────┤│39│101年9月22日│福瀧公司│MIXTUREANIMALANDVEGETABLEOIL│105,570│2,473,067│23.42│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47頁正面│││││(USEFORANIMALFOOD)││││││├──┼───────┼────┼────────────────┼─────┼────────┼────┼───────┼─────────────┤│40│101年9月29日│晉瀧公司│FISHOIL(USEFORANIMALFOOD)│100,000│2,360,173│23.60│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84頁正面│├──┼───────┼────┼────────────────┼─────┼────────┼────┼───────┼─────────────┤│41│101年10月12日│福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100,000│2,445,345│24.45│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25頁正面│├──┼───────┼────┼────────────────┼─────┼────────┼────┼───────┼─────────────┤│42│101年10月18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120,000│2,934,414│24.45│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86頁正面│├──┼───────┼────┼────────────────┼─────┼────────┼────┼───────┼─────────────┤│43│101年11月1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INGUSE)│100,000│2,440,759│24.40│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09頁正面│├──┼───────┼────┼────────────────┼─────┼────────┼────┼───────┼─────────────┤│44│101年11月22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100,000│2,428,670│24.28│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32頁正面│├──┼───────┼────┼────────────────┼─────┼────────┼────┼───────┼─────────────┤│45│101年11月29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USE)│100,000│2,428,670│24.28│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10頁正面│├──┼───────┼────┼────────────────┼─────┼────────┼────┼───────┼─────────────┤│46│101年12月12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USE)│40,000│970,634│24.26│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91頁正面│├──┼───────┼────┼────────────────┼─────┼────────┼────┼───────┼─────────────┤│47│101年12月19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INGUSE)│100,000│2,368,114│23.68│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89頁正面│├──┼───────┼────┼────────────────┼─────┼────────┼────┼───────┼─────────────┤│48│101年12月19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100,000│2,426,586│24.26│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33頁正面│├──┼───────┼────┼────────────────┼─────┼────────┼────┼───────┼─────────────┤│49│101年12月27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INGUSE)│100,000│2,367,300│23.67│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93頁正面│├──┼───────┼────┼────────────────┼─────┼────────┼────┼───────┼─────────────┤│50│101年12月27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INGUSE)│100,000│2,308,848│23.08│越南KHSNH公司│本院卷二第94頁正面│├──┼───────┼────┼────────────────┼─────┼────────┼────┼───────┼─────────────┤│合計││││4,908,570│125,975,018││││└──┴───────┴────┴────────────────┴─────┴────────┴────┴───────┴─────────────┘附表一之二:102年度進口油品部分┌──┬───────┬────┬────────────────┬─────┬────────┬────┬───────┬─────────────┐│編號│進口日期│進口商│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等│淨重(公斤│完稅價格(元、未│換算每公│進口公司│附註:資料來源進口報單、進││││││)│含營業稅)│斤價格││口報單出處│├──┼───────┼────┼────────────────┼─────┼────────┼────┼───────┼─────────────┤│1│102年1月3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INGUSE)│100,000│2,308,451│23.08│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11頁正面│├──┼───────┼────┼────────────────┼─────┼────────┼────┼───────┼─────────────┤│2│102年1月24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100,000│2,301,706│23.01│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27頁正面│├──┼───────┼────┼────────────────┼─────┼────────┼────┼───────┼─────────────┤│3│102年2月6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INGUSE)│100,000│2,229,186│22.29│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95頁正面│├──┼───────┼────┼────────────────┼─────┼────────┼────┼───────┼─────────────┤│4│102年2月6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INGUSE)│100,000│2,229,186│22.29│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35頁正面│├──┼───────┼────┼────────────────┼─────┼────────┼────┼───────┼─────────────┤│5│102年2月14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100,000│2,256,670│22.56│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36頁正面│├──┼───────┼────┼────────────────┼─────┼────────┼────┼───────┼─────────────┤│6│102年3月8日│福瀧公司│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105,470│2,503,195│23.73│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126頁正面│││││VEGETABLEOIL││││││├──┼───────┼────┼────────────────┼─────┼────────┼────┼───────┼─────────────┤│7│102年3月29日│晉鴻商行│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106,310│2,538,837│23.88│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96頁正面│││││VEGETABLEOIL││││││├──┼───────┼────┼────────────────┼─────┼────────┼────┼───────┼─────────────┤│8│102年5月3日│晉鴻商行│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104,570│2,514,926│24.05│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112頁正面│││││VEGETABLEOIL││││││├──┼───────┼────┼────────────────┼─────┼────────┼────┼───────┼─────────────┤│9│102年5月4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40,000│979,203│24.48│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81頁正面│├──┼───────┼────┼────────────────┼─────┼────────┼────┼───────┼─────────────┤│10│102年5月4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INGUSE)│100,000│2,477,860│24.77│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95頁正面│├──┼───────┼────┼────────────────┼─────┼────────┼────┼───────┼─────────────┤│11│102年5月20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INGUSE)│99,540│2,307,352│23.18│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97頁正面│├──┼───────┼────┼────────────────┼─────┼────────┼────┼───────┼─────────────┤│12│102年5月23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INGUSE)│120,000│2,849,656│23.74│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87頁正面│├──┼───────┼────┼────────────────┼─────┼────────┼────┼───────┼─────────────┤│13│102年5月31日│晉鴻商行│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104,420│2,528,641│24.21│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99頁正面│││││VEGETABLEOIL││││││├──┼───────┼────┼────────────────┼─────┼────────┼────┼───────┼─────────────┤│14│102年6月8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100,000│2,247,318│22.47│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82頁正面│├──┼───────┼────┼────────────────┼─────┼────────┼────┼───────┼─────────────┤│15│102年6月21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40,000│985,792│24.64│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74頁正面│├──┼───────┼────┼────────────────┼─────┼────────┼────┼───────┼─────────────┤│16│102年6月28日│福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120,000│2,722,950│22.69│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66頁正面│├──┼───────┼────┼────────────────┼─────┼────────┼────┼───────┼─────────────┤│17│102年6月28日│福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80,000│1,815,300│22.69│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67頁正面│├──┼───────┼────┼────────────────┼─────┼────────┼────┼───────┼─────────────┤│18│102年6月28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20,000│453,825│22.69│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75頁正面│├──┼───────┼────┼────────────────┼─────┼────────┼────┼───────┼─────────────┤│19│102年7月4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40,000│993,700│24.84│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76頁正面│├──┼───────┼────┼────────────────┼─────┼────────┼────┼───────┼─────────────┤│20│102年7月25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40,000│951,314│23.78│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77頁正面│├──┼───────┼────┼────────────────┼─────┼────────┼────┼───────┼─────────────┤│21│102年8月8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USE)│40,000│952,266│23.80│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88頁正面│├──┼───────┼────┼────────────────┼─────┼────────┼────┼───────┼─────────────┤│22│102年8月11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USE)│99,710│2,103,333│21.09│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00頁正面│├──┼───────┼────┼────────────────┼─────┼────────┼────┼───────┼─────────────┤│23│102年8月16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100,000│2,109,450│21.09│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78頁正面│├──┼───────┼────┼────────────────┼─────┼────────┼────┼───────┼─────────────┤│24│102年8月16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USE)│99,880│2,106,919│21.09│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89頁正面│├──┼───────┼────┼────────────────┼─────┼────────┼────┼───────┼─────────────┤│25│102年8月22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USE)│40,000│940,369│23.50│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90頁正面│├──┼───────┼────┼────────────────┼─────┼────────┼────┼───────┼─────────────┤│26│102年8月29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USE)│100,000│2,139,942│21.39│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56頁正面│├──┼───────┼────┼────────────────┼─────┼────────┼────┼───────┼─────────────┤│27│102年8月29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USE)│100,000│2,139,942│21.39│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57頁正面│├──┼───────┼────┼────────────────┼─────┼────────┼────┼───────┼─────────────┤│28│102年9月4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60,000│1,375,530│22.92│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46頁正面│├──┼───────┼────┼────────────────┼─────┼────────┼────┼───────┼─────────────┤│29│102年9月17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99,890│2,096,594│20.98│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64頁正面│├──┼───────┼────┼────────────────┼─────┼────────┼────┼───────┼─────────────┤│30│102年9月17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USE)│99,580│2,090,087│20.98│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82頁正面│├──┼───────┼────┼────────────────┼─────┼────────┼────┼───────┼─────────────┤│31│102年9月25日│福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60,000│1,399,976│23.33│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40頁正面│├──┼───────┼────┼────────────────┼─────┼────────┼────┼───────┼─────────────┤│32│102年10月4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USE)│140,000│2,978,304│21.27│越南DNTN公司│本院卷二第113頁正面│├──┼───────┼────┼────────────────┼─────┼────────┼────┼───────┼─────────────┤│33│102年10月9日│福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60,000│1,382,347│23.03│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41頁正面│├──┼───────┼────┼────────────────┼─────┼────────┼────┼───────┼─────────────┤│34│102年10月12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100,000│2,185,762│21.85│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66頁正面│├──┼───────┼────┼────────────────┼─────┼────────┼────┼───────┼─────────────┤│35│102年10月12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39,944│861,282│21.56│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67頁正面│├──┼───────┼────┼────────────────┼─────┼────────┼────┼───────┼─────────────┤│36│102年10月21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USE)│99,870│2,183,663│21.86│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55頁正面│├──┼───────┼────┼────────────────┼─────┼────────┼────┼───────┼─────────────┤│37│102年10月22日│福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59,696│1,287,618│21.56│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55頁正面│├──┼───────┼────┼────────────────┼─────┼────────┼────┼───────┼─────────────┤│38│102年10月24日│福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60,000│1,205,533│20.09│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42頁正面│├──┼───────┼────┼────────────────┼─────┼────────┼────┼───────┼─────────────┤│39│102年11月08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USE)│99,780│2,183,920│21.88│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58頁正面│├──┼───────┼────┼────────────────┼─────┼────────┼────┼───────┼─────────────┤│40│102年11月20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USE)│60,000│1,213,934│20.23│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60頁正面│├──┼───────┼────┼────────────────┼─────┼────────┼────┼───────┼─────────────┤│41│102年11月24日│晉鴻商行│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4,130│1,597,824│24.91│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42頁正面│││││VEGETABLEOIL││││││├──┼───────┼────┼────────────────┼─────┼────────┼────┼───────┼─────────────┤│42│102年12月6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99,980│2,440,929│24.41│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61頁正面│├──┼───────┼────┼────────────────┼─────┼────────┼────┼───────┼─────────────┤│43│102年12月6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USE)│99,800│2,436,534│24.41│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76頁正面│├──┼───────┼────┼────────────────┼─────┼────────┼────┼───────┼─────────────┤│44│102年12月10日│晉鴻商行│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6,410│1,677,274│25.25│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77頁正面│││││VEGETABLEOIL││││││├──┼───────┼────┼────────────────┼─────┼────────┼────┼───────┼─────────────┤│45│102年12月10日│晉鴻商行│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6,410│1,677,274│25.25│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79頁正面│││││VEGETABLEOIL││││││├──┼───────┼────┼────────────────┼─────┼────────┼────┼───────┼─────────────┤│46│102年12月16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204,290│4,989,254│24.42│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63頁正面│├──┼───────┼────┼────────────────┼─────┼────────┼────┼───────┼─────────────┤│47│102年12月25日│福瀧公司│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5,470│1,653,254│25.25│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59頁正面│││││VEGETABLEOIL││││││├──┼───────┼────┼────────────────┼─────┼────────┼────┼───────┼─────────────┤│合計││││4,005,150│91,604,182││││└──┴───────┴────┴────────────────┴─────┴────────┴────┴───────┴─────────────┘附表一之三:103年1月至5月進口油品部分┌──┬───────┬────┬────────────────┬─────┬────────┬────┬───────┬─────────────┐│編號│進口日期│進口商│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等│淨重(公斤│完稅價格(元、未│換算每公│進口公司│附註:資料來源進口報單、進││││││)│含營業稅)│斤價格││口報單出處│├──┼───────┼────┼────────────────┼─────┼────────┼────┼───────┼─────────────┤│1│103年1月14日│晉鴻商行│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5,290│1,668,451│25.55│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80頁正面│││││VEGETABLEOIL││││││├──┼───────┼────┼────────────────┼─────┼────────┼────┼───────┼─────────────┤│2│103年1月17日│晉鴻商行│FISHOIL(FORFEEDUSE)│98,610│2,466,438│25.01│越南DNTN公司│本院卷二第116頁正面│├──┼───────┼────┼────────────────┼─────┼────────┼────┼───────┼─────────────┤│3│103年1月18日│晉鴻商行│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6,980│1,711,639│25.55│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114頁正面│││││VEGETABLEOIL││││││├──┼───────┼────┼────────────────┼─────┼────────┼────┼───────┼─────────────┤│4│103年1月26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63,860│1,603,925│25.11│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