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5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柯艾玉 被告 蔡江淮
蔡美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包含確認被告二人間250萬元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該抵押權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2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