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