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3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355號原告眾文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1月6日以「眾文博識網」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之「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出版、發行、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查詢、代理各種書籍、雜誌之訂閱、舉辦各種講座、提供有關國外各學院及大學之入學資料與消息、休閒娛樂資訊、虛擬實境遊戲場、休閒活動資訊、舉辦教育競賽、影片、錄影片、碟影片之製作、發行、音樂錄製」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2月30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及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以96年1月25日中台異字第95001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楊莉莉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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