45頁正面│├──┼───────┼────┼────────────────┼─────┼────────┼────┼───────┼─────────────┤│5│103年2月4日│晉鴻商行│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5,040│1,676,190│25.77│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74頁正面│││││VEGETABLEOIL││││││├──┼───────┼────┼────────────────┼─────┼────────┼────┼───────┼─────────────┤│6│103年2月26日│晉瀧公司│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42,100│1,088,395│25.85│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72頁正面│││││VEGETABLEOIL││││││├──┼───────┼────┼────────────────┼─────┼────────┼────┼───────┼─────────────┤│7│103年3月5日│福瀧公司│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43,410│1,123,740│25.88│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143頁正面│││││VEGETABLEOIL││││││├──┼───────┼────┼────────────────┼─────┼────────┼────┼───────┼─────────────┤│8│103年3月5日│福瀧公司│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4,210│1,662,183│25.88│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144頁正面│││││VEGETABLEOIL││││││├──┼───────┼────┼────────────────┼─────┼────────┼────┼───────┼─────────────┤│9│103年3月12日│晉鴻商行│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4,240│1,659,951│25.83│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81頁正面│││││VEGETABLEOIL││││││├──┼───────┼────┼────────────────┼─────┼────────┼────┼───────┼─────────────┤│10│103年3月14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99,830│2,889,872│28.94│越南TRI公司│本院卷二第151頁正面│├──┼───────┼────┼────────────────┼─────┼────────┼────┼───────┼─────────────┤│11│103年3月17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41,480│1,023,806│24.68│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73頁正面│├──┼───────┼────┼────────────────┼─────┼────────┼────┼───────┼─────────────┤│12│103年3月21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102,008│3,299,182│32.34│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149頁正面│├──┼───────┼────┼────────────────┼─────┼────────┼────┼───────┼─────────────┤│13│103年4月7日│晉瀧公司│FISHOIL(FORFEEDUSE)│101,985│3,294,095│32.29│越南KHANH公司│本院卷二第71頁正面│├──┼───────┼────┼────────────────┼─────┼────────┼────┼───────┼─────────────┤│14│103年4月16日│晉瀧公司│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5,440│1,722,664│26.32│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60頁正面│││││VEGETABLEOIL││││││├──┼───────┼────┼────────────────┼─────┼────────┼────┼───────┼─────────────┤│15│103年4月23日│晉鴻商行│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7,290│1,763,481│26.20│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75頁正面│││││VEGETABLEOIL││││││├──┼───────┼────┼────────────────┼─────┼────────┼────┼───────┼─────────────┤│16│103年4月29日│晉鴻商行│INEDIBLEMIXTURESANIMALAND│67,330│1,978,039│29.37│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115頁正面│││││VEGETABLEOIL││││││├──┼───────┼────┼────────────────┼─────┼────────┼────┼───────┼─────────────┤│17│103年5月4日│福瀧公司│BEEFTALLOW(FORFEEDUSE)│19,248│474,843│24.66│香港POYUEN公司│本院卷二第57頁正面│├──┼───────┼────┼────────────────┼─────┼────────┼────┼───────┼─────────────┤│合計││││1,138,351│31,106,894││││└──┴───────┴────┴────────────────┴─────┴────────┴────┴───────┴─────────────┘附表二:101年度鑫好公司向郭定(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
公司)購買油品部分┌──┬───────┬────┬────┬─────┬────┬──┬──────┬──────┬────┬──────────────┐│編號│發票日期或年月│發票人│買受人│品名│數量│單價│金額(未稅)│金額(含稅)│發票號碼│附註:發票或清單出處│├──┼───────┼────┼────┼─────┼────┼──┼──────┼──────┼────┼──────────────┤│1│101年1月│晉鴻商行│鑫好公司││20,000││65,0000│682,500│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6頁正面│├──┼───────┼────┼────┼─────┼────┼──┼──────┼──────┼────┼──────────────┤│2│101年2月2日│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17,975│32.5│584,188│613,397│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18頁││││││││││││清單:本院卷三第106頁正面│├──┼───────┼────┼────┼─────┼────┼──┼──────┼──────┼────┼──────────────┤│3│101年2月5日│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1,000│32.5│682,500│716,625│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18頁││││││││││││清單:本院卷三第36頁正面│├──┼───────┼────┼────┼─────┼────┼──┼──────┼──────┼────┼──────────────┤│4│101年2月10日│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0,675│32.5│671,938│705,535│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19頁││││││││││││清單:本院卷三第36頁正面│├──┼───────┼────┼────┼─────┼────┼──┼──────┼──────┼────┼──────────────┤│5│101年2月15日│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0,020│32.5│650,650│683,183│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20頁││││││││││││清單:本院卷三第36頁正面│├──┼───────┼────┼────┼─────┼────┼──┼──────┼──────┼────┼──────────────┤│6│101年2月22日│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2,025│32.5│715,813│751,604│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21頁││││││││││││清單:本院卷三第36頁正面│├──┼───────┼────┼────┼─────┼────┼──┼──────┼──────┼────┼──────────────┤│7│101年3月10日│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6,800│30│804,000│844,200│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22頁││││││││││││清單:本院卷三第106頁正面│├──┼───────┼────┼────┼─────┼────┼──┼──────┼──────┼────┼──────────────┤│8│101年3月15日│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7,240│30│817,200│858,060│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19頁││││││││││││清單:本院卷三第106頁正面│├──┼───────┼────┼────┼─────┼────┼──┼──────┼──────┼────┼──────────────┤│9│101年3月18日│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5,650│30│769,500│807,975│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25頁││││││││││││清單:本院卷三第106頁正面│├──┼───────┼────┼────┼─────┼────┼──┼──────┼──────┼────┼──────────────┤│10│101年3月20日│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7,140│30│814,200│854,910│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20頁││││││││││││清單:本院卷三第106頁正面│├──┼───────┼────┼────┼─────┼────┼──┼──────┼──────┼────┼──────────────┤│11│101年4月10日│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5,400│30│762,000│800,100│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26頁││││││││││││清單:本院卷三第36頁正面│├──┼───────┼────┼────┼─────┼────┼──┼──────┼──────┼────┼──────────────┤│12│101年4月15日│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4,800│30│744,000│781,200│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24頁││││││││││││清單:本院卷三第36頁反面│├──┼───────┼────┼────┼─────┼────┼──┼──────┼──────┼────┼──────────────┤│13│101年4月20日│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5,300│30│759,000│796,950│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23頁││││││││││││清單:本院卷三第36頁反面│├──┼───────┼────┼────┼─────┼────┼──┼──────┼──────┼────┼──────────────┤│14│101年4月25日│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4,500│30│735,000│771,750│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25頁││││││││││││清單:本院卷三第36頁反面│├──┼───────┼────┼────┼─────┼────┼──┼──────┼──────┼────┼──────────────┤│15│101年5月15日│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3,500│30│705,000│740,250│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21頁││││││││││││清單:本院卷三第106頁正面│├──┼───────┼────┼────┼─────┼────┼──┼──────┼──────┼────┼──────────────┤│16│101年5月20日│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3,550│30│706,500│741,825│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26頁││││││││││││清單:本院卷三第106頁正面│├──┼───────┼────┼────┼─────┼────┼──┼──────┼──────┼────┼──────────────┤│17│101年5月30日│晉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14,000│29.5│413,000│433,650│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27頁││││││││││││清單:本院卷三第98頁反面│├──┼───────┼────┼────┼─────┼────┼──┼──────┼──────┼────┼──────────────┤│18│101年6月5日│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5,800│29.5│761,100│799,155│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27頁││││││││││││清單:本院卷三第36頁反面│├──┼───────┼────┼────┼─────┼────┼──┼──────┼──────┼────┼──────────────┤│19│101年6月10日│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5,700│29.5│758,150│796,058│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28頁││││││││││││清單:本院卷三第36頁反面│├──┼───────┼────┼────┼─────┼────┼──┼──────┼──────┼────┼──────────────┤│20│101年6月20日│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8,000│29│812,000│852,600│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24頁││││││││││││清單:本院卷三第36頁反面│├──┼───────┼────┼────┼─────┼────┼──┼──────┼──────┼────┼──────────────┤│21│101年7月15日│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16,080│28│450,240│472,752│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28頁││││││││││││清單:本院卷三第106頁正面│├──┴───────┴────┴────┴─────┴────┴──┴──────┴──────┴────┴──────────────┤│說明:單價為每公斤計價,數量單位為公斤。以上合計485,155公斤。│└────────────────────────────────────────────────────────────────────┘附表二之一:101年鑫好公司向郭定(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
瀧公司)購買之油品流向正義公司部分┌──┬───────┬────┬────┬─────┬────┬──┬──────┬──────┬────┬──────────────┐│編號│發票年月│發票人│買受人│品名│數量│單價│金額(未稅)│金額(含稅)│發票號碼│附註│├──┼───────┼────┼────┼─────┼────┼──┼──────┼──────┼────┼──────────────┤│1│101年1月16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7,480│35.5│975,540│1,024,317│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36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6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4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9頁反面│├──┼───────┼────┼────┼─────┼────┼──┼──────┼──────┼────┼──────────────┤│2│101年2月1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6,240│35│918,400│964,320│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37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6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4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0頁正面│├──┼───────┼────┼────┼─────┼────┼──┼──────┼──────┼────┼──────────────┤│3│101年2月9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5,840│35│904,400│949,620│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36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6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5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0頁正面│├──┼───────┼────┼────┼─────┼────┼──┼──────┼──────┼────┼──────────────┤│4│101年2月17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550│35│859,250│902,212│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37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6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5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0頁反面│├──┼───────┼────┼────┼─────┼────┼──┼──────┼──────┼────┼──────────────┤│5│101年2月24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5,530│35│893,550│938,228│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37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6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5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0頁反面│├──┼───────┼────┼────┼─────┼────┼──┼──────┼──────┼────┼──────────────┤│6│101年3月1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030│35│841,050│883,103│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38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6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5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1頁正面│├──┼───────┼────┼────┼─────┼────┼──┼──────┼──────┼────┼──────────────┤│7│101年3月5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240│34.5│836,280│878,094│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38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6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5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1頁正面│├──┼───────┼────┼────┼─────┼────┼──┼──────┼──────┼────┼──────────────┤│8│101年3月9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6,940│35│942,900│990,045│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38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6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5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1頁反面│├──┼───────┼────┼────┼─────┼────┼──┼──────┼──────┼────┼──────────────┤│9│101年3月14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6,090│34.5│900,105│945,110│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39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6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5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2頁正面│├──┼───────┼────┼────┼─────┼────┼──┼──────┼──────┼────┼──────────────┤│10│101年3月21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230│33.5│811,705│852,290│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39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6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6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2頁正面│├──┼───────┼────┼────┼─────┼────┼──┼──────┼──────┼────┼──────────────┤│11│101年3月21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290│33.5│813,715│854,401│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39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6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1頁反面│├──┼───────┼────┼────┼─────┼────┼──┼──────┼──────┼────┼──────────────┤│12│101年3月28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500│33.8│794,300│834,015│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39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6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2頁反面│├──┼───────┼────┼────┼─────┼────┼──┼──────┼──────┼────┼──────────────┤│13│101年3月29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040│33.8│812,552│853,180│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0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6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2頁反面│├──┼───────┼────┼────┼─────┼────┼──┼──────┼──────┼────┼──────────────┤│14│101年4月5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780│34│808,520│848,946│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0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6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4頁正面│├──┼───────┼────┼────┼─────┼────┼──┼──────┼──────┼────┼──────────────┤│15│101年4月9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200│32.5│754,000│791,700│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0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6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3頁正面│├──┼───────┼────┼────┼─────┼────┼──┼──────┼──────┼────┼──────────────┤│16│101年4月11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070│32.5│782,275│821,389│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1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6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3頁反面│├──┼───────┼────┼────┼─────┼────┼──┼──────┼──────┼────┼──────────────┤│17│101年4月12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130│32.3│779,399│818,369│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1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6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3頁反面│├──┼───────┼────┼────┼─────┼────┼──┼──────┼──────┼────┼──────────────┤│18│101年4月13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460│32.5│794,950│834,698│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1