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並經減刑後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及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判處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6年7月1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6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本院95年訴緝字第167號判決、95年簡字第6667號簡易判決;本院96年聲減字第5321號裁定)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本院96年度簡字第7594號簡易判決),嗣經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6年7月11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8月6日,此有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