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4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林秉欣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所定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98年7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11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1紙在卷可稽。是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上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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