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劉益良 原告 曾乙哲 原告 姜品慈 原告 陳怡禎 被告 彭永海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2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莊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