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4號原告 尤瑞蘭 被告 張豪善 上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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