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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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重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第81號聲請人即上訴人高雄市岡山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袁德明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中天全球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
鄭碧山 陳仕龍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之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岡山區公所」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岡山區公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錯誤,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高雄縣岡山鎮公所」前因民國99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合併,由「高雄市岡山區公所」承受訴訟(原審卷第
242、290頁),則本院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鄭月霞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