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字第1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嘉簡字第135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00條、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2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子祝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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