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陶金苗 被告 雷玉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郭育秀法官呂維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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