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告 張堂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奕嘉邱春榮 繼承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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