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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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868號聲請人乙○○
1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土城市○○路○○○號9樓之1)於98年1月1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呂妍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