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789號債權人高雄縣大寮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0五三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二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二六一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