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春溢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春溢前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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