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7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4頁反面│├──┼───────┼────┼────┼─────┼────┼──┼──────┼──────┼────┼──────────────┤│19│101年4月20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5,820│32.5│839,150│881,108│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2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7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4頁反面│├──┼───────┼────┼────┼─────┼────┼──┼──────┼──────┼────┼──────────────┤│20│101年4月26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700│32│758,400│796,320│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2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7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5頁正面│├──┼───────┼────┼────┼─────┼────┼──┼──────┼──────┼────┼──────────────┤│21│101年4月27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080│32.5│782,600│821,730│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2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7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5頁正面│├──┼───────┼────┼────┼─────┼────┼──┼──────┼──────┼────┼──────────────┤│22│101年5月1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900│32.5│776,750│815,588│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3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8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6頁正面│├──┼───────┼────┼────┼─────┼────┼──┼──────┼──────┼────┼──────────────┤│23│101年5月9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730│32.3│766,479│804,803│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3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7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5頁反面│├──┼───────┼────┼────┼─────┼────┼──┼──────┼──────┼────┼──────────────┤│24│101年5月21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970│32.3│774,231│812,943│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4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7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6頁反面│├──┼───────┼────┼────┼─────┼────┼──┼──────┼──────┼────┼──────────────┤│25│101年5月23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680│32.3│764,864│803,107│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4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9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6頁反面│├──┼───────┼────┼────┼─────┼────┼──┼──────┼──────┼────┼──────────────┤│26│101年5月25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0,320│32.3│656,336│689,153│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5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7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6頁正面│├──┼───────┼────┼────┼─────┼────┼──┼──────┼──────┼────┼──────────────┤│27│101年5月25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0,400│32.3│658,920│691,866│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5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8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8頁正面│├──┼───────┼────┼────┼─────┼────┼──┼──────┼──────┼────┼──────────────┤│28│101年5月25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080│32.3│777,784│816,673│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5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8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7頁反面│├──┼───────┼────┼────┼─────┼────┼──┼──────┼──────┼────┼──────────────┤│29│101年5月26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970│32.3│774,231│812,943│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5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8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7頁反面│├──┼───────┼────┼────┼─────┼────┼──┼──────┼──────┼────┼──────────────┤│30│101年5月28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130│32.3│779,399│818,369│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6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9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7頁正面│├──┼───────┼────┼────┼─────┼────┼──┼──────┼──────┼────┼──────────────┤│31│101年5月28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130│32.3│779,399│818,369│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6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8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8頁正面│├──┼───────┼────┼────┼─────┼────┼──┼──────┼──────┼────┼──────────────┤│32│101年5月22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0,240│32.1│649,704│682,189│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4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27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7頁正面│├──┼───────┼────┼────┼─────┼────┼──┼──────┼──────┼────┼──────────────┤│33│101年6月1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120│32.3│779,076│818,030│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7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30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8頁反面│├──┼───────┼────┼────┼─────┼────┼──┼──────┼──────┼────┼──────────────┤│34│101年6月1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160│32.1│743,436│780,608│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7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7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30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8頁反面│├──┼───────┼────┼────┼─────┼────┼──┼──────┼──────┼────┼──────────────┤│35│101年6月8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860│32.3│770,678│809,212│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7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9頁正面│├──┼───────┼────┼────┼─────┼────┼──┼──────┼──────┼────┼──────────────┤│36│101年6月11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300│32.3│784,890│824,135│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7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30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9頁反面│├──┼───────┼────┼────┼─────┼────┼──┼──────┼──────┼────┼──────────────┤│37│101年6月11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1,490│32.3│694,127│728,833│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8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31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20頁正面│├──┼───────┼────┼────┼─────┼────┼──┼──────┼──────┼────┼──────────────┤│38│101年6月12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980│32.3│774,554│813,282│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8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20頁正面│├──┼───────┼────┼────┼─────┼────┼──┼──────┼──────┼────┼──────────────┤│39│101年6月21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520│32.3│759,696│797,681│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8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32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21頁正面│├──┼───────┼────┼────┼─────┼────┼──┼──────┼──────┼────┼──────────────┤│40│101年6月22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640│32.3│763,572│801,751│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9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32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21頁正面│├──┼───────┼────┼────┼─────┼────┼──┼──────┼──────┼────┼──────────────┤│41│101年6月25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060│32.1│772,326│810,942│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9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20頁反面│├──┼───────┼────┼────┼─────┼────┼──┼──────┼──────┼────┼──────────────┤│42│101年6月13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790│32.1│763,659│801,842│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9頁正面││││││││││││(為發票00000000作廢重開)?││││││││││││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30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20頁反面│├──┼───────┼────┼────┼─────┼────┼──┼──────┼──────┼────┼──────────────┤│43│101年6月27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190│32.3│781,337│820,404│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49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31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19頁反面│├──┼───────┼────┼────┼─────┼────┼──┼──────┼──────┼────┼──────────────┤│44│101年7月18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990│32│767,680│806,064│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50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32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22頁反面│├──┼───────┼────┼────┼─────┼────┼──┼──────┼──────┼────┼──────────────┤│45│101年7月13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940│31.8│761,292│799,357│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50頁反面││││││││││││(為發票00000000作廢重開)?││││││││││││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33頁正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23頁正面│├──┼───────┼────┼────┼─────┼────┼──┼──────┼──────┼────┼──────────────┤│46│101年7月18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980│32│767,360│805,728│00000000│發票:本院卷甲二第51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32頁反面││││││││││││訂購單:本院卷甲二第23頁正面│├──┴───────┴────┴────┴─────┴────┴──┴──────┴──────┴────┴──────────────┤│說明:單價為每公斤計價,數量單位為公斤。│└────────────────────────────────────────────────────────────────────┘附表二之二:正義公司下游客戶名稱┌──┬───────────────┬────────────────┐│編號│下游客戶名稱│101年2月至7月清單出處│├──┼───────────────┼────────────────┤│1│今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323至324頁││2│正苗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七第285頁││3│高正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152至163頁││4│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13至19頁││5│泰龍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266至267頁│├──┼───────────────┼────────────────┤│6│長利林實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257至258頁││7│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二第113頁││8│升源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二第102頁││9│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二第106至107頁││10│將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310至312頁│├──┼───────────────┼────────────────┤│11│良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126頁││12│力可企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216至217頁││13│振來實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225至227頁││14│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二第207至239頁││15│誌誠興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三第60頁│├──┼───────────────┼────────────────┤│16│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土城分│清單:附件卷五第78至81頁│││公司│││17│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南湖分│清單:附件卷三第107至110頁│││公司│││18│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內湖分│清單:附件卷三第95至98頁│││公司│││19│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新店分│清單:附件卷五第245至248頁│││公司│││20│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中和分│清單:附件卷五第289至292頁│││公司││├──┼───────────────┼────────────────┤│21│潤泰全球(股)公司中和分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270至272頁││22│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清單:附件卷二第176至177頁│││公司│││23│珍品軒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282頁││2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二第120至123頁││25│宇家香實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77頁│├──┼───────────────┼────────────────┤│26│同正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98至108頁││27│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三第121至124頁││28│沙山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三第62至63頁││29│勝達火腿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111頁││30│台灣伊藤忠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二第196頁│├──┼───────────────┼────────────────┤│31│誠成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9頁││32│鑫好企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四第145頁、第147頁││33│康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二第136頁││34│康百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306至307頁││35│佛晨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二第183至185頁│├──┼───────────────┼────────────────┤│36│東東食品烘焙坊│清單:附件卷五第72至73頁││37│一之軒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三第61頁││38│鼎源企業行│清單:附件卷六第19頁││39│沐新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60頁││40│雙翼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74至75頁│├──┼───────────────┼────────────────┤│41│強鮮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284頁││42│捷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二第99頁││43│棋美點心屋│清單:附件卷五第62至63頁││44│協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265頁││45│阪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二第99頁│├──┼───────────────┼────────────────┤│46│亞美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93頁││47│日鴻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47頁││48│乾杯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三第67頁││49│藍海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15至16頁││50│乾杯一風堂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67頁│├──┼───────────────┼────────────────┤│51│齊朋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287至288頁││52│盈客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三第87頁││53│崧泉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105至106頁││54│乖乖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139頁││55│富煒團膳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56頁│├──┼───────────────┼────────────────┤│56│加大商行│清單:附件卷六第61至67頁││57│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平鎮分│清單:附件卷六第158至159頁│││公司│││58│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中壢分│清單:附件卷六第143至145頁│││公司│││59│御廚房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137頁││60│乙馨食品行│清單:附件卷六第180至181頁│├──┼───────────────┼────────────────┤│61│尚津實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98至100頁││62│祥龍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56至57頁││63│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德│清單:附件卷六第112至115頁│││分公司│││64│金總合食材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94頁││65│豪而昇國際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139頁│├──┼───────────────┼────────────────┤│66│米吉屋團膳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140頁││67│均廣定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183頁││68│沅裕商行│清單:附件卷六第132頁││69│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102頁││70│普羅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七第285至286頁│├──┼───────────────┼────────────────┤│71│清濱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262至263頁││72│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忠孝分│清單:附件卷六第269至271頁│││公司│││73│潤泰創新國際(股)公司新竹分公│清單:附件卷六第222至224頁│││司│││74│良橙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190至195頁││75│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頭份分│清單:附件卷七第289至291頁│││公司││├──┼───────────────┼────────────────┤│76│優賞企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233至237頁││77│順旺行│清單:附件卷七第299頁││78│連興油行│清單:附件卷七第148至151頁││79│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台中分│清單:附件卷七第86至89頁│││公司│││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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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鵠 餅店│清單:附件卷四第289頁││210│青峰商行│清單:附件卷六第44頁│├──┼───────────────┼────────────────┤│211│文東商行│清單:附件卷九第315至316頁││212│益富行│清單:附件卷七第207頁││213│ 金永誠行 │清單:附件卷八第61至63頁││214│彩豊食品行│清單:附件卷八第200頁││215│山大實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三第191至192頁│├──┼───────────────┼────────────────┤│216│好美行│清單:附件卷八第185頁│└──┴───────────────┴────────────────┘附表三:鑫好公司103年1月至4月向郭定(晉鴻商行、福瀧
