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宏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坤 代理人 梁紹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歐明秀┌─────────────────────────────────────────────┐│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龍秀特殊鋼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頭份│101年9月27日│180,000元│ZA0000000││││公司│分行│││││││ 郭建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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