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1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喻泓寶 住臺北市○○○路○○○巷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生數位科技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惟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另債權人主張其依債務人指示,將款項匯入台美醫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因而認其應就前開債務與債務人同負清償之責,請求對之併予核發支付命令云云。查台美醫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僅係債務人蔡惟新指示債權人將契約款項匯入其帳戶之第三人,與債權人及債務人間之雙務契約無關,且債權人經命補正,亦未 陳明 其對台美醫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有何請求權依據,此部分尚難遽認債權人對之有何請求權存在,其所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