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28號上訴人永安凡而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正超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被上訴人 鄭建榮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複代理人 謝岦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許金樹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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