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2日通知命其於函到7日內補繳不足之1,000元,該項通知已於96年8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