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沈培錚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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