公司)購買油品部分┌──┬───────┬────┬────┬─────┬────┬──┬──────┬──────┬────┬──────────────┐│編號│發票日期或年月│發票人│買受人│品名│數量│單價│金額(未稅)│金額(含稅)│發票號碼│附註│├──┼───────┼────┼────┼─────┼────┼──┼──────┼──────┼────┼──────────────┤│1│103年1月10日│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3,100│27.5│635,250│667,013│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29頁││││││││││││清單:本院卷三第36頁反面│├──┼───────┼────┼────┼─────┼────┼──┼──────┼──────┼────┼──────────────┤│2│103年1月25日│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2,830│27.5│627,825│659,216│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29頁││││││││││││清單:本院卷三第36頁反面│├──┼───────┼────┼────┼─────┼────┼──┼──────┼──────┼────┼──────────────┤│3│103年2月10日│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1,700│28│607,600│637,980│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30頁││││││││││││清單:本院卷三第106頁正面│├──┼───────┼────┼────┼─────┼────┼──┼──────┼──────┼────┼──────────────┤│4│103年2月15日│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1,800│28│610,400│640,920│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30頁││││││││││││清單:本院卷三第106頁正面│├──┼───────┼────┼────┼─────┼────┼──┼──────┼──────┼────┼──────────────┤│5│103年2月20日│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11,835│28│331,380│347,949│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31頁││││││││││││清單:本院卷三第36頁反面│├──┼───────┼────┼────┼─────┼────┼──┼──────┼──────┼────┼──────────────┤│6│103年2月20日│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10,020│28│280,560│294,588│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31頁││││││││││││清單:本院卷三第106頁正面│├──┼───────┼────┼────┼─────┼────┼──┼──────┼──────┼────┼──────────────┤│7│103年3月15日│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6,460│31│820,260│861,273│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32頁││││││││││││清單:本院卷三第106頁正面│├──┼───────┼────┼────┼─────┼────┼──┼──────┼──────┼────┼──────────────┤│8│103年3月20日│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20,890│31│647,590│679,970│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32頁││││││││││││清單:本院卷三第36頁反面│├──┼───────┼────┼────┼─────┼────┼──┼──────┼──────┼────┼──────────────┤│9│103年4月5日│晉鴻商行│鑫好公司│動物油脂│19,610│34│666,740│700,077│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33頁││││││││││││清單:本院卷三第36頁反面│├──┼───────┼────┼────┼─────┼────┼──┼──────┼──────┼────┼──────────────┤│10│103年4月27日│福瀧公司│鑫好公司│動物油脂│14,830│33│489,390│513,860│00000000│發票:本院卷一第133頁││││││││││││清單:本院卷三第106頁正面│├──┴───────┴────┴────┴─────┴────┴──┴──────┴──────┴────┴──────────────┤│說明:單價為每公斤計價,數量單位為公斤。以上合計193,075公斤│└────────────────────────────────────────────────────────────────────┘附表三之一:103年2月至4月鑫好公司向郭定(晉鴻商行、
福瀧公司)購買之油品流向正義公司部分┌──┬───────┬────┬────┬─────┬────┬──┬──────┬──────┬────┬──────────────┐│編號│發票年月│發票人│買受人│品名│數量│單價│金額(未稅)│金額(含稅)│發票號碼│附註│├──┼───────┼────┼────┼─────┼────┼──┼──────┼──────┼────┼──────────────┤│1│103年2月14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2,740│29.5│670,830│704,372│00000000│發票:本院甲一卷第172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54頁正面│├──┼───────┼────┼────┼─────┼────┼──┼──────┼──────┼────┼──────────────┤│2│103年2月18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090│29.5│681,155│715,213│00000000│發票:本院甲一卷第173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55頁正面│├──┼───────┼────┼────┼─────┼────┼──┼──────┼──────┼────┼──────────────┤│3│103年2月24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010│29.7│713,097│748,752│00000000│發票:本院甲一卷第173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55頁反面│├──┼───────┼────┼────┼─────┼────┼──┼──────┼──────┼────┼──────────────┤│4│103年3月11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220│30│696,600│731,430│00000000│發票:本院甲一卷第174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57頁正面│├──┼───────┼────┼────┼─────┼────┼──┼──────┼──────┼────┼──────────────┤│5│103年3月12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470│30│704,100│739,305│00000000│發票:本院甲一卷第174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57頁正面│├──┼───────┼────┼────┼─────┼────┼──┼──────┼──────┼────┼──────────────┤│6│103年3月18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360│30.5│712,480│748,104│00000000│發票:本院甲一卷第174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57頁正面│├──┼───────┼────┼────┼─────┼────┼──┼──────┼──────┼────┼──────────────┤│7│103年3月18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030│30.5│732,915│769,561│00000000│發票:本院甲一卷第175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57頁正面│├──┼───────┼────┼────┼─────┼────┼──┼──────┼──────┼────┼──────────────┤│8│103年3月27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1,250│32│680,000│714,000│00000000│發票:本院甲一卷第175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8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57頁反面│├──┼───────┼────┼────┼─────┼────┼──┼──────┼──────┼────┼──────────────┤│9│103年4月2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310│32│745,920│783,216│00000000│發票:本院甲一卷第176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9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60頁正面│├──┼───────┼────┼────┼─────┼────┼──┼──────┼──────┼────┼──────────────┤│10│103年4月3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2,770│32.5│740,025│777,026│00000000│發票:本院甲一卷第176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9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60頁反面│├──┼───────┼────┼────┼─────┼────┼──┼──────┼──────┼────┼──────────────┤│11│103年4月7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5,360│32.5│824,200│865,410│00000000│發票:本院甲一卷第176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9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61頁正面│├──┼───────┼────┼────┼─────┼────┼──┼──────┼──────┼────┼──────────────┤│12│103年4月16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4,910│33│822,030│863,132│00000000│發票:本院甲一卷第177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9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61頁反面│├──┼───────┼────┼────┼─────┼────┼──┼──────┼──────┼────┼──────────────┤│13│103年4月23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820│32.8│781,296│820,361│00000000│發票:本院甲一卷第178頁正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9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62頁反面│├──┼───────┼────┼────┼─────┼────┼──┼──────┼──────┼────┼──────────────┤│14│103年4月24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3,520│33│776,160│814,968│00000000│發票:本院甲一卷第177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9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62頁正面│├──┼───────┼────┼────┼─────┼────┼──┼──────┼──────┼────┼──────────────┤│15│103年4月28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21,710│33│716,430│752,252│00000000│發票:本院甲一卷第178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9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62頁反面│├──┼───────┼────┼────┼─────┼────┼──┼──────┼──────┼────┼──────────────┤│16│103年4月29日│鑫好公司│正義公司│豬油│18,730│32.8│614,344│645,061│00000000│發票:本院甲一卷第178頁反面││││││││││││清單:附件卷十六第219頁││││││││││││過磅單:本院卷甲二第62頁反面│├──┴───────┴────┴────┴─────┴────┴──┴──────┴──────┴────┴──────────────┤│說明:單價為每公斤計價,數量單位為公斤。│└────────────────────────────────────────────────────────────────────┘附表三之二:103年1月至3月鑫好公司向郭定(晉鴻商行、福
瀧公司)購買之油品流向強冠公司部分┌──┬───────┬────┬────┬─────┬────┬──┬──────┬──────┬────┬──────────────┐│編號│發票年月│發票人│買受人│品名│數量│單價│金額(未稅)│金額(含稅)│發票號碼│附註│├──┼───────┼────┼────┼─────┼────┼──┼──────┼──────┼────┼──────────────┤│1│103年1月│鑫好公司│強冠公司││24,530│27.5│674,575│708,304│00000000│清單:本院附件卷十六第219頁│├──┼───────┼────┼────┼─────┼────┼──┼──────┼──────┼────┼──────────────┤│2│103年2月│鑫好公司│強冠公司││23,280│27.5│640,200│672,210│00000000│清單:本院附件卷十六第219頁│├──┼───────┼────┼────┼─────┼────┼──┼──────┼──────┼────┼──────────────┤│3│103年3月│鑫好公司│強冠公司││20,780│27.5│571,450│600,023│00000000│清單:本院附件卷十六第219頁│├──┴───────┴────┴────┴─────┴────┴──┴──────┴──────┴────┴──────────────┤│說明:單價依證人葉文祥之證述每公斤27.5元(見本院卷甲一第227頁反面),數量依每公斤27.5元換算。│└────────────────────────────────────────────────────────────────────┘附表三之三正義公司下游客戶名稱┌──┬───────────────┬────────────────┐│編號│下游客戶名稱│103年3月至4月清單出處│├──┼───────────────┼────────────────┤│1│聯夏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二第198頁││2│今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9至10頁││3│高正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208至214頁││4│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42至44頁││5│泰龍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268頁│├──┼───────────────┼────────────────┤│6│長利林實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265頁││7│升源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二第104頁││8│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二第110至111頁││9│將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319頁││10│良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131頁│├──┼───────────────┼────────────────┤│11│力可企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219頁││12│振來實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233頁││13│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三第11至21頁││14│誌誠興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三第61頁││15│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土城分│清單:附件卷五第90至91頁│││公司││├──┼───────────────┼────────────────┤│16│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南湖分│清單:附件卷三第118頁│││公司│││17│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內湖分│清單:附件卷三第104至105頁│││公司│││18│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新店分│清單:附件卷五第254至255頁│││公司│││19│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中和分│清單:附件卷五第298至299頁│││公司│││20│潤泰全球(股)公司中和分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279至280頁│├──┼───────────────┼────────────────┤│21│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清單:附件卷二第182頁│││公司│││22│同正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141至144頁││23│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三第134至135頁││24│沙山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三第66頁││25│誠成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11至12頁│├──┼───────────────┼────────────────┤│26│鑫好企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四第148頁││27│康百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309頁││28│明遠雜糧行│清單:附件卷五第302頁││29│佛晨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二第190頁││30│布列德麵包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二第143至144頁│├──┼───────────────┼────────────────┤│31│捷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二第101頁││32│棋美點心屋│清單:附件卷五第66頁││33│藍海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17頁││34│乾杯一風堂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68頁││35│豐碩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95頁│├──┼───────────────┼────────────────┤│36│新義興餅舖│清單:附件卷五第241頁││37│鴻華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五第95頁││38│崧泉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109至110頁││39│加大商行│清單:附件卷六第84至85頁││40│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平鎮分│清單:附件卷六第166至167頁│││公司││├──┼───────────────┼────────────────┤│41│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中壢分│清單:附件卷六第152至153頁│││公司│││42│御廚房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138頁││43│乙馨食品行│清單:附件卷六第182頁││44│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德│清單:附件卷六第124頁│││分公司│││45│均廣定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185頁│├──┼───────────────┼────────────────┤│46│沅裕商行│清單:附件卷六第134頁││47│富莨行│清單:附件卷六第142至143頁││48│富翔國際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220至221頁││49│清濱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264頁││50│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忠孝分│清單:附件卷六第279頁│││公司││├──┼───────────────┼────────────────┤│51│潤泰創新國際(股)公司新竹分公│清單:附件卷六第230至231頁│││司│││52│良橙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210至212頁││53│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頭份分│清單:附件卷七第297至298頁│││公司│││54│順旺行│清單:附件卷七第299頁││55│新勝企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253至255頁│├──┼───────────────┼────────────────┤│56│日丰商行│清單:附件卷六第268頁││57│合泰食品南北雜貨行│清單:附件卷七第302頁││58│朱記食品行│清單:附件卷六第189頁││59│春豐行│清單:附件卷七第284頁││60│新龍企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258至259頁│├──┼───────────────┼────────────────┤│61│連興油行│清單:附件卷七第160至161頁││62│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台中分│清單:附件卷七第98至99頁│││公司│││63│張春行│清單:附件卷七第182頁││64│昌勝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七第75至77頁││65│辰豐實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七第172至173頁│├──┼───────────────┼────────────────┤│66│利生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七第146頁││67│今口香調理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七第254頁││68│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分公│清單:附件卷六第330至331頁│││司│││69│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七第49至50頁││70│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清單:附件卷七第240至241頁│││司││├──┼───────────────┼────────────────┤│71│振良行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七第201至202頁││72│重地企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七第29至30頁││73│宏茆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七第12至13頁││74│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七第36頁││75│馬味之祖實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336至337頁│├──┼───────────────┼────────────────┤│76│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七第130至132頁││77│優勢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七第256頁││78│急食鮮調理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七第260至261頁││79│米食家企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七第245頁││80│中億商行│清單:附件卷七第267頁│├──┼───────────────┼────────────────┤│81│茗泰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六第341至342頁││82│麥可利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七第206頁││83│潤泰源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七第220頁││84│大里鄉食品行│清單:附件卷七第246頁││85│詠祐實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七第247頁│├──┼───────────────┼────────────────┤│86│蘿莉亞烘焙坊│清單:附件卷六第345頁││87│九鬼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七第85頁││88│協意商行│清單:附件卷七第267頁││89│順興食品原料行│清單:附件卷七第311至312頁││90│宏大烘焙行│清單:附件卷七第320至321頁│├──┼───────────────┼────────────────┤│91│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斗南分│清單:附件卷八第215頁│││公司│││92│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八第222頁││9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總│清單:附件卷八第182頁│││廠│││94│世緯烘焙原料行│清單:附件卷八第196至197頁││95│正味行│清單:附件卷八第230頁│├──┼───────────────┼────────────────┤│96│祥成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八第57頁││97│上豪食品原料行│清單:附件卷八第50頁││98│興業建設(股)公司員林分公司│清單:附件卷八第103至104頁││99│徐商行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八第84至85頁││100│田記行│清單:附件卷七第33頁│├──┼───────────────┼────────────────┤│101│奇巧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八第147頁││102│溫莎堡西點麵包店│清單:附件卷八第61頁││103│升東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八第26至27頁││104│權信行│清單:附件卷八第159頁││105│興麥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八第44至45頁│├──┼───────────────┼────────────────┤│106│和誠實業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八第176至177頁││107│源冠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洪瑞珍餅店│清單:附件卷八第149頁││108│玉珍齋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八第39頁││109│榛紀食品有限公司│清單:附件卷八第86頁││110│玉珍齋│清單:附件卷八第38頁│├──┼───────────────┼────────────────┤│111│萬泰商行│清單:附件卷九第196至198頁││112│新瑞益原料行│清單:附件卷九第142至143頁││113│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嘉義分│清單:附件卷九第118頁│││公司│││114│雙億企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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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購買之油品部分┌──┬───────┬────┬────┬─────┬────┬──┬──────┬──────┬────┬─────────────┐│編號│發票日期或年月│發票人│買受人│品名│數量│單價│金額(未稅)│金額(含稅)│發票號碼│附註│├──┼───────┼────┼────┼─────┼────┼──┼──────┼──────┼────┼─────────────┤│1│101年1月10日│晉瀧公司│北海公司│動物油脂│76,805│31│2,380,955│2,500,003│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99頁反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485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十第487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473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1年1月12日祈付2,500,000元】(見本院卷十第469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475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465頁)││││⑦101年1月12日匯款2,500,000元入晉瀧公司 