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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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99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2,148元,應徵裁判費80,7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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