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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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鳳皇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吳安明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 小調字第61號給付管理費調解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3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
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林仕興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吳安明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參仟陸佰柒拾元,
  給付方式:共分三期給付,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同
  年八月十九日、同年十一月十九日各給付柒仟捌佰玖拾元,
  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林仕興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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