玉山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23││││頁正面、卷八第321、323頁)││├──┼───────┬────┬────┬─────┬────┬──┬──────┬──────┬────┼─────────────┤│2│101年1月12日│晉鴻商行│北海公司│動物油脂│76,805│31│2,380,955│2,500,003│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7頁反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479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十第481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471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1年1月12日祈付2,500,000元】(見本院卷十第467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475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463頁)││││⑦101年1月12電匯2,500,000元入晉鴻商行凱基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四第4頁)││├──┼───────┬────┬────┬─────┬────┬──┬──────┬──────┬────┼─────────────┤│3│101年1月│晉瀧公司│協慶公司││││781,200│820,260│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99頁反面│├──┼───────┼────┼────┼─────┼────┼──┼──────┼──────┼────┼─────────────┤│4│101年1月│晉瀧公司│協慶公司││││812,200│852,810│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99頁反面│├──┼───────┼────┼────┼─────┼────┼──┼──────┼──────┼────┼─────────────┤│5│101年2月1日│晉鴻商行│北海公司│動物油脂│61440│31│1,904,764│2,000,002│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7頁反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457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十第459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451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1年2月7日祈付2,000,000元】(見本院卷十第449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453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447頁)││││⑦101年2月7日2,000,000元入晉鴻商行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三第185頁反面)││├──┼───────┬────┬────┬─────┬────┬──┬──────┬──────┬────┼─────────────┤│6│101年2月│晉瀧公司│協慶公司││││799,800│839,790│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99頁反面│├──┼───────┼────┼────┼─────┼────┼──┼──────┼──────┼────┼─────────────┤│7│101年2月│晉瀧公司│協慶公司││││537,850│564,743│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100頁正面│├──┼───────┼────┼────┼─────┼────┼──┼──────┼──────┼────┼─────────────┤│8│101年3月5日│晉瀧公司│北海公司│動物油脂│93,677│30.5│2,857,149│3,000,006│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99頁反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441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十第443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435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1年3月7日祈付3,000,000元】(見本院卷十第433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437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431頁)││││⑦101年3月7日3,000,000元入晉瀧公司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三第211頁反面)││├──┼───────┬────┬────┬─────┬────┬──┬──────┬──────┬────┼─────────────┤│9│101年4月│晉鴻商行│北海公司││││603,900│634,095│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7頁反面│├──┼───────┼────┼────┼─────┼────┼──┼──────┼──────┼────┼─────────────┤│10│101年4月│晉鴻商行│北海公司││││603,290│633,455│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7頁反面│├──┼───────┼────┼────┼─────┼────┼──┼──────┼──────┼────┼─────────────┤│11│101年4月3日│晉鴻商行│協慶公司│動物油脂│93,677│30.5│2,857,149│3,000,006│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8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見本院卷六第159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六第160頁)││││③匯款付款申請書【其上蓋已付款,101年4月5日,3,000,000元】(見本院卷六第162頁)││││④發票(本院卷六第163頁)││││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六第161頁)││││⑥匯款申請書【匯款2,999,960元至晉鴻商行玉山銀行帳戶】(見本院卷六第164頁)││││⑦101年4月5日匯款2,999,960元入晉鴻商行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19││││頁、卷八第321、323頁)││├──┼───────┬────┬────┬─────┬────┬──┬──────┬──────┬────┼─────────────┤│12│101年4月18日│晉瀧公司│協慶公司│動物油脂│62,452│30.5│1,904,786│2,000,025│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100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見本院卷六第165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六第166頁)││││③匯款付款申請書【其上蓋已付款,101年4月20日,2,000,000元】(見本院卷六第168頁)││││④發票(本院卷六第169頁)││││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六第167頁)││││⑥匯款申請書【匯款1,999,970元至晉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見本院卷六第185頁)││││⑥101年4月20日匯款1,999,970元入晉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本院卷四第23頁││││反面、卷八第321、323頁)││├──┼───────┬────┬────┬─────┬────┬──┬──────┬──────┬────┼─────────────┤│13│101年5月1日│晉鴻商行│協慶公司│動物油脂│46,839│30.5│1,428,590│1,500,020│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8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見本院卷六第170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六第171頁)││││③匯款付款申請書【其上蓋已付款,101年5月2日,1,500,000元】(見本院卷六第173頁)││││④發票(本院卷六第174頁)││││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六第172頁)││││⑥101年5月2日匯款1,499,970元入晉鴻商行王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本院卷四第19頁││││正面、卷八第321、323頁)││├──┼───────┬────┬────┬─────┬────┬──┬──────┬──────┬────┼─────────────┤│14│101年7月27日│晉鴻商行│北海公司│動物油脂│99,988│26.6│2,666,680│2,800,014│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7頁反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421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十第423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413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1年7月26日祈付2,800,000元】(見本院卷十第411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415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409頁)││││⑦匯款申請書【101年7月27日匯款2,800,000元至晉鴻商行第一銀行帳戶】(見本院卷十第417頁)││││⑧101年7月27日2,800,000元入晉鴻商行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三第189頁正面)││├──┼───────┬────┬────┬─────┬────┬──┬──────┬──────┬────┼─────────────┤│15│101年8月14日│福瀧公司│北海公司│動物油脂│100,251│26.6│2,666,677│2,800,011│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107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403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十第405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387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1年8月15日祈付2,800,000元】(見本院卷十第383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393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379頁)││││⑦101年8月15日2,800,000元入福瀧公司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三第224頁反面)││├──┼───────┬────┬────┬─────┬────┬──┬──────┬──────┬────┼─────────────┤│16│101年8月20日│福瀧公司│北海公司│動物油脂│82,349│26.6│2,190,483│2,300,007│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107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397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十第399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389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1年8月22日祈付2,300,000元】(見本院卷十第385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391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381頁)││││⑦101年8月22日匯款2,300,000元入福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22頁正面、卷八第321、323頁)││├──┼───────┬────┬────┬─────┬────┬──┬──────┬──────┬────┼─────────────┤│17│101年9月4日│晉鴻商行│北海公司│動物油脂│100,251│26.6│2,666,677│2,800,011│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7頁反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373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十第375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367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1年9月4日祈付2,800,000元】(見本院卷十第365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369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363頁)││││⑦101年9月4日匯款2,800,000元入晉鴻商行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19頁正面、卷八第321、323頁)││├──┼───────┬────┬────┬─────┬────┬──┬──────┬──────┬────┼─────────────┤│18│101年9月13日│晉瀧公司│北海公司│動物油脂│100,251│26.6│2,666,677│2,800,011│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99頁反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357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十第359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351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1年9月13日祈付2,800,000元】(見本院卷十第349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353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347頁)││││⑦101年9月13日匯款2,800,000元入晉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25頁正面、卷八第321、323頁)││├──┼───────┬────┬────┬─────┬────┬──┬──────┬──────┬────┼─────────────┤│19│101年9月28日│晉瀧公司│協慶公司│動物油脂│100,251│26.6│2,666,677│2,800,011│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100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19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20頁)││││③匯款承兌/付款申請書(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24頁)││││④匯票【101年9月28日,2,800,000元】(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25頁)││││⑤發票(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21頁)││││⑥新光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其上蓋已付款】(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27頁)││││⑦匯款申請書【101年9月28日匯款2,800,000元至晉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23││││頁)⑧101年9月28日匯款2,800,000元入晉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25頁反面、卷八第321、323頁)││├──┼───────┬────┬────┬─────┬────┬──┬──────┬──────┬────┼─────────────┤│20│101年11月6日│福瀧公司│協慶公司│動物油脂│88,056│24│2,114,304│2,220,019│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107頁反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見本院卷六第175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六第176頁)││││③匯款付款申請書【其上蓋已付款,101年11月7日,2,220,000元】(見本院卷六第178頁)││││④發票(本院卷六第179頁)││││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六第177頁)││││⑥匯款申請書【匯款2,219,960元至福瀧公司第一銀行帳戶】(見本院卷六第187頁)││││⑦101年11月7日2,219,960元入福瀧公司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三第225頁正面)││├──┼───────┬────┬────┬─────┬────┬──┬──────┬──────┬────┼─────────────┤│21│101年11月6日│晉鴻商行│協慶公司│動物油脂│88,096│24│2,114,304│2,220,019│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8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見本院卷六第180頁)││││②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六第181頁)││││③匯款付款申請書【其上蓋已付款,101年11月7日,2,220,000元】(見本院卷六第183頁)││││④發票(本院卷六第184頁)││││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六第182頁)││││⑥匯款申請書【匯款2,219,960元至晉鴻商行玉山銀行帳戶】(見本院卷六第186頁)││││⑦101年11月7日匯款2,219,960元入晉鴻商行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19頁反面、卷八第321、323頁)││├──┼───────┬────┬────┬─────┬────┬──┬──────┬──────┬────┼─────────────┤│22│101年12月4日│晉鴻商行│協慶公司│動物油脂│60,953│25│1,523,825│1,600,016│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8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九第313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九第317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九第303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1年12月5日祈付1,600,000元】(見本院卷九第299頁)││││⑤發票(本院卷九第307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九第295頁)││││⑦101年12月5日1,600,000元入晉鴻商行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三第191頁反面)││├──┼───────┬────┬────┬─────┬────┬──┬──────┬──────┬────┼─────────────┤│23│101年12月5日│晉瀧公司│協慶公司│動物油脂│57,143│25│1,428,575│1,500,004│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100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九第311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九第315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九第305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1年12月5日祈付1,500,000元】(見本院卷九第301頁)││││⑤發票(本院卷九第307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九第297頁)││││⑦101年12月5日1,500,000元入晉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四第26頁正面)││├──┼───────┬────┬────┬─────┬────┬──┬──────┬──────┬────┼─────────────┤│24│101年12月20日│晉鴻商行│北海公司│動物油脂│97,182│24.5│2,380,959│2,500,007│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7頁反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341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十第343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335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1年12月27日祈付2,500,000元】(見本院卷十第333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337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331頁)││││⑦101年12月27日匯款2,500,000元入晉鴻商行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20頁正面、卷八第321、323頁)││├──┼───────┬────┬────┬─────┬────┬──┬──────┬──────┬────┼─────────────┤│25│101年12月30日│晉鴻商行│北海公司│動物油脂│111,312│24│2,671,488│2,805,062│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7頁反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325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十第327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317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2年1月3日祈付2,805,055元】(見本院卷十第315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319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313頁)││││⑦匯款申請書【匯款2,805,055元至晉鴻商行玉山銀行帳戶】(見本院卷十第321頁)││││⑧102年1月3日匯款2,805,055元入晉鴻商行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20頁正面、卷八第321、323頁)││├──┼───────┬────┬────┬─────┬────┬──┬──────┬──────┬────┼─────────────┤│26│102年1月15日│晉鴻商行│協慶公司│動物油脂│103,175│24│2,476,200│2,600,010│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8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九第289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九第291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九第283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2年1月18日祈付2,600,000元】(見本院卷九第281頁)││││⑤發票(本院卷九第285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九第279頁)││││⑦102年1月18日匯款2,600,000元入晉鴻商行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20頁正面、卷八第321、323頁)││├──┼───────┬────┬────┬─────┬────┬──┬──────┬──────┬────┼─────────────┤│27│102年2月8日│晉鴻商行│協慶公司│動物