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24號原告 柯振興 被告 柯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023.25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塗銷,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額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3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53,475元【計算式:2,300×1023.25=2,353,4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