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原告 姜閔勝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被告 胡建華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03年度原易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胡建華被訴恐嚇案件,經原告姜閔勝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林季緯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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