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908號債權人鵬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卷內所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知,其發票人均為聯昇光學有限公司,乙○○僅為該公司之負責人,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聲請人以乙○○簽發該支票為由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