油脂│47,620│24│1,142,880│1,200,024│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8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九第273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九第275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九第267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2年2月18日祈付1,200,000元】(見本院卷九第265頁)││││⑤發票(本院卷九第269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九第263頁)││││⑦102年2月18日1,200,000元入晉鴻商行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三第192頁反面)││├──┼───────┬────┬────┬─────┬────┬──┬──────┬──────┬────┼─────────────┤│28│102年3月12日│福瀧公司│協慶公司│動物油脂│95,239│24│2,285,736│2,400,023│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107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九第257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九第259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九第251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2年3月13日祈付2,400,000元】(見本院卷九第249頁)││││⑤發票(本院卷九第253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九第247頁)││││⑦102年3月13日匯款2,400,000元入福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22頁反面、卷八第321、323頁)││├──┼───────┬────┬────┬─────┬────┬──┬──────┬──────┬────┼─────────────┤│29│102年4月8日│晉鴻商行│協慶公司│動物油脂│101,191│24│2,428,584│2,550,013│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8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九第241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九第243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九第235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祈付2,550,000元,102年4月8日】(見本院卷九第233頁)││││⑤發票(本院卷九第237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九第231頁)││││⑦102年4月8日匯款2,550,000元入晉鴻商行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20頁反面、卷八第321、323頁)││├──┼───────┬────┬────┬─────┬────┬──┬──────┬──────┬────┼─────────────┤│30│102年4月20日│晉瀧公司│協慶公司│動物油脂│37,509│23│862,707│905,842│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100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見本院卷六第206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六第207頁)││││③匯款付款申請書【其上蓋已付款,905,840元】(見本院卷六第209頁)││││④發票(本院卷六第210頁)││││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六第208頁)││││⑥匯款申請書【102年4月25日匯款90,5810元至晉瀧公司萬泰銀行《現為凱基銀行》帳戶】(見本院││││卷六第224頁)││││⑦102年4月25日電匯905,810元入晉瀧公司凱基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十一第166頁)││├──┼───────┬────┬────┬─────┬────┬──┬──────┬──────┬────┼─────────────┤│31│102年5月1日│晉鴻商行│北海公司│動物油脂│107,143│24│2,571,432│2,700,004│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7頁反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303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十第305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297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祈付2,700,000元,102年5月2日】(見本院卷十第295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299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293頁)││││⑦102年5月2日匯款2,700,000元入晉鴻商行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20頁反面、卷八第321、323頁)││├──┼───────┬────┬────┬─────┬────┬──┬──────┬──────┬────┼─────────────┤│32│102年5月15日│晉瀧公司│協慶公司│動物油脂│45,196│24│1,084,704│1,138,939│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100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見本院卷六第211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六第212頁)││││③匯款付款申請書【其上蓋已付款,1,138,938元】(見本院卷六第214頁)││││④發票(本院卷六第215頁)││││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六第213頁)││││⑥匯款申請書【匯款1,138,908元至晉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見本院卷六第224頁)││││⑦102年5月16日匯款1,138,908元入晉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27頁反面、卷八第321、323頁)││├──┼───────┬────┬────┬─────┬────┬──┬──────┬──────┬────┼─────────────┤│33│102年5月30日│晉鴻商行│北海公司│動物油脂│54,008│24│1,296,192│1,361,002│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7頁反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287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十第289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281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2年6月3日祈付1,361,000元】(見本院卷十第279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283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277頁)││││⑦102年6月3日轉帳匯款解付4,461,000元【1,361,000元加上編號34之3,100,000元合計4,461,00││││0元】入晉鴻商行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八第332頁)││├──┼───────┬────┬────┬─────┬────┬──┬──────┬──────┬────┼─────────────┤│34│102年6月3日│晉鴻商行│協慶公司│動物油脂│123,016│24│2,952,384│3,100,003│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8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九第225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九第227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九第219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2年6月3日祈付3,100,000元】(見本院卷九第217頁)││││⑤發票(本院卷九第221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九第215頁)││││⑦102年6月3日轉帳匯款解付4,461,000元【3,100,000元加上編號33之1,361,000元合計4,461,00││││0元】入晉鴻商行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八第332頁)││├──┼───────┬────┬────┬─────┬────┬──┬──────┬──────┬────┼─────────────┤│35│102年6月15日│晉瀧公司│北海公司│動物油脂│71,429│24│1,714,296│1,800,011│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99頁反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271頁)││││②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十第273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263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2年6月18日祈付1,800,000元】(見本院卷十第261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265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259頁)││││⑦匯款申請書【匯款1,800,000元至晉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見本院卷十第267頁)││││⑧102年6月18日匯款1,800,000元入晉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28頁正面、卷八第321、323頁)││├──┼───────┬────┬────┬─────┬────┬──┬──────┬──────┬────┼─────────────┤│36│102年7月15日│晉瀧公司│協慶公司│動物油脂│38,303│23│880,969│925,017│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100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169頁)││││②匯款承兌/付款申請書(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173頁)││││③匯票【其上蓋已付款,102.7.18,925,010元】(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174頁)││││④發票(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170頁)││││⑤新光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其上蓋已付款】(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172頁)││││⑥102年7月18日925,010元入晉瀧公司新光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六第333頁)││├──┼───────┬────┬────┬─────┬────┬──┬──────┬──────┬────┼─────────────┤│37│102年7月30日│晉瀧公司│協慶公司│動物油脂│37,417│22│823,174│864,333│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100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見本院卷六第216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六第217頁)││││③匯款付款申請書【其上蓋已付款,864,333元】(見本院卷六第219頁)││││④發票(本院卷六第220頁)││││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六第218頁)││││⑥匯款申請書【匯款864,333元至晉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見本院卷六第225頁)││││⑦102年8月6日匯款864,333元入晉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28││││頁反面、卷八第321、323頁)││├──┼───────┬────┬────┬─────┬────┬──┬──────┬──────┬────┼─────────────┤│38│102年8月20日│晉鴻商行│北海公司│動物油脂│43,392│23.2│1,006,694│1,057,029│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8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253頁)││││②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十第255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247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2年8月22日祈付1,057,021元】(見本院卷十第245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249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243頁)││││⑦102年8月22日匯款1,057,021元入晉鴻商行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20頁反面、卷八第321、323頁)││├──┼───────┬────┬────┬─────┬────┬──┬──────┬──────┬────┼─────────────┤│39│102年8月23日│晉鴻商行│協慶公司│動物油脂│98,641│22.4│2,209,558│2,320,036│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8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九第209頁)││││②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九第211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九第203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2年8月27日祈付2,320,020元】(見本院卷九第201頁)││││⑤發票(本院卷九第205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九第199頁)││││⑦102年8月27日匯款2,320,020入晉鴻商行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21││││頁正面、卷八第321、323頁)││├──┼───────┬────┬────┬─────┬────┬──┬──────┬──────┬────┼─────────────┤│40│102年8月31日│晉鴻商行│協慶公司│動物油脂│44,200│23.2│1,025,440│1,076,712│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8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179頁)││││②匯款承兌/付款申請書(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183頁)││││③匯票【其上蓋已付款,102.9.4,1,076,692元】(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184頁)││││④發票(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180頁)││││⑤新光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其上蓋已付款】(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182頁)││││⑥匯款申請書【匯款1,076,662元至晉鴻商行第一銀行帳戶】(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185頁)││││⑦102年9月4日1,076,662元入晉鴻商行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三第195頁反面)││├──┼───────┬────┬────┬─────┬────┬──┬──────┬──────┬────┼─────────────┤│41│102年9月13日│晉鴻商行│協慶公司│動物油脂│89,772│22.3│2,001,916│2,102,012│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8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九第189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九第191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九第183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2年9月16日祈付2,102,009元】(見本院卷九第181頁)││││⑤發票(本院卷九第185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九第179頁)││││⑦102年9月16日電匯2,102,009元入晉鴻商行凱基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四第10頁反面)││├──┼───────┬────┬────┬─────┬────┬──┬──────┬──────┬────┼─────────────┤│42│102年9月20日│晉瀧公司│協慶公司│動物油脂│61,448│24.8│1,523,910│1,600,106│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100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見本院卷六第189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六第190頁)││││③匯款付款申請書【其上蓋已付款,1,600,083元】(見本院卷六第222頁)││││④發票(本院卷六第223頁)││││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六第221頁)││││⑥匯款申請書【匯款1,600,053元至晉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見本院卷六第225頁)││││⑦102年9月25日匯款1,600,053入晉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28││││頁反面、卷八第321、323頁)││├──┼───────┬────┬────┬─────┬────┬──┬──────┬──────┬────┼─────────────┤│43│102年9月30日│晉鴻商行│協慶公司│動物油脂│78,087│22.3│1,741,340│1,828,407│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8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九第173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九第175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九第167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2年10月2日祈付1,828,405元】(見本院卷九第165頁)││││⑤發票(本院卷九第169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九第163頁)││││⑦102年10月2日匯款1,828,405入晉鴻商行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21││││頁、卷八第321、323頁)││├──┼───────┬────┬────┬─────┬────┬──┬──────┬──────┬────┼─────────────┤│44│102年10月11日│福瀧公司│北海公司│動物油脂│61,257│24.3│1,488,545│1,562,972│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107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237頁)││││②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十第239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231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2年10月15日祈付1,562,964元】(見本院卷十第229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233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227頁)││││⑦102年10月15日1,562,964元入福瀧公司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三第226頁正面)││├──┼───────┬────┬────┬─────┬────┬──┬──────┬──────┬────┼─────────────┤│45│102年10月15日│晉鴻商行│北海公司│動物油脂│93,576│23│2,152,248│2,259,860│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8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221頁)││││②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十第223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215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2年10月17日祈付2,259,845元】(見本院卷十第213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217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211頁)││││⑦102年10月17日電匯2,259,845元入晉鴻商行凱基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四第11頁)││├──┼───────┬────┬────┬─────┬────┬──┬──────┬──────┬────┼─────────────┤│46│102年10月25日│福瀧公司│協慶公司│動物油脂│58,476│23│1,344,948│1,412,195│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107頁反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九第157頁)││││②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九第159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九第151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2年10月29日祈付1,412,182元】(見本院卷九第149頁)││││⑤發票(本院卷九第153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九第147頁)││││⑦102年10月29日1,412,182元入福瀧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福瀧公司帳戶資料(見本院││││卷八第315頁、第320頁)││├──┼───────┬────┬────┬─────┬────┬──┬──────┬──────┬────┼─────────────┤│47│102年12月10日│晉鴻商行│北海公司│動物油脂│57,801│26│1,502,826│1,577,967│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8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205頁)││││②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十第207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199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2年12月12日祈付1,577,944元】(見本院卷十第197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201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195頁)││││⑦102年12月12日匯款1,577,944入晉鴻商行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21││││頁、卷八第321、323頁)││├──┼───────┬────┬────┬─────┬────┬──┬──────┬──────┬────┼─────────────┤│48│102年12月20日│晉鴻商行│北海公司│動物油脂│65,208│27│1,760,616│1,848,647│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8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189頁)││││②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十第191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183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2年12月24日祈付1,848,645元】(見本院卷十第181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185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179頁)││││⑦102年12月24日1,848,645元入晉鴻商行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三第198頁正面)││├──┼───────┬────┬────┬─────┬────┬──┬──────┬──────┬────┼─────────────┤│49│102年12月31日│晉瀧公司│協慶公司│動物油脂│201,477│26│5,238,402│5,500,322│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100頁││├───────┴────┴────┴─────┴────┴──┴──────┴──────┴────┤│││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九第141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九第143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九第135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3年1月3日祈付5,500,309元】(見本院卷九第133頁)││││⑤發票(本院卷九第137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九第131頁)││││⑦103年1月3日匯款5,500,309入晉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29││││頁反面、卷八第321、323頁)││├──┼───────┬────┬────┬─────┬────┬──┬──────┬──────┬────┼─────────────┤│50│103年1月20日│晉鴻商行│協慶公司│動物油脂│64,785│27.5│1,781,588│1,870,667│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8