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 程寶陞
一、債務人程寶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遲媛氏 所得遺產範圍之限度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其中陸萬叁仟零陸拾元部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