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5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2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六七三號,被告甲○○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撤回上訴)、本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五0號、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七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各乙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其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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