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九第125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九第127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九第117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見本院卷九第115頁)││││⑤發票(本院卷九第119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九第113頁)││││⑦匯款申請書【匯款1,870,654元至晉鴻商行第一銀行帳戶】(見本院卷九第121頁)││││⑧103年1月23日1,870,654元入晉鴻商行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三第199頁正面)││├──┼───────┬────┬────┬─────┬────┬──┬──────┬──────┬────┼─────────────┤│51│103年3月10日│福瀧公司│北海公司│動物油脂│62,806│28│1,758,568│1,846,496│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107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173頁)││││②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十第175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165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見本院卷十第163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167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161頁)││││⑦匯款申請書【匯款1,846,477元至福瀧公司第一銀行帳戶】(見本院卷十第169頁)││││⑧103年3月11日1,846,477元入福瀧公司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三第228頁正面)││├──┼───────┬────┬────┬─────┬────┬──┬──────┬──────┬────┼─────────────┤│52│103年3月17日│晉鴻商行│北海公司│動物油脂│59,738│29.5│1,762,271│1,850,385│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8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155頁)││││②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十第157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147頁)││││④匯票(見本院卷十第145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149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143頁)││││⑦匯款申請書【匯款1,850,351元至晉鴻商行第一銀行帳戶】(見本院卷十第151頁)││││⑧103年3月20日1,850,351元入晉鴻商行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三第201頁正面)││├──┼───────┬────┬────┬─────┬────┬──┬──────┬──────┬────┼─────────────┤│53│103年3月25日│晉瀧公司│北海公司│動物油脂│93,711│34│3,186,174│3,345,483│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99頁反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137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十第139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129頁)││││④匯票(見本院卷十第127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131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125頁)││││⑦匯款申請書【匯款3,345,468元至晉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見本院卷十第133頁)││││⑧103年3月28日匯款3,345,468元入晉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30頁、卷八第321、323頁)││├──┼───────┬────┬────┬─────┬────┬──┬──────┬──────┬────┼─────────────┤│54│103年4月20日│晉瀧公司│協慶公司│動物油脂│61,382│32│1,964,224│2,062,435│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100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九第107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九第109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九第99頁)││││④匯票(見本院卷九第97頁)││││⑤發票(本院卷九第101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九第95頁)││││⑦匯款申請書【匯款2,062,409元至晉瀧公司新光銀行帳戶】(見本院卷九第103頁)││││⑦103年4月23日2,062,409元入晉瀧公司新光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六第336頁)││├──┼───────┬────┬────┬─────┬────┬──┬──────┬──────┬────┼─────────────┤│55│103年4月10日│晉瀧公司│協慶公司│動物油脂│96,303│33.5│3,226,151│3,387,459│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100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309頁)││││②匯款承兌/付款申請書(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313頁)││││③匯票【其上蓋已付款,103.4.18,3,387,456元】(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314頁)││││④發票(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310頁)││││⑤新光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附件卷十七第312頁)││││⑥103年4月18日3,387,456元入晉瀧公司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六第336頁)││├──┼───────┬────┬────┬─────┬────┬──┬──────┬──────┬────┼─────────────┤│56│103年5月2日│晉鴻商行│協慶公司│動物油脂│62,354│32.3│2,014,034│2,114,736│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38頁正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九第89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九第91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九第83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3年5月6日祈付晉鴻商行2,114,706元】(見本院卷九第81頁)││││⑤發票(本院卷九第85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九第79頁)││││⑦103年5月6日2,114,706元入晉鴻商行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三第202頁反面)││├──┼───────┬────┬────┬─────┬────┬──┬──────┬──────┬────┼─────────────┤│57│103年5月12日│晉瀧公司│北海公司│動物油脂│15,426│32│493,632│518,314│00000000│清單:本院卷三第99頁反面││├───────┴────┴────┴─────┴────┴──┴──────┴──────┴────┤│││相關證據:①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臺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十第115頁)││││②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十第117頁)││││③匯款付款/承兌申請書(見本院卷十第109頁)││││④匯票【其上蓋付訖,103年5月21日祈付晉瀧公司518,300元】(見本院卷十第107頁)││││⑤發票(本院卷十第111頁)││││⑥臺灣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見本院卷十第105頁)││││⑦103年5月21日匯款518,300元入晉瀧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函(見本院卷四第30││││頁、卷八第321、323頁)││├──┴──────────────────────────────────────────────────┴─────────────┤│說明:1.編號3、4以101年1月之單價31元計價,數量推算為25,200公斤、26,200公斤。││2.編號6、7以101年2月之單價31元計價,數量推算為25,800公斤、17,350公斤。││3.編號9、10以101年4月之單價30.5元計價,數量推算為19,800公斤、19,780公斤。││4.編號3、4、6、7、9、10以上開推算數量計,編號1至57合計4,062,994公斤。│└───────────────────────────────────────────────────────────────────┘附表四之一:北海及協慶公司下游客戶(103年1月至5月)┌──┬───────────────┬────────────────┐│編號│下游客戶名稱│附註:清單出處│├──┼───────────────┼────────────────┤│1│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320至321頁││2│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290頁││3│(大大大)師傅│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287頁││││協慶、清單:本院卷七第368頁││4│菖駿企業社│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297頁││││協慶、清單:本院卷七第371頁││5│唯興食品有限公司│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288頁│├──┼───────────────┼────────────────┤│6│台農企業有限公司│協慶、清單:本院卷七第374頁││7│裕昌農產品有限公司│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304頁││││協慶、清單:本院卷七第372頁││8│唐門食品有限公司│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302-304頁││9│尚品肉鬆實業有限公司│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299頁││10│禾曄食品有限公司│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302頁│├──┼───────────────┼────────────────┤│11│源泉企業行│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310頁││││協慶、清單:本院卷七第373頁││12│信益行│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312頁││13│泰鄉食品廠有限公司│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283頁││14│陳家蚵捲專賣店│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313頁││15│太魯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281頁│├──┼───────────────┼────────────────┤│16│尚旺生技有限公司│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307頁││17│高聖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283頁││18│福德食品行│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298頁││19│寶味鮮食品有限公司│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323頁││20│達盛食品有限公司│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329頁││││協慶、清單:本院卷七第375頁│├──┼───────────────┼────────────────┤│21│華盈食品有限公司│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311頁││││協慶、清單:本院卷七第373頁││22│東聖食品原料行│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305頁││23│慶億食品廠│協慶、清單:本院卷七第373頁││24│同正食品有限公司│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296頁││25│富暘食品有限公司│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279頁│├──┼───────────────┼────────────────┤│26│廣岳香食品有限公司│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309頁││27│馥成有限公司│北海、本院卷七第281頁││28│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312頁││29│海和有限公司│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285頁││30│根香農產行│北海、清單:本院卷七第328頁│└──┴───────────────┴────────────────┘附表五:(即起訴書附件三)┌─────┬───┬───┬─────────┐│日期│數量│單價│金額(未稅)│├─────┼───┼───┼──────┬──┤│102/1/2│38,096│25│952,400│晉瀧││102/1/2│25,400│25│635,000│晉鴻││102/1/3│25,600│25│640,000│晉鴻││102/1/3│25,191│25│629,775│晉鴻││102/1/5│28,200│25│705,000│晉鴻││102/1/7│29,100│25│727,500│晉鴻││102/1/7│27,433│25│685,825│晉鴻││102/1/25│33,380│22│734,360│晉瀧││102/1/26│33,400│22│734,800│晉瀧││102/1/27│33,370│22│734,140│晉瀧│├─────┼───┼───┼──────┼──┤│102/2/6│40,600│22│893,200│晉瀧││102/2/8│40,640│22│894,080│晉瀧││102/2/20│30,200│22│664,400│晉瀧││102/2/21│30,130│22│662,860│晉瀧│├─────┼───┼───┼──────┼──┤│102/5/15│33,360│24│800,640│晉鴻││102/5/17│33,400│24│801,600│晉鴻││102/5/18│33,330│24│799,920│晉鴻││102/5/21│33,150│24│795,600│晉鴻││102/5/22│33,200│24│796,800│晉鴻││102/5/23│33,120│24│794,880│晉鴻│├─────┼───┼───┼──────┼──┤│102/6/12│30,050│22│661,100│晉瀧││102/6/13│30,060│22│661,320│晉瀧│├─────┼───┼───┼──────┼──┤│102/7/3│31,370│22│690,140│福瀧││102/7/3│43,291│22│952,402│晉瀧││102/7/4│31,280│22│688,160│福瀧││102/7/5│31,390│22│690,580│福瀧││102/7/7│31,409│22│690,998│福瀧│├─────┼───┼───┼──────┼──┤│102/8/14│42,517│22.4│952,381│晉鴻││102/8/15│57,253│22.4│1,282,467│晉鴻││102/8/16│60,060│22.4│1,345,344│晉瀧││102/8/17│40,070│22.4│897,568│晉瀧│├─────┼───┼───┼──────┼──┤│102/9/10│33,350│22.3│743,705│晉鴻││102/9/11│33,400│22.3│744,820│晉鴻││102/9/12│33,320│22.3│743,036│晉鴻││102/9/21│33,300│22.3│742,590│晉瀧││102/9/22│33,500│22.3│747,050│晉瀧││102/9/23│33,090│22.3│737,907│晉瀧│├─────┼───┼───┼──────┼──┤│102/10/17│34,900│23│802,700│晉瀧││102/10/18│34,950│23│803,850│晉瀧││102/10/19│35,000│23│805,000│晉瀧││102/10/20│34,700│23│798,100│晉瀧││102/10/26│30,100│23│692,300│福瀧││102/10/27│30,080│23│691,840│福瀧│├─────┼───┼───┼──────┼──┤│102/12/10│33,300│25.5│849,150│晉瀧││102/12/11│33,500│25.5│854,250│晉瀧││102/12/12│33,080│25.5│843,540│晉瀧││102/12/13│33,480│25.5│853,740│晉鴻││102/12/14│33,580│25.5│856,290│晉鴻││102/12/15│32,820│25.5│836,910│晉鴻│├─────┼───┼───┼──────┼──┤│103/1/21│33,650│25.8│868,170│晉鴻││103/1/21│34,000│25.8│877,200│晉鴻││103/1/22│33,870│25.8│873,846│晉鴻││103/1/22│33,920│25.8│875,136│晉鴻││103/1/23│30,080│25.8│776,064│晉鴻│├─────┼───┼───┼──────┼──┤│103/2/10│29,600│26.5│784,400│晉鴻││103/2/11│29,600│26.5│784,400│晉鴻│├─────┼───┼───┼──────┼──┤│103/3/3│34,460│26.5│913,190│晉瀧││103/3/11│34,500│26.5│914,250│晉瀧││103/3/12│9,469│26.5│250,929│晉瀧│├─────┼───┼───┼──────┼──┤│103/5/19│32,900│27│105,300│作廢││103/5/19│32,900│27│888,300│作廢│├─────┼───┼───┼──────┼──┤│103/6/19│32,900│27│888,300│晉瀧││103/6/20│32,910│27│888,570│晉瀧││103/6/20│32,899│27│888,273│晉瀧│├─────┼───┼───┼──────┼──┤│103/7/3│32,800│24.21│794,088│晉鴻││103/7/4│32,750│24.21│792,878│晉鴻││103/7/5│32,870│24.21│795,783│晉鴻││103/7/9│20,270│21.8│441,886│作廢││103/7/9│20,270│21.8│441,886│晉瀧││103/7/10│33,080│24.5│810,460│晉瀧││103/7/10│20,880│21.8│455,184│作廢││103/7/10│20,880│21.8│455,184│作廢││103/7/10│33,080│24.5│810,460│作廢││103/7/10│32,800│24.21│794,088│作廢││103/7/11│33,020│24.5│808,990│晉瀧││103/7/11│33,080│24.17│799,544│作廢││103/7/11│33,020│24.5│808,990│作廢││103/7/12│32,950│24.5│807,275│晉瀧││103/7/12│33,100│24.17│800,027│作廢││103/7/12│33,060│24.17│799,060│作廢││103/7/12│32,950│24.5│807,275│作廢││103/7/12│32,950│24.5│807,275│作廢││103/7/16│32,700│24.2│791,340│晉鴻││103/7/17│32,660│24.2│790,372│晉鴻││103/7/22│31,200│21.5│670,800│晉鴻││103/7/23│31,110│21.5│668,865│晉鴻││103/7/25│33,300│24.2│805,860│晉鴻││103/7/26│33,400│24.2│808,280│晉鴻││103/7/27│33,240│24.2│804,408│晉鴻││103/7/27│32,680│24.2│790,856│晉鴻│├─────┼───┼───┼──────┼──┤│103/8/2│33,200│23.5│780,200│晉瀧││103/8/3│33,250│23.5│781,375│晉瀧││103/8/4│33,330│23.5│783,255│晉瀧││103/8/9│33,200│23.5│780,200│晉瀧││103/8/10│33,400│23.5│784,900│晉瀧││103/8/11│33,130│23.5│778,555│晉瀧││103/8/16│39,700│23│913,100│晉瀧││103/8/17│39,800│23│915,400│晉瀧││103/8/18│39,750│23│914,250│晉瀧││103/8/25│39,780│23│914,940│晉瀧││103/8/26│39,760│23│914,480│晉瀧│├─────┴───┴───┴──────┴──┤│合計(含作廢)1,445,338公斤、34,158,881元│├───────────────────────┤│合計(不含作廢)1,053,468公斤、25,386,308元│└───────────────────────┘附表六(即起訴書附件四):
┌──┬────┬──────┬───────┬────────┬──────┬─────┬─────┬─────┬────┬────┬──┐│編號│買受人│發票開立年月│銷售人統一編號│交易對象名稱│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營業稅額│發票金額│品名│數量│單價│├──┼────┼──────┼───────┼────────┼──────┼─────┼─────┼─────┼────┼────┼──┤│1│協慶公司│10201│00000000│晉鴻商行│KN00000000│2,476,200│123,810│2,600,010│動物油脂│103175│24││2│協慶公司│10202│00000000│晉鴻商行│KN00000000│1,142,880│57,144│1,200,024│動物油脂│47620│24││3│協慶公司│10204│00000000│晉瀧公司│LL00000000│862,707│43,135│905,842│動物油脂│37509│23││4│協慶公司│10204│00000000│晉鴻商行│LL00000000│2,428,584│121,429│2,550,013│動物油脂│101191│24││5│協慶公司│10205│00000000│晉瀧公司│MJ00000000│1,084,704│54,235│1,138,939│動物油脂│45196│24││6│北海公司│10205│00000000│晉鴻商行│MJ00000000│2,571,432│128,572│2,700,004│動物油脂│107143│24││7│北海公司│10205│00000000│晉鴻商行│MJ00000000│1,296,192│64,810│1,361,002│動物油脂│54008│24││8│北海公司│10206│00000000│晉瀧公司│MJ00000000│1,714,296│85,715│1,800,011│動物油脂│71429│24││9│協慶公司│10206│00000000│晉鴻商行│MJ00000000│2,952,384│147,619│3,100,003│動物油脂│123016│24││10│協慶公司│10207│00000000│晉瀧公司│NG00000000│880,969│44,048│925,017│動物油脂│38303│23││11│協慶公司│10207│00000000│晉瀧公司│NG00000000│823,174│41,159│864,333│動物油脂│37417│22││12│北海公司│10208│00000000│晉鴻商行│NG00000000│1,006,694│50,335│1,057,029│動物油脂│43392│23.2││13│協慶公司│10208│00000000│晉鴻商行│NG00000000│2,209,558│110,478│2,320,036│動物油脂│98641│22.4││14│協慶公司│10208│00000000│晉鴻商行│NG00000000│1,025,440│51,272│1,076,712│動物油脂│44200│23.2││15│協慶公司│10209│00000000│晉瀧公司│PE00000000│1,523,910│76,196│1,600,106│動物油脂│61448│24.8││16│協慶公司│10209│00000000│晉鴻商行│PE00000000│2,001,916│100,096│2,102,012│動物油脂│89772│22.3││17│協慶公司│10209│00000000│晉鴻商行│PE00000000│1,741,340│87,067│1,828,407│動物油脂│78087│22.3││18│北海公司│10210│00000000│福瀧公司│PE00000000│1,488,545│74,427│1,562,972│動物油脂│61257│24.3││19│協慶公司│10210│00000000│福瀧公司│PE00000000│1,344,948│67,247│1,412,195│動物油脂│58476│23││20│北海公司│10210│00000000│晉鴻商行│PE00000000│2,152,248│107,612│2,259,860│動物油脂│93576│23││21│北海公司│10212│00000000│晉鴻商行│QC00000000│1,502,826│75,141│1,577,967│動物油脂│57801│26││22│北海公司│10212│00000000│晉鴻商行│QC00000000│1,760,616│88,031│1,848,647│動物油脂│65208│27│├──┼────┼──────┼───────┼────────┼──────┼─────┼─────┼─────┼────┼────┼──┤│合計││││││35,991,563│1,799,578│37,791,141││0000000││└──┴────┴──────┴───────┴────────┴──────┴─────┴─────┴─────┴────┴────┴──┘附表六之一(即起訴書附件五):
┌──┬────┬──────┬───────┬────────┬──────┬─────┬─────┬─────┬────┬────┬──┐│編號│買受人│發票開立年月│銷售人統一編號│交易對象名稱│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營業稅額│發票金額│品名│數量│單價│├──┼────┼──────┼───────┼────────┼──────┼─────┼─────┼─────┼────┼────┼──┤│1│東原行│10202│00000000│福瀧公司│KN00000000│562,500│28,125│590,625│動物油脂│25,000│22.5││2│東原公司│10202│00000000│晉瀧公司│KN00000000│562,050│28,103│590,153│動物油脂│24,980│22.5││3│東原公司│10204│00000000│晉瀧公司│LL00000000│345,600│17,280│362,880│動物油脂│14,400│24││4│東原公司│10204│00000000│晉鴻商行│LL00000000│600,240│30,012│630,252│動物油脂│25,010│24││5│東原公司│10206│00000000│福瀧公司│MJ00000000│780,850│39,043│819,893│動物油脂│33,950│23││6│東原公司│10206│00000000│晉鴻商行│MJ00000000│714,150│35,708│749,858│動物油脂│31,050│23││7│東原行│10207│00000000│福瀧公司│NG00000000│417,375│20,869│438,244│動物油脂│18,550│22.5││8│東原行│10208│00000000│晉鴻商行│NG00000000│415,125│20,756│435,881│動物油脂│18,450│22.5││9│東原行│10210│00000000│福瀧公司│PE00000000│644,000│32,200│676,200│動物油脂│28,000│23││10│東原行│10210│00000000│晉鴻商行│PE00000000│646,300│32,315│678,615│動物油脂│28,100│23││11│東原公司│10211│00000000│晉鴻商行│QC00000000│742,500│37,125│779,625│動物油脂│27,500│27││12│東原公司│10211│00000000│晉鴻商行│QC00000000│747,900│37,395│785,295│動物油脂│27,700│27││13│東原公司│10212│00000000│晉鴻商行│QC00000000│810,000│40,500│850,500│動物油脂│30,000│27││14│東原行│10301│00000000│晉瀧公司│ZA00000000│405,000│20,250│425,250│動物油脂│15,000│27││15│東原行│10302│00000000│晉瀧公司│ZA00000000│923,400│46,170│969,570│動物油脂│34,200│27││16│東原行│10302│00000000│晉瀧公司│ZA00000000│917,460│45,873│963,333│動物油脂│33,980│27││17│東原行│10302│00000000│晉瀧公司│ZA00000000│589,140│29,457│618,597│動物油脂│21,820│27││18│東原行│10303│00000000│晉鴻商行│ZV00000000│716,750│35,838│752,588│動物油脂│23,500│30.5││19│東原行│10303│00000000│晉鴻商行│ZV00000000│756,400│37,820│794,220│動物油脂│24,800│30.5││20│東原行│10303│00000000│晉鴻商行│ZV00000000│745,920│37,296│783,216│動物油脂│23,680│31.5││21│東原行│10304│00000000│晉鴻商行│ZV00000000│781,830│39,092│820,922│動物油脂│24,820│31.5│├──┼────┼──────┼───────┼────────┼──────┼─────┼─────┼─────┼────┼────┼──┤│合計││││││13,824,490│691,227│14,515,717││534,490││└──┴────┴──────┴───────┴────────┴──────┴─────┴─────┴─────┴────┴────┴──┘附表七:東原行、東原公司向郭定(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福瀧
