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75號聲請人 王吉忠
王 李素珠 王吉恩 王吉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雅慧┌─────────────────────────────────────────────┐│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7NU0000000-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