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孫彩玲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保險小調字第1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3月19日上午10時1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民事2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林仕興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孫彩玲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於本件肇事責任過失相抵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
幣貳萬貳仟元整,給付方式: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前
給付完畢。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林仕興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