公司)購買之油品流向強冠公司部分┌──┬────────┬──────┬──────┬─────┬────┬───────────┐│編號│日期│強冠公司付款│東原公司付款│匯入銀行│郭定收款│備註│││時間│東原公司金額│郭定金額││戶名││├──┼────────┼──────┼──────┼─────┼────┼───────────┤│1│102年2月25日│685,503││中國信託││本院卷丙八第80頁正面││├────────┼──────┼──────┼─────┼────┼───────────┤││102年2月27日││628,6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8頁反面│├──┼────────┼──────┼──────┼─────┼────┼───────────┤│2│102年3月1日│742,487││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59頁│││102年3月6日│367,983││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59頁││├────────┼──────┼──────┼─────┼────┼───────────┤││102年3月1日││450,900│玉山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20頁正面│├──┼────────┼──────┼──────┼─────┼────┼───────────┤│3│102年3月8日│787,280││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59頁│││11時51分轉入(於││││││││同日14時23分轉出││││││││722000)│││││││├────────┼──────┼──────┼─────┼────┼───────────┤││102年3月8日││722,000│玉山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20頁正面│├──┼────────┼──────┼──────┼─────┼────┼───────────┤│4│102年3月14日│772,757││台中商銀││本院卷丙八第85頁反面││├────────┼──────┼──────┼─────┼────┼───────────┤││102年3月15日││707,0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8頁反面│├──┼────────┼──────┼──────┼─────┼────┼───────────┤│5│102年3月29日│721,224││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60頁正面│││14時20分轉入(於││││││││同日15時35分轉出││││││││661400)│││││││├────────┼──────┼──────┼─────┼────┼───────────┤││102年3月29日││661,400│玉山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20頁正面│├──┼────────┼──────┼──────┼─────┼────┼───────────┤│6│102年4月19日│667,118││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61頁正面││├────────┼──────┼──────┼─────┼────┼───────────┤││102年4月18日││606,200│第一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三第193頁反面│├──┼────────┼──────┼──────┼─────┼────┼───────────┤│7│102年5月8日│775,089││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61頁反面││├────────┼──────┼──────┼─────┼────┼───────────┤││102年5月8日││200,000│玉山銀行│晉瀧公司│本院卷四第27頁反面│││102年5月9日││510,800│玉山銀行│晉瀧公司│本院卷四第27頁反面│├──┼────────┼──────┼──────┼─────┼────┼───────────┤│8│102年5月23日│765,167││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62頁正面││├────────┼──────┼──────┼─────┼────┼───────────┤││102年5月24日││701,7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9頁正面│├──┼────────┼──────┼──────┼─────┼────┼───────────┤│9│102年6月10日│773,388││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62頁反面││├────────┼──────┼──────┼─────┼────┼───────────┤││102年6月10日││687,7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9頁正面│├──┼────────┼──────┼──────┼─────┼────┼───────────┤│10│102年6月13日│445,379││台中商銀││本院卷丙八第86頁正面│││102年6月21日│774,806││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63頁正面│││102年7月9日│428,085││中國信託││本院卷丙八第80頁正面│││102年7月16日│770,606││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64頁正面│││102年7月19日│302,736││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64頁正面││├────────┼──────┼──────┼─────┼────┼───────────┤││102年6月19日││510,0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9頁反面│││102年6月24日││200,0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9頁反面│││102年7月5日││200,0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9頁反面│││102年7月22日││496,66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9頁反面│├──┼────────┼──────┼──────┼─────┼────┼───────────┤│11│102年8月8日│757,953││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65頁正面││├────────┼──────┼──────┼─────┼────┼───────────┤││102年8月7日││694,6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0頁正面│├──┼────────┼──────┼──────┼─────┼────┼───────────┤│12│102年8月21日│760,736││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65頁正面││├────────┼──────┼──────┼─────┼────┼───────────┤││102年8月22日││466,9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0頁正面│├──┼────────┼──────┼──────┼─────┼────┼───────────┤│13│102年9月10日│771,351││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66頁正面││├────────┼──────┼──────┼─────┼────┼───────────┤││102年9月11日││248,3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0頁正面│├──┼────────┼──────┼──────┼─────┼────┼───────────┤│14│102年9月23日│734,438││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66頁反面││├────────┼──────┼──────┼─────┼────┼───────────┤││102年9月25日││467,9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0頁反面│├──┼────────┼──────┼──────┼─────┼────┼───────────┤│15│102年9月30日│761,749││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67頁││├────────┼──────┼──────┼─────┼────┼───────────┤││102年10月1日││492,6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0頁反面│├──┼────────┼──────┼──────┼─────┼────┼───────────┤│16│102年10月11日│770,853││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67頁│││13時24分轉入(於││││││││同日13時57分轉出││││││││483200)│││││││├────────┼──────┼──────┼─────┼────┼───────────┤││102年10月11日││483,2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0頁反面│││13時57分轉入││││││├──┼────────┼──────┼──────┼─────┼────┼───────────┤│17│102年10月30日│776,743││中國信託││本院卷丙八第80頁反面││├────────┼──────┼──────┼─────┼────┼───────────┤││102年10月31日││511,315│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1頁正面│├──┼────────┼──────┼──────┼─────┼────┼───────────┤│18│102年11月14日│774,065││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68頁│││12時12分轉入(於││││││││同日12時29分轉出││││││││438700)│││││││├────────┼──────┼──────┼─────┼────┼───────────┤││102年11月14日││438,7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1頁反面│││12時29分轉入││││││├──┼────────┼──────┼──────┼─────┼────┼───────────┤│19│102年11月20日│790,217││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68頁反面││├────────┼──────┼──────┼─────┼────┼───────────┤││102年11月21日││507,0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1頁反面│├──┼────────┼──────┼──────┼─────┼────┼───────────┤│20│102年11月22日│665,910││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68頁反面││├────────┼──────┼──────┼─────┼────┼───────────┤││102年11月25日││604,0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1頁反面│├──┼────────┼──────┼──────┼─────┼────┼───────────┤│21│102年11月27日│750,803││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68頁反面││├────────┼──────┼──────┼─────┼────┼───────────┤││102年11月29日││465,8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1頁反面│├──┼────────┼──────┼──────┼─────┼────┼───────────┤│22│102年12月23日│759,788││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69頁反面││├────────┼──────┼──────┼─────┼────┼───────────┤││102年12月24日││408,0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1頁反面│├──┼────────┼──────┼──────┼─────┼────┼───────────┤│23│102年12月26日│682,227││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70頁正面│││14時42分轉入(於││││││││同日15時45分轉出││││││││615400)│││││││├────────┼──────┼──────┼─────┼────┼───────────┤││102年12月26日││615,4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1頁反面│││15時45分轉入││││││├──┼────────┼──────┼──────┼─────┼────┼───────────┤│24│102年12月31日│825,552││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70頁正面││├────────┼──────┼──────┼─────┼────┼───────────┤││103年1月2日││762,0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2頁正面│├──┼────────┼──────┼──────┼─────┼────┼───────────┤│25│103年1月3日│636,650││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70頁反面││├────────┼──────┼──────┼─────┼────┼───────────┤││103年1月6日││377,6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2頁正面│├──┼────────┼──────┼──────┼─────┼────┼───────────┤│26│103年1月13日│828,043││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71頁正面│││11時41分轉入(於││││││││同日14時09分轉出││││││││551700)│││││││├────────┼──────┼──────┼─────┼────┼───────────┤││103年1月13日││551,7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2頁正面│││14時09分轉入││││││├──┼────────┼──────┼──────┼─────┼────┼───────────┤│27│103年1月27日│837,066││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71頁反面│││14時00分轉入(於││││││││同日15時14分轉出││││││││529700)│││││││├────────┼──────┼──────┼─────┼────┼───────────┤││103年1月27日││529,7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2頁反面│││15時14分轉入││││││├──┼────────┼──────┼──────┼─────┼────┼───────────┤│28│103年2月6日│832,413││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72頁正面││├────────┼──────┼──────┼─────┼────┼───────────┤││103年2月6日││542,3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2頁反面│├──┼────────┼──────┼──────┼─────┼────┼───────────┤│29│103年2月17日│833,867││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72頁反面││├────────┼──────┼──────┼─────┼────┼───────────┤││103年2月10日││300,0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2頁反面│││103年2月17日││407,09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2頁反面│├──┼────────┼──────┼──────┼─────┼────┼───────────┤│30│103年2月25日│848,682││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72頁反面││├────────┼──────┼──────┼─────┼────┼───────────┤││103年2月26日││274,9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3頁正面│├──┼────────┼──────┼──────┼─────┼────┼───────────┤│31│103年2月27日│807,618││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72頁反面││├────────┼──────┼──────┼─────┼────┼───────────┤││103年3月3日││745,0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3頁正面│├──┼────────┼──────┼──────┼─────┼────┼───────────┤│32│103年3月4日│877,833││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73頁正面│││12時24分轉入(於││││││││同日13時10分轉出││││││││809800)│││││││├────────┼──────┼──────┼─────┼────┼───────────┤││103年3月4日││809,8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3頁正面│││13時10分轉入││││││├──┼────────┼──────┼──────┼─────┼────┼───────────┤│33│103年3月5日│691,899││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73頁正面│││13時11分轉入(於││││││││同日14時04分轉出││││││││419300)│││││││├────────┼──────┼──────┼─────┼────┼───────────┤││103年3月5日││419,3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3頁反面│││14時04分轉入││││││├──┼────────┼──────┼──────┼─────┼────┼───────────┤│34│103年3月13日│981,120││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73頁反面│││11時56分轉入(於││││││││同日13時20分轉出││││││││890600)│││││││├────────┼──────┼──────┼─────┼────┼───────────┤││103年3月13日││890,6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3頁反面│││13時20分轉入││││││├──┼────────┼──────┼──────┼─────┼────┼───────────┤│35│103年3月14日│981,456││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74頁正面││├────────┼──────┼──────┼─────┼────┼───────────┤││103年3月17日││690,9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3頁反面│├──┼────────┼──────┼──────┼─────┼────┼───────────┤│36│103年3月20日│1,032,864││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74頁正面││├────────┼──────┼──────┼─────┼────┼───────────┤││103年3月21日││937,5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3頁反面│├──┼────────┼──────┼──────┼─────┼────┼───────────┤│37│103年3月27日│1,056,457││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74頁反面│││12時31分轉入(於││││││││同日14時15分轉出││││││││961200)│││││││├────────┼──────┼──────┼─────┼────┼───────────┤││103年3月27日││961,2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4頁│││14時15分轉入││││││├──┼────────┼──────┼──────┼─────┼────┼───────────┤│38│103年4月1日│1,116,816││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75頁│││14時28分轉入(於││││││││同日15時23分轉出││││││││0000000)│││││││├────────┼──────┼──────┼─────┼────┼───────────┤││103年4月1日││1,017,300│凱基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四第14頁正面│││15時23分轉入││││││├──┼────────┼──────┼──────┼─────┼────┼───────────┤│39│103年4月15日│1,063,566││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75頁反面││├────────┼──────┼──────┼─────┼────┼───────────┤││103年4月16日││968,800│第一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三第202頁正面│├──┼────────┼──────┼──────┼─────┼────┼───────────┤│40│103年4月29日│718,704││第一銀行││本院卷丙八第175頁反面│││12時47分轉入(於││││││││同日13時05分轉出││││││││653400)│││││││├────────┼──────┼──────┼─────┼────┼───────────┤││103年4月29日││653,400│第一銀行│晉鴻商行│本院卷三第202頁反面│││13時05分轉入││││││├──┼────────┼──────┼──────┼─────┼────┼───────────┤│合計│││25,525,765││││└──┴────────┴──────┴──────┴─────┴────┴───────────┘附表八:
┌──┬─────────────────────────┬───────┐│編號│證據名稱及內容│備註(出處)│├──┼─────────────────────────┼───────┤│1│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內容略以:│本院卷甲一第18│││一、交易人:採購人正義公司與供應商鑫好公司│9頁正面│││二、交易期間:101年1月1日至101年1月31日││││三、產品:豬油原油││││四、交易數量:100噸││││五、交易金額:稅前35.5元/kg││├──┼─────────────────────────┼───────┤│2│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內容略以:│本院卷甲一第18│││一、交易人:採購人正義公司與供應商鑫好公司│8頁反面│││二、交易期間:101年2月1日至101年2月29日││││三、產品:豬油原油││││四、交易數量:200噸││││五、交易金額:稅前35元/kg││├──┼─────────────────────────┼───────┤│3│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內容略以:│本院卷甲一第18│││一、交易人:採購人正義公司與供應商鑫好公司│8頁正面│││二、交易期間:101年3月1日至101年3月31日││││三、產品:豬油原油││││四、交易數量:200噸││││五、交易金額:稅前34元/kg││├──┼─────────────────────────┼───────┤│4│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內容略以:│本院卷甲一第18│││一、交易人:採購人正義公司與供應商鑫好公司│7頁反面│││二、交易期間:101年4月1日至101年4月30日││││三、產品:豬油原油││││四、交易數量:200噸││││五、交易金額:稅前32.5元/kg││├──┼─────────────────────────┼───────┤│5│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內容略以:│本院卷甲一第18│││一、交易人:採購人正義公司與供應商鑫好公司│6頁反面│││二、交易期間:101年5月1日至101年5月31日││││三、產品:豬油原油││││四、交易數量:200噸││││五、交易金額:稅前32.3元/kg││├──┼─────────────────────────┼───────┤│6│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內容略以:│本院卷甲一第18│││一、交易人:採購人正義公司與供應商鑫好公司│7頁正面│││二、交易期間:101年5月1日至101年7月31日││││三、產品:豬油原油││││四、交易數量:40噸││││五、交易金額:稅前26.6元/kg││├──┼─────────────────────────┼───────┤│7│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內容略以:│本院卷甲一第18│││一、交易人:採購人正義公司與供應商鑫好公司│4頁正面│││二、交易期間:103年2月1日至103年2月28日││││三、產品:豬油原油││││四、交易數量:50噸││││五、交易金額:稅前29.5元/kg││├──┼─────────────────────────┼───────┤│8│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內容略以:│本院卷甲一第18│││一、交易人:採購人正義公司與供應商鑫好公司│2頁反面│││二、交易期間:103年3月1日至103年3月31日││││三、產品:豬油原油││││四、交易數量:50噸││││五、交易金額:稅前30.5元/kg││├──┼─────────────────────────┼───────┤│9│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內容略以:│本院卷甲一第18│││一、交易人:採購人正義公司與供應商鑫好公司│3頁正面│││二、交易期間:103年3月1日至103年3月31日││││三、產品:豬油原油││││四、交易數量:50噸││││五、交易金額:稅前30元/kg││└──┴─────────────────────────┴───────┘附表九:
┌───────────────────────────┐│扣案物(保管字號:103年度保管字第1257號)│├───────────────────────────┤│①(晉瀧公司)日記帳2本││②(晉瀧公司)總分類帳2本││③(晉瀧公司)進貨帳1件││④(晉瀧公司)銷貨帳1件││⑤(晉瀧公司)存貨計數帳1件││⑥(晉瀧公司)102年1月至8月(傳票)2本││⑦(晉瀧公司)三聯式統一發票(月份)10本││⑧(晉鴻商行)日記帳2本││⑨(晉鴻商行)總分類帳2本││⑩(晉鴻商行)進貨帳1件││⑪(晉鴻商行)銷貨帳1件││⑫(晉鴻商行)存貨計數帳1件││⑬(晉鴻商行)102年1月至8月(傳票)4本││⑭(晉鴻商行)三聯式統一發票(月份)10本││⑮(福瀧公司)日記帳2本││⑯(福瀧公司)總分類帳2本││⑰(福瀧公司)進貨帳1件││⑱(福瀧公司)銷貨帳1件││⑲(福瀧公司)存貨計數帳1件││⑳(福瀧公司)102年1月至8月(傳票)2本││㉑(福瀧公司)三聯式統一發票(月份)10本││㉒(福瀧公司)進口報單1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