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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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 陳王枝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 李長榮 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號)發行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以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向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5日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6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
103年8月28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3年8月25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
6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3年8月2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3年8月28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4年1月30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太平洋日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催字第67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
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號││││││├─┼───────────────┼─────────────┼────┼───┼────┤│01│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2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企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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