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保險小調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孫彩玲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保險小調字第1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3月19日上午10時1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民事2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林仕興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孫彩玲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於本件肇事責任過失相抵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
  幣貳萬貳仟元整,給付方式: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前
  給付完畢。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林仕興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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