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柏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柏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其中編號3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屬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人因受刑人具聲請表請求,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聲請為正當。
三、審酌受刑人前開各罪規範目的、法定刑度、各行為彼此間並計畫性、前案紀錄並無相類犯行、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妨害自由及傷害罪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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