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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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0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7、18日犯施用第1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經本院於96年8月29日以96年度訴字第361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4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 爰聲 請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
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且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上開案件判決書影本、撤回上訴聲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本院審核上開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受刑人原所受宣告之刑減為二分之一,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