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4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建菁
余文德
一、債務人葉建菁、余文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清山發支付命令,經核其戶籍設於新北市土城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