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888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魏華林選任辯護人黃小舫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華林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魏華林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23日執行羈押,至
102年11月2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2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