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 林愛雲 原告與被告 林清煌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