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56號上訴人 林殿柚 上訴人 王文得 上訴人 蘇蔡美華 上訴人 蔣榮峯 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
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至102年11月5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遲至102年11月11日始行提出上訴,有上訴人民事第三審上訴聲明狀可稽,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從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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